以案說法
本期關鍵詞
進貨查驗
建立并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是保證食品來源可追溯的重要手段,是保障食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效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食品經營者未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屬違法行為。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1日,我局根據日常監管工作安排,依法對我區一托育服務機構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其食堂操作間內冰箱旁擺放著一個不銹鋼圓桶,圓桶表面張貼有一白色標簽,標簽載明:“大米,購進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出貨時間”信息,但未做任何時間填寫。
執法人員現場要求當事人提供該大米的供貨商資質、采購票據及檢驗合格證明,當事人僅能提供該大米的供貨商資質及采購票據,無法提供該大米的檢驗合格證明。
調查經過
經查,當事人采購涉案大米僅留存大米的供貨商資質、采購票據,未留存該大米的檢驗合格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第5.3條:“5.3.1 應按規定查驗并留存供貨者的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之規定,屬于未按規定查驗并留存大米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另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因進貨票據不全被我局責令改正并給予其警告。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
當事人未查驗并留存大米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第5.3條:“5.3.1 應按規定查驗并留存供貨者的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的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品安全”的規定。
案例反思
當事人系托幼機構,服務對象系3歲及以下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關系未成年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社會公眾高度關注。通過本案的查處,踐行了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警示了區域內未成年人食品經營主體,督促了他們更好地落實主體責任,彰顯了我局堅持依法嚴懲各類危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手軟、堅持依法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松懈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守好了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關卡。
日期:2024-10-29
本期關鍵詞
進貨查驗
建立并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是保證食品來源可追溯的重要手段,是保障食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效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食品經營者未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屬違法行為。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1日,我局根據日常監管工作安排,依法對我區一托育服務機構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其食堂操作間內冰箱旁擺放著一個不銹鋼圓桶,圓桶表面張貼有一白色標簽,標簽載明:“大米,購進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出貨時間”信息,但未做任何時間填寫。
執法人員現場要求當事人提供該大米的供貨商資質、采購票據及檢驗合格證明,當事人僅能提供該大米的供貨商資質及采購票據,無法提供該大米的檢驗合格證明。
調查經過
經查,當事人采購涉案大米僅留存大米的供貨商資質、采購票據,未留存該大米的檢驗合格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第5.3條:“5.3.1 應按規定查驗并留存供貨者的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之規定,屬于未按規定查驗并留存大米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另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因進貨票據不全被我局責令改正并給予其警告。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
當事人未查驗并留存大米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第5.3條:“5.3.1 應按規定查驗并留存供貨者的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的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品安全”的規定。
案例反思
當事人系托幼機構,服務對象系3歲及以下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關系未成年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社會公眾高度關注。通過本案的查處,踐行了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警示了區域內未成年人食品經營主體,督促了他們更好地落實主體責任,彰顯了我局堅持依法嚴懲各類危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手軟、堅持依法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松懈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守好了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關卡。
日期: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