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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雙版納州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西政辦發〔2007〕114號)

   2011-08-02 567
核心提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06〕174號)精神,制定《西雙版納州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ㄒ唬┲笇枷?。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實現政企分開,強化監管,規范種子市場秩序,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保障農業生產安全,促進糧食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
 
  (二)總體要求。堅持以政企分開為突破口,強化政府職能,明確部門職責,完善管理制度,穩定管理隊伍,提高人員素質,改善執法手段;堅持以產權改革為切入點,加快國有種子企業改組改制、轉換機制步伐,促進種子產業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和“標本兼治”的方針,逐步構建種子市場監管長效機制;堅持以質量監管為重點,規范市場準入,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促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
 
 ?。ㄈ└母锏哪繕巳蝿?。按照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將國有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出來,實現人、財、物的徹底分開,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和產權明晰的獨立市場主體。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制定扶持政策,通過市場機制吸引社會資金參與種業開發,鼓勵發展多種所有制的種子企業,建立統一開放、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種子市場。健全種子管理體系,加強種子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假劣種子、種苗等侵害農民利益的違法行為。
 
  (四)改革的工作要求。各縣(市)要按照“先剝離,穩妥推進”的原則,有條不紊地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剝離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以前完成。1、機構分開。公益性種子管理機構與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分設,不能“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混淆各自職責。2、人員分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種子管理機構不再管理種子企業的人事、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等相關工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在已剝離的企業中入股、參股,不得在企業兼職和領取報酬。3、資產分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把種子管理機構和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合理界定劃分資產,必須把原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已經使用的資產剝離出來。資產劃分明確后,移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二、穩步推進改革工作
 
 ?。ㄒ唬┙Y合實際分類指導。各地在剝離工作中,要結合實際,合理劃分事業性和生產經營性資產,妥善安置人員,搞好分類指導。
 
  1.生產經營性資產等條件達到《種子法》規定成立的種子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對其債權債務應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責任,再根據實際情況由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2.不符合《種子法》規定成立的種子生產經營企業要依法撤銷其種子生產和經營許可證以及營業執照。
 
  3.對當地沒有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外地種子企業又不愿進入的部分縣,為保證農業生產用種,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與外地種子企業協商委托代銷事宜,承擔本地的良種供應工作。
 
 ?。ǘC構分設
 
  實行站、司分設,州、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剝離生產經營職能,不再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剝離出的生產經營職能部分應改制為企業,推向市場,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注銷州、縣(市)種子公司,保留州、縣(市)種子管理站。
 
  (三)人員安置
 
  州縣(市)種子管理站在職在編人員,原則安置在種子管理站工作,仍為公益性種子管理工作人員,履行種子管理職責,若自愿到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工作的,享受相關政策性支持;對在輔助崗的人員,可自愿選擇到企業工作,不愿去企業的,原則在農業系統內部安排,保持原身份不變。
 
 ?。ㄋ模└母飼r間、步驟
 
  2007年9月30日前,上報審批實施方案;2007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完成全州種子體制改革工作;2007年11月1日至15日接受省、州檢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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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縣(市)要鼓勵、引導、扶持原種子管理站人員自愿選擇領辦創辦種子經營企業;同時積極引進有實力、有信譽、有品牌的外地種子經營公司參與改革。為此,特制定以下優惠政策。
 
  1.凡州內原種子管理站(公司)人員自愿選擇領辦創辦種子經營企業并到縣市分設公司的,各縣市政府在國有資產(含土地)出讓時參照國有企業改革政策給予適當優惠。
 
  2.凡此次改革涉及的行政收費,按照國有企業改革政策執行;新成立的種子經營公司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3.州、縣市政府對種子生產繁育基地建設給予資金扶持。
 
  社會法人、自然人參與此次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同等享受以上優惠政策。
 
  三、進一步明確種子管理的工作職責
 
  (一)完善種子管理體系
 
  1.健全種子管理機構。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種子管理機構,結合實際整合相關資源,通過內部機構和人員調整,配備與種子管理職能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加強培訓,提高素質,不斷增強種子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人事、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要支持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使種子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既適應生產及種子產業的發展需要,又能達到總體上不擴編不增人的要求。
 
  2.明確種子管理機構職責。各級種子管理機構要在品種管理、質量管理、生產經營許可管理、市場監管和良種推廣等方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宣傳貫徹種子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區域種子產業發展規劃,負責備荒種子儲備管理、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種業信息統計分析及服務等工作。
 
  3.保障種子管理經費。對種子管理機構實行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基本支出及種子質量監督、種子市場監管、品種試驗、備荒種子儲備、信息統計等所必需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逐步改善各級種子管理機構的設施和條件,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效率和水平。
 
 ?。ǘ┘訌姺N子市場監管
 
  1.嚴格種子企業市場準入條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中,要嚴格標準,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發放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辦理經營種子的營業執照,對《種子法》規定需辦理登記注冊的要嚴格審查。加強對委托代銷商的管理,受具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委托代銷種子的,應當到所在縣級種子管理機構申領農作物種子代銷證。
 
  委托人應當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和有效期限內委托代銷。
 
  2.實行新品種試種制度。為確保我州農業生產安全,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或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含委托代銷商)所推廣或銷售的農作物種子(含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未種植過的地區銷售前,應當在縣級以上(含縣級)種子管理機構監督下進行一個生產周期的試驗種植,證明其適應性后方可在當地銷售。在組織試驗種植前,需提前向縣級以上(含縣級)種子管理機構上報試驗方案,在縣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監督下,委托或有償委托種子管理機構組織開展試驗種植。
 
  3.實行種子生產經營書面告知制度。為加強種子市場監管,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含委托代銷商)應當將當年所生產經營的種子書面告知當地縣以上種子管理機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托種子管理機構對區域內種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檢查。
 
  4.切實加強種子市場監管。農業、工商、物價和公安等部門,要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切實加強種子市場及種子價格的監督管理和宏觀調控工作。根據種子市場的實際情況和形勢發展需要,在關鍵季節對主要品種、主要市場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種子、侵害農民利益等違法行為。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事關農業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建立協調機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各項工作,確保按時完成改革任務。
 
 ?。ǘ┛茖W論證,制訂方案。各地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積極探索,科學論證,創新改革模式,制訂切實可行的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實行“一站一策”,穩妥推進國有種子企業的脫鉤改制。合理處置脫鉤企業的基礎設施,大力提高種子管理機構的監管與服務能力。
 
 ?。ㄈ┟鞔_職責,密切配合。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全力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農業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種子管理機構,對所屬種子生產經營機構進行清產核資,合理界定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接收從同級農業部門脫鉤出來的國有種子生產經營機構,配合做好國有種子企業改制重組工作;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要加大種子管理和公益性種子事業的投入力度;編制部門要認真解決本級種子管理機構人員編制;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政企分開中分流人員的勞動關系調整工作,協助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和再就業工作。
 
(四)加強監督,嚴肅紀律。各地要加強對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監督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組織人事紀律,嚴禁突擊進人和亂發錢、物,杜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偽造財務和人員賬冊,隱藏、轉移或私分國有資產,以及向企業轉嫁負擔和攤派費用等現象。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查處,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責任。 

 
地區: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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