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22日,消費者楊先生于某外賣訂餐平臺下單購買某公司售賣的快餐一份,訂單金額為20元。該訂餐平臺公示:我平臺向消費者鄭重承諾,已經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嚴格的實地審查,并保證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有效期等許可信息合法、真實、準確、有效。
但楊先生隨后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查詢發現,該公司并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楊先生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與訂餐平臺退還20元,并賠償1000元。
案例評析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成員、山東圣義律師事務所石廣罡律師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在本案中,消費者楊先生通過某訂餐平臺購買食品,該訂餐平臺作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以及自身承諾,履行審查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義務。但因其未履行該義務,致使楊先生購買到了無食品經營資質商家制作的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因此,訂餐平臺應與作為食品經營者的某公司向消費者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既可以要求某訂餐平臺和某公司兩者之一承擔全部責任,又可以要求兩者共同承擔全部責任),即退還訂單價款20元且增加賠償1000元。楊先生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
日期:2023-12-31
2023年11月22日,消費者楊先生于某外賣訂餐平臺下單購買某公司售賣的快餐一份,訂單金額為20元。該訂餐平臺公示:我平臺向消費者鄭重承諾,已經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嚴格的實地審查,并保證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有效期等許可信息合法、真實、準確、有效。
但楊先生隨后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查詢發現,該公司并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楊先生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與訂餐平臺退還20元,并賠償1000元。
案例評析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成員、山東圣義律師事務所石廣罡律師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在本案中,消費者楊先生通過某訂餐平臺購買食品,該訂餐平臺作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以及自身承諾,履行審查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義務。但因其未履行該義務,致使楊先生購買到了無食品經營資質商家制作的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因此,訂餐平臺應與作為食品經營者的某公司向消費者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既可以要求某訂餐平臺和某公司兩者之一承擔全部責任,又可以要求兩者共同承擔全部責任),即退還訂單價款20元且增加賠償1000元。楊先生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
日期:202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