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健委、國家食品安風險評估中心等部門發布了一系列食品行業監管政策,食品伙伴網整理匯總如下:
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4項標準(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1月1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關于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4項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組織起草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4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標準涉及通用標準1項,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營養與特殊膳食用食品標準3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輔食營養補充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 維生素K2(合成法)》。
相關報道: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關于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4項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食標秘發〔2024〕1號)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7718》征求意見稿比對
2、《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1月9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食品委托生產行為,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4年2月8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
《辦法》共6章36條。
1.第一章總則共6條,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明確了委托雙方的資質要求,強調了特殊醫學用途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屬于本辦法管轄范圍。
2.第二章責任和義務共12條,規定了委托雙方資質查驗、簽訂合同、原料交付、標簽審核、標注要求、過程監督、產品檢驗、交付留樣、召回管理、損害賠償等委托生產特有的責任和義務,并強調了實施報告制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已細化的權利和義務,本章節不再詳細贅述。
3.第三章委托合同共2條,規定了委托合同的主要事項及補充協議的要求。
4.第四章監督管理共8條,規定了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內容及要求,明確了責令停止委托生產活動的條件,細化了委托生產監管的具體內容,強調了監督檢查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并將委托生產情況作為信用監管和智慧監管的抓手,納入信用檔案。
5.第五章法律責任共5條,細化了資質違法、行為違法的情形及法律責任,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要求。
6.第六章附則共3條,明確了商標授權、特許經營等方式的適用問題,說明了本辦法的解釋權和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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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1月19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鑒于嬰幼兒配方液態奶(以下稱液態嬰配)較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控制要求更高,為嚴格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保障液態嬰配質量安全,市場監管總局擬將液態嬰配納入注冊管理,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由于液態嬰配是新產品類型,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訂時,未將其納入修法視野,僅規定嬰配乳粉實行注冊管理。為保障液態嬰配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健康權益,近年來市場監管總局多次組織行業企業、專家和地方監管部門對液態嬰配進行安全性論證和相應監管措施研究。安全性論證認為,液態嬰配具有水分含量高、營養豐富的產品特點,微生物控制、穩定性、產品包裝等生產質量控制方面的技術要求較嬰配乳粉更高,為盡可能降低食品安全風險,保障嬰幼兒健康安全,需要采取至少與嬰配乳粉同樣或更嚴格的管理模式,有必要在國家層面實施注冊管理。
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中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修改為“嬰幼兒配方乳粉(液態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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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4、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管理規定》
2024年1月8日,市場監管總局第2次局務會議通過《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管理規定》。
《規定》指出,納入非食用物質名錄的物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根據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發現的非食用物質;二是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質;三是具有科學數據表明可能造成人體健康危害的物質。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對專家綜合審查意見進行審核,將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物質納入非食用物質名錄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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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管理規定》的通知
5、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大綱》
1月30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為落實《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60號),規范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大綱》,已經2024年1月8日市場監管總局第2次局務會議通過,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適用范圍為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監督抽考。企業內部培訓考核可參考使用。
考核對象為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各類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以及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事權劃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監督抽考工作。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抽考工作,負責對省級許可的企業進行監督抽考。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抽考工作,負責對市級許可的企業進行監督抽考。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縣級許可的企業進行監督抽考。
監督抽考內容為食品安全管理基礎知識和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能力,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標準知識;食品安全專業技術知識;依據崗位職責建立和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風險防控措施的能力;其他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能力。
考核大綱分公共部分、專業部分。公共部分是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通用考核要求。專業部分是對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特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分類考核要求。
監督抽考不合格處置:組織監督抽考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抽考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在考核結果公布后7個工作日內組織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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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大綱》的公告
6、市場監管總局:打擊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體抗炎藥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類似物違法行為
