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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說】“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這是霸王條款!

   2021-12-09 上海市場監管微信號452
核心提示:當你準備購物消費、充值辦卡、參團旅游時,是否認真的看過商家提供的所有格式條款內容呢?對于條款中的不公平內容你覺得應如何處理呢?你有想過維權嗎?……(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當你準備購物消費、充值辦卡、參團旅游時,是否認真的看過商家提供的所有格式條款內容呢?對于條款中的不公平內容你覺得應如何處理呢?你有想過維權嗎?
 
  案情簡介:
 
  奉賢區市場監管局在對轄區內一家酒店進行日常檢查時,執法人員發現其大堂內張貼的充值促銷活動海報及會員卡上均印有“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字樣,執法人員當即對酒店管理方的此次促銷活動開展進一步調查。
 
  經查,該酒店在此次促銷活動中制作了印有“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的宣傳海報和會員卡,并與顧客簽訂了寫有“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的條款的合同。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奉賢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立案調查。
 
  法律分析:
 
  當事人制作了印有“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的宣傳海報和會員卡,并與顧客簽訂了寫有“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的條款的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的規定,構成了排除消費者行使合同解釋權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十)項、《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奉賢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警告。
 
  溫馨提示
 
  除文中提到的“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之外,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各種名目的“霸王條款”。
 
  以下這些我們都有權利說 “不”!
 
  1、先簽收,后驗貨;
 
  2、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
 
  3、贈品質量問題概不負責;
 
  4、現金請當面清點,離柜概不負責;
 
  5、行程僅供參考,變更恕不通知;
 
  6、本店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
 
  遇到“霸王條款”請撥打12315投訴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供稿:奉賢區市場監管局



日期:2021-12-09
 
標簽: 處理 霸王
行業: 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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