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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員管理細則的通知(浙質獎評辦〔2010〕6號)【2013-07-22廢止】

   2016-09-12 720
核心提示:省級各有關單位、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現將《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員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浙江省政府
省級各有關單位、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現將《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員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日
 
  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員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依據《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員(以下簡稱評審員)的選拔、培訓、考核、聘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評審辦”)負責評審員的選拔、培訓、考核、聘用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評審員選聘
 
  第四條  評審員候選人選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2.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受過質量管理知識的系統培訓,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國家標準,掌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法;
 
  4.具有五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企業質量工作;
 
  5.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語言表述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
 
  6.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保守秘密。
 
  第五條  省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和各市(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推薦評審員候選人選。
 
  第六條  評審辦負責受理評審員候選人選申請,在核查相關的證明材料(申請表、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執業資格證書、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后,確定評審員或候選評審員。
 
  第七條  評審辦負責組織候選評審員進行培訓,并對培訓情況進行考核。
 
  第八條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評審員或經考核合格的候選評審員,由評審辦聘為評審員,發放聘用證書,聘用期為三年。聘用期滿后,按選聘程序重新聘用。
 
  第三章  評審員行為規范
 
  第九條  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保證評審工作客觀真實。
 
  第十條  遵循省政府質量獎的評獎宗旨、目標和管理要求,維護所有申報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自覺抵制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的干預。
 
  第十二條  對評審信息嚴格保密。不傳播可能危及評審公正性的錯誤或誤導信息。在現場評審前,不得擅自與受評審組織交流評審信息。
 
  第十三條  主動回避與自己利益相關的申報組織的評審工作,對曾評審過的組織,評審后三年內不與其建立雇傭或咨詢關系。
 
  第十四條  廉潔自律,不接受受評審組織的任何宴請、禮物、傭金或有價證券等。
 
  第十五條  將受評審組織的所有信息和經營行為都視為商業機密并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除評委會的領導和專家、評審辦管理人員或指定的評審小組成員外,不與任何人討論受評審組織的信息,包括申請材料所含信息以及現場查看的所有信息。
 
  ——不備份或拷貝受評審組織的信息,不保存受評審組織的材料,包括相關筆記、手記或電子版本記錄。
 
  ——除了正式小組會議外,不通過網絡、電訊、信件等方式進行關于受評審組織的討論。
 
  ——除受評審組公開發布的信息外,不私自更改和使用受評審組織的任何信息。
 
  第十六條  任何時候(評審周期內及以后)都不私自給予受評審組織關于分值和總體表現情況的反饋。
 
  第十七條  進行現場審查時,尊重受評審組織的管理制度及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實施評審期間,與其他組員團結協作,共同完成好評審任務。
 
  第十九條  通過評審,進一步熟悉和掌握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和相關規范性文件,不斷提高評審技能,確保評審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條  如在有關材料中進行自我介紹,只允許使用“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員”這一名稱,并注明聘用年限。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評審辦負責評審員的日常監督管理,接受組織或個人對評審員的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二條  評審辦每年將評審員參加評審、培訓及相關工作的業績予以記錄并進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  評審員在從事評審工作期間不遵守行為規范、有違紀行為或年度評價不合格的,由評審辦取消其評審員資格。對有違法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評審員應服從評審辦的工作安排,連續兩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審的,取消評審員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浙江
標簽: 細則 評審 質量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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