1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打擊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體抗炎藥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類似物違法行為的通知》,并下發《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體抗炎藥物的有毒有害專家認定意見》。
《通知》指出,近年來,宣稱功能食品非法添加藥品、藥品衍生物或類似物的違法案件時有發生,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近期,總局組織山東省市場監管部門查辦“青島尚醫制藥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出具了有毒有害專家認定意見。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從速從嚴查處此類案件,依法吊銷許可并處罰相關責任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此外,市場監管總局下發《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體抗炎藥物的有毒有害專家認定意見》可作為案件查辦中甄別有毒有害物質成分、實施定罪量刑的參考。
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不得添加藥物,而該類原料也從未獲得批準作為食品添加劑或新食品原料,以及保健食品原料,因此,在食品中檢出《意見》認定的非甾體抗炎藥,均屬于非法添加。
相關報道: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打擊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體抗炎藥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類似物違法行為的通知(市監稽發〔2023〕123號)
7、《關于強化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1月24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為進一步規范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行為,保障廣大群眾飲食安全,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關于強化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通知》共有推動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督促承包經營企業落實落細主體責任、強化行業管理責任、強化部門監管責任、強化應急處置、嚴格責任追究六個部分:
第一部分,推動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為推動集中用餐單位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樹立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通知》中明確集中用餐單位對本單位食品安全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食堂申辦主體提出要求,要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集中用餐單位申辦食堂的申請人,食堂實行承包經營的,要建立完善食堂承包經營準入、考核評價和退出機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部分,督促承包經營企業落實落細主體責任。明確承包經營企業對其承包經營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主動接受集中用餐單位的管理。承包經營企業要依法依規、依照合同(協議)約定,保證食品安全。此部分著重提出承包經營企業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承包經營的每個食堂均要單獨設立食品安全員,落實食品安全制度。
第三部分,強化行業管理責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此部分提出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對主管領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擔管理責任,督促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規組織開展食堂承包經營招投標,加強對承包經營企業的管理。
第四部分,強化部門監管責任。從嚴格許可管理、強化日常監管、加大抽檢力度三個方面,要求地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及其食堂承包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及時消除風險隱患。對風險高、有不良記錄、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件)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要加大監督檢查頻次,保障人民群眾用餐安全。
第五部分,強化應急處置。分別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行業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提出工作要求。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要建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和突發事故(件)報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行業管理部門要督促集中用餐單位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市場監管部門要指導集中用餐單位和承包經營企業開展應急演練。
第六部分,嚴格責任追究。要求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集中用餐單位相關負責人該約談的約談,該問責的問責。對發現的承包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從嚴從重查處,處罰到人,視情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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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強化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8、氧化鐵鉻等4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公開征求意見
1月3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公開征求氧化鐵鉻等4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意見。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包括2種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新品種,分別為氧化鐵鉻、(1R,2R,3S,4S)-rel-二環[2.2.1]庚烷-2,3-二羧酸鈣鹽(1:1);2種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樹脂新品種,分別為聚丁二酸-己二酸丁二酯、1,3-苯二甲酸與 1,4-苯二甲酸和 1,4-二(羥甲基)環己烷的聚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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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征求氧化鐵鉻等4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意見
9、《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7號公布《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的農業農村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種植業、林草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以及農村設施環境、公共服務、鄉村治理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和亮點包括:
一是將規章適用范圍從單一的農業拓展到農業農村領域,對農業農村標準的定義和范圍進行界定,將農村設施環境、農村公共服務、鄉村治理等技術要求納入農業農村標準化工作。
二是明確農業農村標準制定要求,將其聚焦于解決農業農村領域突出共性問題、提高農產品質量和效率、提升鄉村治理能力、保護生態環境等。
三是明確農業農村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范圍,規定農業投入品及一般性農產品質量、檢測方法原則上不制定地方標準;鼓勵社會團體根據市場需求和創新發展需要,制定團體標準。
四是突出標準實施手段的創新,規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強標準宣貫,因地制宜推動農業農村標準實施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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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10、《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報批稿)公開征求意見
1月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開征求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報批稿)的意見。
根據國家標準委下達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完成了《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報批稿)的編制工作。為進一步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對標準報批稿及編制說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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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公開征求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報批稿)的意見
