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的一天,正值飯點,莉莉通過外賣平臺訂購了一份午飯,花費22.5元。
外賣送達后,莉莉在食用的過程發現菜里裹著一只蟑螂。
莉莉馬上通過外賣平臺與商家聯系,要求退款和賠償,但是雙方未能協商一致。
于是莉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退還外賣價款22.5元并賠償977.5元。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作為食品生產經營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原告主張被告銷售的案涉外賣食品中存在蟑螂,提供了外賣訂單、照片、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據相互間能形成證據鏈條,可以印證原告主張的高度蓋然性,故依法認定被告生產銷售的案涉外賣食品中存在蟑螂,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隨著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外賣訂餐憑借其方便快捷、種類豐富等優勢,已逐漸成為百姓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消費方式,但外賣食品生產、銷售環節的安全隱患問題客觀存在,所面臨的食品安全風險也遠大于傳統餐飲服務行業。外賣餐飲行業從業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餐飲行業從業準則,禁止和杜絕生產污穢不潔、混有異物的食品。
消費者在食用買賣食品時如發現異物,應保存相關證據,如網絡訂單憑證、就餐過程錄像、與商家的聊天記錄等,以便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外賣平臺、行政機關投訴舉報,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維權也應遵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如果無中生有、惡意索賠,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文情節根據宜賓法院真實案例改編
日期:2024-02-25
外賣送達后,莉莉在食用的過程發現菜里裹著一只蟑螂。
莉莉馬上通過外賣平臺與商家聯系,要求退款和賠償,但是雙方未能協商一致。
于是莉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退還外賣價款22.5元并賠償977.5元。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作為食品生產經營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原告主張被告銷售的案涉外賣食品中存在蟑螂,提供了外賣訂單、照片、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據相互間能形成證據鏈條,可以印證原告主張的高度蓋然性,故依法認定被告生產銷售的案涉外賣食品中存在蟑螂,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隨著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外賣訂餐憑借其方便快捷、種類豐富等優勢,已逐漸成為百姓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消費方式,但外賣食品生產、銷售環節的安全隱患問題客觀存在,所面臨的食品安全風險也遠大于傳統餐飲服務行業。外賣餐飲行業從業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餐飲行業從業準則,禁止和杜絕生產污穢不潔、混有異物的食品。
消費者在食用買賣食品時如發現異物,應保存相關證據,如網絡訂單憑證、就餐過程錄像、與商家的聊天記錄等,以便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外賣平臺、行政機關投訴舉報,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維權也應遵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如果無中生有、惡意索賠,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文情節根據宜賓法院真實案例改編
日期:202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