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油條鋁殘留量超標 早餐店老板受刑罰

   2022-03-09 涇縣人民法院微信號韓婷559
核心提示:3月4日,安徽涇縣法院對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適用緩刑,并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3月4日,涇縣法院對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適用緩刑,并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案情回顧
 
  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張某注冊登記了一家早餐店,主要經營油條、發(fā)糕等早點小吃。
 
  自2018年以來,張某一直采用500克面粉添加10克無鋁泡打粉的比例和面生產油條。
 
  2021年9月底,因店內無鋁泡打粉用完,張某改用含鋁的“香甜泡打粉”作為添加劑,仍按原來的比例和面生產油條并銷售。
 
  2021年10月9日,涇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張某店內生產銷售的油條進行了抽樣送檢。經檢驗,抽樣的油條中的“鋁的殘留量”為1145mg/kg,嚴重超出國家標準限制,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2021年9月底至2021年10月9日,張某共使用23小袋(每袋50克)含鋁“香甜泡打粉”生產油條并進行銷售,銷售金額13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考慮到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款等情節(jié)且未造成嚴重后果,故作出上述判決。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每一位食品生產、加工、銷售者都應長鳴食品安全警鐘,始終將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
 
  涇縣法院也將繼續(xù)保持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壓態(tài)勢,把好事實關、程序關、法律關,維護好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2-03-09
 
地區(qū): 安徽
行業(yè):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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