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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 技術性貿易措施企業知多少

   2021-01-10 海關發布微信號687
核心提示: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為WTO第143個成員。19年來,以維護國家安全、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為WTO第143個成員。19年來,以維護國家安全、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保證產品質量、防止欺詐行為為理由,通過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來加以實施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隨著中國制造不斷走向國際市場,成為中國企業出口繞不開的一道難題。


  一


  企業為什么要重視技術性貿易措施?


  技術性貿易措施作為WTO成員遵循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協定)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協定)相關原則制定的法規、標準、認證等貿易措施,是企業產品進入一國市場的必須遵循,是“前提條件”。只有當產品經檢驗、檢測、檢疫、注冊、監管,符合該國的安全、衛生、環保、質量等技術要求,取得相關認證證書,才能進入該國市場銷售。


  二


  企業忽視技術性貿易措施會受到哪些傷害?


  技術性貿易措施對企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兩方面:


  一是直接受損。若不符合進口國技術性貿易措施要求,企業產品將可能遭受進口國扣留、召回、銷毀、退貨等處罰,造成直接損失。如由于不符合進口國農殘限量標準,企業產品被扣留退運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是成本提升。為適應技術性貿易措施的要求,企業須進行技術改造、更換標簽及包裝、新增檢驗、檢疫、認證、處理及各種手續,產生大量新增費用。如企業為滿足國外環保要求,加強原材料采購管控及檢測方面的投入。


  據海關總署調查,2019年我國有19.68%的出口企業受到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影響,因遭受退貨、銷毀、產品降級或者喪失訂單等所發生的直接損失額達692.08億元,因進行技術升級改造、檢測認證等新增加成本161.14億元。


  三


  企業遇到技術性貿易措施有哪些類型?


  (一)工業產品


  1、廠商或產品的注冊要求(包括上市許可、審批)


  2、技術標準要求


  3、認證要求


  4、標簽和標志要求


  5、包裝及材料的要求


  6、環保要求(包括節能及產品回收)


  7、特殊的檢驗要求(如指定檢驗地點、機構、方法)


  8、產品的人身安全要求


  9、工業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10、計量單位要求


  11、木質包裝的要求


  (二)農食產品


  1、種養殖基地、加工廠、倉庫注冊要求


  2、動物疫病方面的要求


  3、植物病蟲害雜草方面的要求


  4、食品中農獸藥殘留限量要求


  5、食品微生物指標要求


  6、食品添加劑要求


  7、食品中重金屬等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


  8、食品接觸材料的要求


  9、食品標簽要求


  10、木質包裝的要求


  11、食品化妝品中過敏原的要求


  四


  企業遇到技術性貿易措施問題該怎么辦?


  (一)措施內容不清不實的,及時咨詢


  為認真履行WTO有關透明度的義務,我國設立了TBT/SPS國家咨詢點(暨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SPS國家通報咨詢中心),統一代表中國政府機構、行業協會、企業和個人向其他WTO成員進行咨詢,開展通報和評議。目前,該中心設在海關總署國際檢驗檢疫標準與法規研究中心(簡稱“標法中心”)。


  企業在遇到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實施時間不清、細則不明、無法核實等問題,又無法通過其他渠道獲取準確信息時,可直接向當地海關反映,通過海關總署國際合作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SPS國家通報咨詢中心對外咨詢。


  案例1


  2020年11月,針對電子設備企業反映某進口國要求設備上標注電子標簽的例外條款適用不清的問題,深圳海關積極行動,收集整理相關技術性貿易措施通報內容,組織企業、第三方機構進行分析研討,提出建議意見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TBT/SPS通報咨詢中心對外咨詢,促使外方在回復中闡明了例外條款適用情況,為企業快速解決了信息不對稱問題。


