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出口蛋禽養殖場備案考核和后續監管工作,保證出口禽蛋及其制品安全衛生質量,根據總局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要求,結合福建局實際,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福建局轄區出口蛋禽養殖場(以下簡稱養殖場)備案考核及后續管理工作。
二、職責分工
各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內養殖場備案申請的受理、審核、上報以及后續監管等工作。
省局食品監管處負責養殖場備案工作的管理,包括對考核工作的抽查、監督、指導以及對考核材料的審查、公布、上報等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備案申請
1.申請條件
(1)申請備案的養殖場自覺遵守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接受檢驗檢疫部門監督管理,符合《出口禽蛋及其制品蛋禽養殖場檢驗檢疫備案要求(試行)》的規定。
(2)養殖場應是出口蛋品生產企業的原料基地,或事先與相關加工廠簽訂合同,明確雙方責任、義務、要求,建立穩定的原料供求關系。檢驗檢疫備案養殖場必須接受出口生產企業的管理。
2.申請提出
在養殖場與生產企業建立穩定原料供求關系基礎上,由對應的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產企業向養殖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遞交相關申請材料。
3.資料的提供
申請養殖場備案必須提供以下資料,分支機構保留全套的完整材料1 份,上報省局1 份物理件和電子件〔只須以下的(1)、(2)、(3)、(4)、(5)、(9)、(10)、(11)部分和附件1、附件3〕:
(1)《出口蛋禽養殖場備案申請表》(附件2);
(2)《動物防疫合格證》(復印件);
(3)專職獸醫資質證明;
(4)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產企業與養殖場的協議書;
(5)養殖場平面圖(標明大門、禽舍、生活區、水域、飼料庫、藥品庫等);
(6)員工健康證明;
(7)養殖場衛生管理制度;
(8)加工企業源頭監管制度;
(9)養殖場相關照片,包括大門、養殖舍、生活區、水域、飼料庫、藥品庫、消毒設施等;
(10)使用藥物及飼料清單;
(11)蛋禽飲用水水質檢測報告。
4.申請受理
養殖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養殖場備案申請受理工作,各分支機構應指定專門部門受理企業申請。接收人員應做好申請材料簽收記錄,辦理時效從簽收之日起計算。
(二)備案考核
1.考核要求
考核規定要明確,記錄要完整,考核過程必須合法、公正、透明、廉潔,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2.考核程序
(1)成立考核小組
受理單位接到申請后應成立考核小組。考核小組負責做好對企業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核、現場考核以及相關法律規章宣傳等工作。考核小組至少由2名相關專業及其管理人員組成。考核小組對考核結果負責。
(2)材料審核和處置
考核小組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通知申請方10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審核人對材料審核完畢后應在流程單和考核表上簽字確認。
材料審核合格后,考核小組應及時向申請者下達現場考核計劃。考核計劃由考核小組負責制定,內容包括:考核時間、日程安排、溝通聯系以及注意事項等。
(3)現場考核
按照《出口禽蛋及其制品蛋禽養殖場檢驗檢疫備案要求(試行)》對養殖場的環境、設施條件以及管理情況等方面進行現場考核,并填寫《備案考核記錄表》(見附件3)。經考核合格的,由考核小組簽署意見,報分支機構主要領導簽批并加蓋分支機構公章后,報省局食品處。不合格的,考核小組以書面通知場方限期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考核。跟蹤考核合格后按規定上報,仍不合格的,不予備案。
(4)審核和公布
省局食品處收到材料后應在流程單上簽字確認,并及時對考核組所提交的考核報告及申請備案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不合格的,退回上報機構,并視情況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符合條件的,給予批準備案。同時按規定程序予以批準公布,并向總局報備。
養殖場備案號的編號規則:直屬局代碼+BD+四位流水號,如:3500BD0001。
四、后續監管
(一)各分支機構應與當地農牧部門建立監管協作與信息通報機制,加強疫情和殘留信息溝通及后續處置,共同對蛋禽備案養殖場實施監督管理。
(二)養殖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對備案養殖場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全面的監督檢查,疫病多發季節應適當增加監管頻率。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備案養殖場是否持續符合備案管理要求,藥物和添加劑使用、記錄情況,疫病防控情況,健康衛生狀況,向生產企業供貨情況,備案養殖場、生產企業月度/年度生產量與報檢出口量是否相符等。各加工企業對其配套的蛋禽養殖場的有關情況(如產量、補欄、死亡等)應定期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備。備案蛋禽養殖場發生疫情時應按照相關預案進行報告和處置。
對備案養殖場實行年審制度,有關分支機構應在每年12月30日前上報年審情況。
(三)各分支機構應要求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產企業對備案養殖場實行“五統一”管理,即由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產企業統一供應禽苗、統一防疫消毒、統一供應飼料、統一供應藥物、統一收購加工。要建立獸醫巡回制度,配備專職獸醫對備案養殖場的疫病控制、用藥用料等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并做好監管記錄。專職獸醫有權對養殖過程的異常情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應立即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專職獸醫必須由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四)各分支機構要加強對生產企業及其備案養殖場的監督管理,并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含有違禁藥物和添加劑的出口禽蛋及其制品一律依法監督銷毀,并取消備案養殖場及對應生產企業的備案、注冊登記資格,確保出口禽蛋及其制品質量安全。
五、違規處理
在檢驗檢疫監管過程中,凡發現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暫停出口或取消其備案、注冊登記資格:
(一)備案養殖場存放或使用我國、進口國(地區)禁止使用的藥物、添加劑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未按規定使用藥物、添加劑和飼料,以及其他嚴重違反獸藥使用管理規定的;
(二)備案養殖場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和出口加工企業監督管理的;
(三)備案養殖場年審不合格的;
(四)備案養殖場提供虛假證明,轉讓或變相轉讓出口備案號的;
(五)備案養殖場發生重大疫病和安全衛生問題未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六)生產企業收購非備案養殖場或養殖戶禽蛋以及違規使用添加劑等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行為的;
(七)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六、備案資格自動失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殖場的備案資格自動失效:
(一)養殖場的名稱、法人代表或者通訊地址發生變化后30日內未申請變更的;
(二)備案養殖場遷址、養殖規模變更、使用新藥或新飼料,衛生質量體系發生重大變化后30日內未申請復查的;
(三)1年內沒有向出口加工企業提供出口加工用禽蛋原料的;
(四)逾期未申請換證復查的。
七、本規范由省局食品監管處負責解釋。
八、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