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作者為食品伙伴網食品論壇網友“李仕麒”。
南方日報12月12日第A21版刊登了《旗下芒果酥、芝麻香酥沙琪瑪等食品含有違禁抗氧化劑 徐福記被福田法院認定違法添加》的新聞報道,從報道中看出了事情的原委:在2012年8月28日,廣東某消費者在深圳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購買了芒果酥(2012年7月18日生產),芝麻香酥沙琪瑪(2012年7月22日生產),落花生酥心糖(2012年1月12日生產)三款徐福記食品,后發現,三款食品存在違規添加食品添加劑問題,即在上述食品產品標簽中,標注含有食品添加劑TBHQ、BHT。
而根據國家標準相關規定,特丁基對苯二酚(簡稱“TBHQ”)和二丁基羥基甲苯(簡稱“BHT”)兩種食品添加劑不能添加到糕點或糖果類食品中;按照衛生部衛政申復[2012]2139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上述二種食品添加劑不能添加在糕點或糖果類食品里。于是,消費者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訴家樂福、徐福記兩家公司,宣稱“家樂福銷售不合格產品,構成欺詐”,同時訴指徐福記生產不合格食品。而深圳福田區法院在日前審結了此案,認定徐福記芒果酥、芝麻香酥沙琪瑪含有國家規定不得在糕點或糖果類食品中添加的抗氧化劑,該行為已經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必須作出賠償。盡管徐福記辯稱這些違規物質是原料帶入,并非人為添加,但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采信。
質檢總局2008年下發的《關于食品標識中配料和產地標注問題的意見的函》(質檢法函[2008]105號)中指出,“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包括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的除食品添加劑外的其他配料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劑”。法院據此而判定徐福記公司違法。而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規定,特丁基對苯二酚(TBHQ)和二丁基羥基甲苯(BHT)不允許添加在糕點或糖果類食品里,但同時規定了“3.4帶入原則”。《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明確規定,特丁基對苯二酚(TBHQ)允許使用于“食品分類號:04.05.02.01 熟制堅果與籽類”,“食品分類號02.0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而二丁基羥基甲苯(BHT)允許使用于“食品分類號02.0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徐福記公司已經聲明,酥心糖產品中TBHQ由熟制堅果花生仁等帶入,沙琪瑪產品中TBHQ由原料食用油帶入,包餡酥產品中TBHQ、BHT由原料食用油帶入,這些皆是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1)“3.4 帶入原則”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中規定,“二十五、關于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規定:“……若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但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徐福記涉事產品的標簽上既然有TBHQ和BHT,應該是這兩種抗氧化劑對終產品起了工藝作用,但這并不表示說,標簽上有這兩種抗氧化劑,就是違規添加。
我倒覺得,標明出來是一種對公眾負責的態度,同時,也維護了公眾的知情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徐福記公司并沒有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中的“推薦標示”來寫標簽,如果當初寫了食用油(含TBHQ),今天也不會被如此懷疑了。另外,徐福記公司網站亦指出,公司所生產的沙琪瑪、酥心糖、糕點產品配料表中特丁基對苯二酚使用情況的說明,廣東省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于2012年9月24日發出的正式文件中表示合法合規。另外,各個部門的食品安全的“函”實在太多,沒準兒過兩天哪個媒體又跳出來說,“九龍治水”,“他們在打架”等,還是希望有那么一朝,食品安全問題就由一個部門來管,一管到底。
從騰訊等門戶網站的評論和留言來看,絕大部分網民表示“連徐福記都出問題了”,“徐福記在狡辯,主動添加和原料帶入有何區別”等,雖然公眾對食品安全很擔憂,但同時也表現出公眾對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識和法規知識的匱乏,不能做出理性的分析,以致于易被媒體報道誤導。雖然,徐福記表示會上訴,但該事件已經損害了徐福記的形象。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導致輿論誤解徐福記品牌的催化劑,進而亦使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更多誤解。即便是法院收回判決結果,公眾亦有可能質疑法院被企業公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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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