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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梅州市區梅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的通告(梅市府〔2010〕15號)

   2012-04-24 1004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為依法保護梅州市區梅江飲用水水源,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為依法保護梅州市區梅江飲用水水源,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關于調整梅州市區梅江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批復》(粵府函〔2009〕227號)和《關于劃定梅州城區河段禁漁區的通告》(梅市府〔2000〕31號)的規定,經研究決定,現就加強梅州市區梅江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工作等問題通告如下:

  一、梅州市區梅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范圍調整為:

 ?。ㄒ唬┟方嬘盟匆患壉Wo區范圍:從梅州大橋至嘉應大橋約2.2公里的河段,自兩岸防洪大堤臨江一則坡頂護欄邊緣向江心縱深150米的水域。

 ?。ǘ┟方嬘盟炊壉Wo區范圍:從梅江長沙鎮水質自動監測站監測斷面至程江與梅江匯合口約12.3公里的河段,兩岸防洪大堤臨江一則坡頂護欄邊緣(無防洪大堤的河段為兩岸10年一遇洪水線)之間水域。

  二、禁止在梅州市區梅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范圍內建設下列項目:

 ?。ㄒ唬┬陆ā⒏慕?、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ǘ┰O置排污口;

  (三)設置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罐、倉庫、堆棧、油氣管道和廢棄物回收場、加工場;

  (四)設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飲用水源水體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餐飲、娛樂設施;

 ?。ㄎ澹┰O置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渌廴舅吹捻椖?。

  三、禁止在梅州市區梅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欧?、傾倒、堆放、填埋、焚燒劇毒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油類、酸堿類物質、工業廢渣、生活垃圾、醫療廢物、糞便及其他廢棄物;

 ?。ǘ氖麓爸圃?、修理、拆解作業;

 ?。ㄈ├么a頭等設施裝卸油類、垃圾、糞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四)運輸劇毒物品的車輛通行;

 ?。ㄎ澹┦褂脛《竞透邭埩艮r藥;

  (六)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水源涵養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的活動;

 ?。ㄆ撸┦褂谜ㄋ?、有毒物品捕殺水生動物;

 ?。ò耍╅_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

  四、禁止在梅州市區梅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陆?、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

  (二)設置旅游設施、碼頭;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污水;

  (四)放養畜禽和從事網箱養殖活動;

 ?。ㄎ澹氖侣糜?、游泳、洗滌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六)停泊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木(竹)排。

  五、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由梅縣、梅江區政府以及市(縣、區)兩級政府所屬環保、水務、海事、農業、林業、漁業、衛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拒絕、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本通告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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