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4項標準(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1月1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關于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4項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組織起草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4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標準涉及通用標準1項,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營養與特殊膳食用食品標準3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輔食營養補充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 維生素K2(合成法)》。
相關報道: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關于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4項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食標秘發〔2024〕1號)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7718》征求意見稿比對
2、《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1月9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食品委托生產行為,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4年2月8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
《辦法》共6章36條。
1.第一章總則共6條,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明確了委托雙方的資質要求,強調了特殊醫學用途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屬于本辦法管轄范圍。
2.第二章責任和義務共12條,規定了委托雙方資質查驗、簽訂合同、原料交付、標簽審核、標注要求、過程監督、產品檢驗、交付留樣、召回管理、損害賠償等委托生產特有的責任和義務,并強調了實施報告制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已細化的權利和義務,本章節不再詳細贅述。
3.第三章委托合同共2條,規定了委托合同的主要事項及補充協議的要求。
4.第四章監督管理共8條,規定了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內容及要求,明確了責令停止委托生產活動的條件,細化了委托生產監管的具體內容,強調了監督檢查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并將委托生產情況作為信用監管和智慧監管的抓手,納入信用檔案。
5.第五章法律責任共5條,細化了資質違法、行為違法的情形及法律責任,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要求。
6.第六章附則共3條,明確了商標授權、特許經營等方式的適用問題,說明了本辦法的解釋權和實施日期。
相關報道: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1月19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鑒于嬰幼兒配方液態奶(以下稱液態嬰配)較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控制要求更高,為嚴格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保障液態嬰配質量安全,市場監管總局擬將液態嬰配納入注冊管理,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由于液態嬰配是新產品類型,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訂時,未將其納入修法視野,僅規定嬰配乳粉實行注冊管理。為保障液態嬰配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健康權益,近年來市場監管總局多次組織行業企業、專家和地方監管部門對液態嬰配進行安全性論證和相應監管措施研究。安全性論證認為,液態嬰配具有水分含量高、營養豐富的產品特點,微生物控制、穩定性、產品包裝等生產質量控制方面的技術要求較嬰配乳粉更高,為盡可能降低食品安全風險,保障嬰幼兒健康安全,需要采取至少與嬰配乳粉同樣或更嚴格的管理模式,有必要在國家層面實施注冊管理。
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中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修改為“嬰幼兒配方乳粉(液態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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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4、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管理規定》
2024年1月8日,市場監管總局第2次局務會議通過《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管理規定》。
《規定》指出,納入非食用物質名錄的物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根據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發現的非食用物質;二是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質;三是具有科學數據表明可能造成人體健康危害的物質。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對專家綜合審查意見進行審核,將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物質納入非食用物質名錄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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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大綱》
1月30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為落實《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60號),規范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大綱》,已經2024年1月8日市場監管總局第2次局務會議通過,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適用范圍為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監督抽考。企業內部培訓考核可參考使用。
考核對象為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各類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以及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事權劃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監督抽考工作。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抽考工作,負責對省級許可的企業進行監督抽考。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抽考工作,負責對市級許可的企業進行監督抽考。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縣級許可的企業進行監督抽考。
監督抽考內容為食品安全管理基礎知識和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能力,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標準知識;食品安全專業技術知識;依據崗位職責建立和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風險防控措施的能力;其他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能力。
考核大綱分公共部分、專業部分。公共部分是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通用考核要求。專業部分是對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特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分類考核要求。
監督抽考不合格處置:組織監督抽考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抽考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在考核結果公布后7個工作日內組織補考。
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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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場監管總局:打擊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體抗炎藥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類似物違法行為
