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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禁止生產和使用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的通知(豫質監食發〔2011〕155號)

   2013-04-19 456
核心提示:  各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按照衛生部等七部門聯合下發的2011年第4號公告和國家質檢總局下發的《關于食品添加劑稀釋過氧

  各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按照衛生部等七部門聯合下發的2011年第4號公告和國家質檢總局下發的《關于食品添加劑稀釋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監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28號),現就禁止生產及使用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省局已發布了《關于注銷鄭州佳利食品添加劑有限公司等3家企業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公告》(公告〔2011〕26號),注銷了3家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批準了3家企業申請變更許可范圍,不再生產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已上報總局申請注銷22家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各省轄市局負責將被注銷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正、副本收回,并于5月6日前送交省局食品處。

  二、自2011年5月1日起,所有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要按照獲證范圍進行生產,被注銷的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生產企業,自公告之日起應停止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的生產和銷售。對剩余庫存的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要妥善進行處理,不得銷售給食品生產企業。各市局要書面告知企業,必須于被公告注銷生產許可證之日起停止生產和銷售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否則按照無證生產予以嚴厲查處。

  三、加強對面粉及其制品等產品生產加工單位使用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的監管。

  1.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所有食品生產中添加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此前按照相關標準使用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的面粉及其制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所有面粉及其制品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 2760-2007)和其它食品添加劑管理規定的要求規范生產,認真開展自查,重點檢查原輔料進貨驗收、添加物質管理、銷售臺賬記錄等環節,并向當地市局提交報告。

  2.各市局要加強對面粉及其制品生產企業的監管,重點加強對企業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的監管,要向有關企業下發書面通知,要求企業一律不得采購和使用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對庫存剩余的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要妥善處理并保存有關處理記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要重點監督面粉及其制品生產企業原輔料進貨驗收、添加物質管理、銷售臺賬記錄等環節,發現企業有違法違規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行為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各單位要將有關檢查情況報告當地政府。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當地政府和省局報告。

  附件:全省已注銷、擬注銷及變更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注:原網站附件不能下載)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地區: 河南
標簽: 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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