  案例2


  2020年有企業反映,韓國對我出口辣椒種子要求在出口前進行6種病毒(病原微生物)的檢測,但檢測結果不需在植物檢疫證書中備注注明,韓國對進口的辣椒種子實施針對6種病原微生物的抽樣檢測。濟南海關在確認韓方此前未向WTO通報此措施的前提下,組織企業、研究機構收集整理韓國現行法律法規,通過分析比對,提出建議意見通過海關總署國際合作司對外咨詢,敦促外方明確目錄清單、檢疫方法及判定標準等內容。


  (二)措施剛發布還未實施的,積極評議


  按照WTO有關透明度的義務規定,WTO成員在制修訂和實施技術法規、標準及合格評定程序等技術性貿易措施時,須向其他WTO成員通報,給予其他成員合理時間(通常為60天)提出書面意見,并給出答復,以保證其他成員及時了解并采取措施適應變化。而對其他成員發布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通報進行評議,是我國作為WTO成員的重要權利。


  目前,海關總署國際合作司負責海關系統技術性貿易措施通報評議工作,各地海關均有開展技術性貿易措施通報評議的職責。企業遇到新發布還未實施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時,認為其存在不合理、不科學要求,影響企業出口時,可向當地海關提出評議需求,積極參與海關部門組織的通報評議,提出要求國外推遲、更改、甚至取消實施相關措施的意見建議,報海關總署國際合作司、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SPS國家通報咨詢中心對外發出意見,以維護產業利益。


  案例3


  針對韓國2020年8月向WTO通報的《保健功能食品標準與規范》草案,濟南海關積極配合海關總署國際合作司、標法中心開展對外評議工作,依據WTO規則提出其缺少外觀檢測方法及判斷標準、部分物質制定標準缺少風險分析等評議意見,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WTO/SPS國家通報咨詢中心向韓方通報。韓方采納中方意見并于10月10日回函稱其已在官網公布外觀檢測方法和判斷標準,為我國保健功能食品合規輸韓提供標準依據。


  (三)措施擬實施或已實施的,提出關注


  WTO分別設有TBT及SPS兩個委員會。上述委員會每年分別召開三次例會。在例會上,各成員可對其他WTO成員擬實施或已實施的,不符合TBT、SPS協定原則、對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的措施和做法,提出“特別貿易關注”,敦促其他成員對相關措施進行澄清、修改、廢止、推遲實施等,共同維護WTO成員利益。


  目前,各地海關均會在WTO/TBT和SPS例會召開前,按照海關總署國際合作司的要求,向企業征集出口遭遇的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阻礙情況。企業遇到擬實施或已實施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阻礙時,可向當地海關反映,參與海關部門組織的行業研討,提出訴求和意見,海關總署國際合作司將通過國際合作機制,積極推動問題解決或向好發展。


  案例4


  2020年2月,針對關區醫療器械企業反映遭遇某國擬實施技術性貿易措施制約,短時間內無法取得認證出口問題,深圳海關立即組織調研行業協會和相關企業,系統開展法規分析研究,提出特別貿易關注報送海關總署。3月,在WTO/TBT例會上,總署國際合作司向該國提出“延遲實施醫療器械新法規”等意見,獲得多個WTO成員支持,推動外方最終推遲實施該法規,為中國企業合規出口和支持全球抗疫爭取了寶貴時間。


  案例5


  2020年6月,針對企業反映泰國出臺農藥殘留檢測新規、要求輸泰保鮮果蔬批批進行134項農殘檢測、我相關產品出口面臨停滯風險的問題,濟南海關立即收集泰國新規并組織關區技貿專家進行研究分析,從檢測項目、檢測頻率、涉及范圍等幾方面提出貿易關注,總署國際合作司通過多雙邊渠道多次開展對外交涉,促使泰國調整進口保鮮果蔬合理管控措施,有關檢測項目和企業檢測費用降幅分別達866%和80%以上,預計為我企業年均節省檢測成本36億元以上,貨物滯港時間預計縮短5—7個工作日,保障年約100億保鮮果蔬正常輸泰。


  供稿/ 海關總署國際檢驗檢疫標準與技術法規研究中心(暨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SPS國家通報咨詢中心)、深圳海關、濟南海關 


日期:2021-01-10
 
行業: 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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