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8日,臺灣發布G/TBT/N/TPKM/149號通報:有關食品過敏原標簽管理的法規草案。
根據草案的規定,對于市場上銷售的容器包裝食品,當其中含有可能引發特殊過敏體質者導致過敏的食品時,應在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其含有可能導致過敏的物品名稱,并標明相關的警示語"本產品含有對特殊過敏體質者可能導致過敏的物質**"、"本產品含有**可能導致過敏癥狀"等字樣或類似含有的字樣。
.產品中包含的可能導致過敏的物質包括:
.蝦及其制品
.蟹及其制品
.芒果及其制品
.花生及其制品
.牛奶及其制品,從奶制品中獲取的乳糖醇除外
.蛋及其制品
草案預計將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詳情參見: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3/tbt/CHT/13_4438_00_x.pdf
日期:201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