1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打擊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體抗炎藥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類似物違法行為的通知》,并下發《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體抗炎藥物的有毒有害專家認定意見》。
《通知》指出,近年來,宣稱功能食品非法添加藥品、藥品衍生物或類似物的違法案件時有發生,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近期,總局組織山東省市場監管部門查辦“青島尚醫制藥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出具了有毒有害專家認定意見。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從速從嚴查處此類案件,依法吊銷許可并處罰相關責任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此外,市場監管總局下發《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體抗炎藥物的有毒有害專家認定意見》可作為案件查辦中甄別有毒有害物質成分、實施定罪量刑的參考。
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不得添加藥物,而該類原料也從未獲得批準作為食品添加劑或新食品原料,以及保健食品原料,因此,在食品中檢出《意見》認定的非甾體抗炎藥,均屬于非法添加。
相關報道: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打擊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體抗炎藥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類似物違法行為的通知(市監稽發〔2023〕123號)
7、《關于強化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1月24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為進一步規范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行為,保障廣大群眾飲食安全,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關于強化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通知》共有推動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督促承包經營企業落實落細主體責任、強化行業管理責任、強化部門監管責任、強化應急處置、嚴格責任追究六個部分:
第一部分,推動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為推動集中用餐單位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樹立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通知》中明確集中用餐單位對本單位食品安全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食堂申辦主體提出要求,要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集中用餐單位申辦食堂的申請人,食堂實行承包經營的,要建立完善食堂承包經營準入、考核評價和退出機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部分,督促承包經營企業落實落細主體責任。明確承包經營企業對其承包經營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主動接受集中用餐單位的管理。承包經營企業要依法依規、依照合同(協議)約定,保證食品安全。此部分著重提出承包經營企業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承包經營的每個食堂均要單獨設立食品安全員,落實食品安全制度。
第三部分,強化行業管理責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此部分提出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對主管領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擔管理責任,督促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規組織開展食堂承包經營招投標,加強對承包經營企業的管理。
第四部分,強化部門監管責任。從嚴格許可管理、強化日常監管、加大抽檢力度三個方面,要求地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及其食堂承包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及時消除風險隱患。對風險高、有不良記錄、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件)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要加大監督檢查頻次,保障人民群眾用餐安全。
第五部分,強化應急處置。分別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行業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提出工作要求。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要建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和突發事故(件)報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行業管理部門要督促集中用餐單位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市場監管部門要指導集中用餐單位和承包經營企業開展應急演練。
第六部分,嚴格責任追究。要求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集中用餐單位相關負責人該約談的約談,該問責的問責。對發現的承包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從嚴從重查處,處罰到人,視情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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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強化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8、氧化鐵鉻等4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公開征求意見
1月3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公開征求氧化鐵鉻等4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意見。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包括2種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新品種,分別為氧化鐵鉻、(1R,2R,3S,4S)-rel-二環[2.2.1]庚烷-2,3-二羧酸鈣鹽(1:1);2種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樹脂新品種,分別為聚丁二酸-己二酸丁二酯、1,3-苯二甲酸與 1,4-苯二甲酸和 1,4-二(羥甲基)環己烷的聚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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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7號公布《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的農業農村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種植業、林草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以及農村設施環境、公共服務、鄉村治理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和亮點包括:
一是將規章適用范圍從單一的農業拓展到農業農村領域,對農業農村標準的定義和范圍進行界定,將農村設施環境、農村公共服務、鄉村治理等技術要求納入農業農村標準化工作。
二是明確農業農村標準制定要求,將其聚焦于解決農業農村領域突出共性問題、提高農產品質量和效率、提升鄉村治理能力、保護生態環境等。
三是明確農業農村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范圍,規定農業投入品及一般性農產品質量、檢測方法原則上不制定地方標準;鼓勵社會團體根據市場需求和創新發展需要,制定團體標準。
四是突出標準實施手段的創新,規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強標準宣貫,因地制宜推動農業農村標準實施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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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10、《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報批稿)公開征求意見
1月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開征求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報批稿)的意見。
根據國家標準委下達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完成了《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報批稿)的編制工作。為進一步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對標準報批稿及編制說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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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公開征求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報批稿)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