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愛吃辣,對于辣椒的品鑒也是獨到而犀利,“樟樹港辣椒”作為辣椒中的貴族,更是受到不少湖南人的追捧??墒?,你吃的“樟樹港辣椒”是真的“樟樹港辣椒”嗎?是所有來自樟樹鎮的辣椒都可以稱之為“樟樹港辣椒”嗎?下面,小編通過一則案例向你說明“樟樹港辣椒”作為地理標志商標的司法保護。
案情簡介
湘陰縣樟樹鎮辣椒產業協會系第11056297號“樟樹港辣椒”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該協會經調查發現,湖南省原味老飯鋪餐飲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餐飲店鋪的菜單上使用了“樟樹崗辣椒”作為菜名。在進行公證取證后,將湖南省原味老飯鋪餐飲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湖南省原味老飯鋪餐飲有限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向長沙中院提起上訴。
裁判內容
長沙縣法院認為,湖南省原味老飯鋪餐飲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湘陰縣樟樹鎮辣椒產業協會第11056297號“樟樹港辣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遂判決其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000元(含合理費用)。
長沙中院認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標識,通常采用“地理名稱+產品通用名稱”的方式表達。本案中,上訴人是將“樟樹崗辣椒”使用在菜單上作為菜名使用。一般情況下,菜單上的菜名是用于區別不同的菜式菜品,而非區別來源。但通常情況下,菜名僅采用“食物名稱或其組合”或“食物名稱+烹調手法”的方式(如“剁椒魚頭”“涼拌黃瓜”等),就足以區別不同的菜品,而不會涉及具體食物產地,除非該食物的品質與該特地產地有關。被訴侵權標識為“樟樹崗辣椒”,其中“崗”與“港”發音相同,相關公眾在看到該標識時,易將“樟樹崗”誤認為是“樟樹港”,就連上訴人在上訴狀中陳述其所售商品時,亦表述為“樟樹港辣椒”。被訴侵權標識的表達方式與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通常所用的表達方式“地理名稱+產品名稱”一致,相關公眾在看到該標識時,容易聯想到該辣椒來源于樟樹港,該辣椒的口感、辣度等品質與樟樹港這一特定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地理因素有關,這正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所發揮的作用;上訴人使用“樟樹崗辣椒”作為菜品名稱的意圖也是為了將該辣椒與一般的辣椒相區別,提示消費者該菜品使用的辣椒來源于樟樹港,故該種使用方式系商標的使用。由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功能在于證明該商品的特定品質,故并非產地是樟樹港的辣椒都是商標法意義上的“樟樹港辣椒”。只有商品符合特定條件且履行申報等相關手續后,方可使用該商標。即使涉案辣椒確實是來源于樟樹港,上訴人也只有正當使用“樟樹港”地名的權利,故該種使用方式并非正當使用。上訴人使用“樟樹崗辣椒”字樣的菜名對外銷售菜品,構成對被上訴人第1105629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關于合法來源抗辯,考慮到“樟樹港辣椒”的知名度、價格、上訴人的經營范圍、使用方式,可以認定上訴人在銷售該商品時并非善意,故其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其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綜上,長沙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您說法
長沙知識產權法庭一級法官 程婧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可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通常采用“地理名稱+產品通用名稱”的方式表達。如去年底引起熱議的“潼關肉夾饃”“逍遙鎮胡辣湯”以及我們所熟知的“五常大米”“西湖龍井”等。地理標志商標在某種程度上弱化了普通商標(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特征,而側重于對商品或服務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證明;對商品來源的識別亦不如普通商標具有特定性,而可能指向符合條件的某一商品提供者群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了地理標志的使用條件以及正當使用地理標志的情形,但該正當使用僅僅是指正當使用地理標志中的地名,而非“地理名稱+產品通用名稱”的完整表達。只有商品符合特定條件且履行申報等相關手續后,方可使用該地理標志商標。
日期:2022-03-02
案情簡介
湘陰縣樟樹鎮辣椒產業協會系第11056297號“樟樹港辣椒”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該協會經調查發現,湖南省原味老飯鋪餐飲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餐飲店鋪的菜單上使用了“樟樹崗辣椒”作為菜名。在進行公證取證后,將湖南省原味老飯鋪餐飲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湖南省原味老飯鋪餐飲有限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向長沙中院提起上訴。
裁判內容
長沙縣法院認為,湖南省原味老飯鋪餐飲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湘陰縣樟樹鎮辣椒產業協會第11056297號“樟樹港辣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遂判決其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000元(含合理費用)。
長沙中院認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標識,通常采用“地理名稱+產品通用名稱”的方式表達。本案中,上訴人是將“樟樹崗辣椒”使用在菜單上作為菜名使用。一般情況下,菜單上的菜名是用于區別不同的菜式菜品,而非區別來源。但通常情況下,菜名僅采用“食物名稱或其組合”或“食物名稱+烹調手法”的方式(如“剁椒魚頭”“涼拌黃瓜”等),就足以區別不同的菜品,而不會涉及具體食物產地,除非該食物的品質與該特地產地有關。被訴侵權標識為“樟樹崗辣椒”,其中“崗”與“港”發音相同,相關公眾在看到該標識時,易將“樟樹崗”誤認為是“樟樹港”,就連上訴人在上訴狀中陳述其所售商品時,亦表述為“樟樹港辣椒”。被訴侵權標識的表達方式與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通常所用的表達方式“地理名稱+產品名稱”一致,相關公眾在看到該標識時,容易聯想到該辣椒來源于樟樹港,該辣椒的口感、辣度等品質與樟樹港這一特定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地理因素有關,這正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所發揮的作用;上訴人使用“樟樹崗辣椒”作為菜品名稱的意圖也是為了將該辣椒與一般的辣椒相區別,提示消費者該菜品使用的辣椒來源于樟樹港,故該種使用方式系商標的使用。由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功能在于證明該商品的特定品質,故并非產地是樟樹港的辣椒都是商標法意義上的“樟樹港辣椒”。只有商品符合特定條件且履行申報等相關手續后,方可使用該商標。即使涉案辣椒確實是來源于樟樹港,上訴人也只有正當使用“樟樹港”地名的權利,故該種使用方式并非正當使用。上訴人使用“樟樹崗辣椒”字樣的菜名對外銷售菜品,構成對被上訴人第1105629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關于合法來源抗辯,考慮到“樟樹港辣椒”的知名度、價格、上訴人的經營范圍、使用方式,可以認定上訴人在銷售該商品時并非善意,故其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其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綜上,長沙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您說法
長沙知識產權法庭一級法官 程婧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可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通常采用“地理名稱+產品通用名稱”的方式表達。如去年底引起熱議的“潼關肉夾饃”“逍遙鎮胡辣湯”以及我們所熟知的“五常大米”“西湖龍井”等。地理標志商標在某種程度上弱化了普通商標(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特征,而側重于對商品或服務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證明;對商品來源的識別亦不如普通商標具有特定性,而可能指向符合條件的某一商品提供者群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了地理標志的使用條件以及正當使用地理標志的情形,但該正當使用僅僅是指正當使用地理標志中的地名,而非“地理名稱+產品通用名稱”的完整表達。只有商品符合特定條件且履行申報等相關手續后,方可使用該地理標志商標。
日期:202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