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3月初浙江省市場監管局部署“鐵拳”“亮劍2022”綜合執法行動以來,各地強化責任擔當,重拳精準出擊,查辦了一批與民生安全緊密相關、社會影響面較大的大案要案。
7月31日,浙江對外公布“鐵拳”“亮劍2022”綜合執法行動第五批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長興縣查處湖州佰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選一”限制網絡餐飲經營者自主選擇外賣點餐配送方式案
2022年5月24日,長興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州佰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選一”限制網絡餐飲經營者自主選擇外賣點餐配送方式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前期,長興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多名網絡餐飲經營者舉報反映當事人強制要求商家選擇“某專送”的配送方式。 經查明,當事人為某平臺在長興縣的外賣合作商,負責某平臺在長興縣的市場開發、商家入駐、商家運維、配送及用戶投訴處置等事宜。平臺商家的外賣配送方式有兩種,分別是某專送和自配送。當事人在2021年9月開始,強制要求新入駐網絡餐飲經營者及合作到期的續約經營者選擇“某專送”的外賣點餐物流配送方式。當事人業務員通過到店面談、微信聊天等方式,與部分之前采取其他配送方式的網絡餐飲經營者達成一致。至2021年12月,對少部分仍不愿選擇“某專送”的網絡餐飲經營者,當事人通過技術手段對經營者網絡餐飲店鋪采取下架商品、修改店鋪經營時間、置休店鋪等方式,逼迫該些商家選擇“某專送”的配送方式。現當事人已對上述行為予以改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網絡交易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長興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寧海縣查處寧波力洋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非法添加金箔的白酒案
2022年6月18日,寧海縣市場監管局對寧波力洋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非法添加金箔的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金箔并罰沒10.5萬元的行政處罰。
前期,寧海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曾在生產白酒時添加金箔作為食品原料。經查明,2021年11月,當事人接受寧波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另案查處)的委托,為其生產金箔含量為0.0025g/瓶的白酒20瓶。當事人從朋友處獲贈3袋標注“金燦燦金箔裝飾棒”的金箔制品,每袋凈含量0.05g,并依據訂單要求在白酒中添加上述金箔。截至查獲,當事人共生產銷售20瓶添加金箔的白酒,售價250元/瓶,違法所得0.5萬元,庫存涉案金箔1袋。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金銀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劑,食品生產者不得采購使用金銀箔粉生產加工食品,食品銷售者不得采購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售賣含金銀箔粉餐食。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寧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 | 省局執法稽查處
日期:2022-08-01
7月31日,浙江對外公布“鐵拳”“亮劍2022”綜合執法行動第五批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長興縣查處湖州佰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選一”限制網絡餐飲經營者自主選擇外賣點餐配送方式案
2022年5月24日,長興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州佰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選一”限制網絡餐飲經營者自主選擇外賣點餐配送方式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前期,長興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多名網絡餐飲經營者舉報反映當事人強制要求商家選擇“某專送”的配送方式。 經查明,當事人為某平臺在長興縣的外賣合作商,負責某平臺在長興縣的市場開發、商家入駐、商家運維、配送及用戶投訴處置等事宜。平臺商家的外賣配送方式有兩種,分別是某專送和自配送。當事人在2021年9月開始,強制要求新入駐網絡餐飲經營者及合作到期的續約經營者選擇“某專送”的外賣點餐物流配送方式。當事人業務員通過到店面談、微信聊天等方式,與部分之前采取其他配送方式的網絡餐飲經營者達成一致。至2021年12月,對少部分仍不愿選擇“某專送”的網絡餐飲經營者,當事人通過技術手段對經營者網絡餐飲店鋪采取下架商品、修改店鋪經營時間、置休店鋪等方式,逼迫該些商家選擇“某專送”的配送方式。現當事人已對上述行為予以改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網絡交易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長興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寧海縣查處寧波力洋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非法添加金箔的白酒案
2022年6月18日,寧海縣市場監管局對寧波力洋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非法添加金箔的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金箔并罰沒10.5萬元的行政處罰。
前期,寧海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曾在生產白酒時添加金箔作為食品原料。經查明,2021年11月,當事人接受寧波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另案查處)的委托,為其生產金箔含量為0.0025g/瓶的白酒20瓶。當事人從朋友處獲贈3袋標注“金燦燦金箔裝飾棒”的金箔制品,每袋凈含量0.05g,并依據訂單要求在白酒中添加上述金箔。截至查獲,當事人共生產銷售20瓶添加金箔的白酒,售價250元/瓶,違法所得0.5萬元,庫存涉案金箔1袋。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金銀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劑,食品生產者不得采購使用金銀箔粉生產加工食品,食品銷售者不得采購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售賣含金銀箔粉餐食。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寧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 | 省局執法稽查處
日期:202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