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預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確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地區在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50人以上(含50人)參加的婚嫁、喪事等各種宴席。
第三條 市轄縣區政府、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切實有效措施,保障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的管理堅持部門指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工作原則,實行申報備案與現場指導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環境與設施衛生要求
第五條 宴席舉辦人應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農村集體聚餐加工、聚餐場所,選用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的鄉村廚師承辦宴席。承辦廚師對舉辦人應提出衛生菜譜和衛生指導意見。
第六條 加工場所周圍20米內無糞坑、豬圈、垃圾堆場、有毒有害企業等污染源。
第七條 加工場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劃分相對獨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調、待菜、倉貯區域等。
第八條 用于加工的場所預先進行環境清掃,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孳生條件。
第九條 宴席廚房設于固定用房內,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排污及存放廢棄物的設施,有冷凍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潔設施等。
第十條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臨時搭建的簡易棚,應選擇地勢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設圍護。
第十一條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當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區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第十二條 承辦廚師自備餐具在存放、運輸過程中應使用專用的密封保潔柜,餐具保潔設施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第十三條 宴席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經檢驗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購和貯存
第十四條 承辦廚師應對舉辦人采購食品提出指導性意見,禁止采購下列食品:
?。ㄒ唬┯卸尽⒂泻?、腐爛變質、酸敗、霉變、污穢不潔、混有異物和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食品;
?。ǘo檢驗合格證明的肉類食品;
?。ㄈ┦称窐撕灅俗热莶蝗虺^保質期的定型包裝食品;
?。ㄋ模┪慈〉眯l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
第十五條 食品應分類存放于清潔、干燥的室內場所,需冷藏條件下保存的食品應當及時冷藏。
第四章 加工過程的衛生
第十六條 承辦廚師必須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條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肉類、水產品分類清洗后應使用流動水進行沖洗。
第十八條 需加熱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
第十九條 烹飪后至食用前需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熱食品應當冷卻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須再次充分加熱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條 受加工條件限制,農村家庭集體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海水產品(冷盤)。
第二十一條 對宴席供餐食物每種50克以上冷藏留樣48小時。
第二十二條 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流動水沖洗;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食品用產品衛生要求和標準。
第五章 鄉村廚師衛生要求
第二十三條 鄉村廚師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臨時參加工作人員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四條 鄉村廚師應經過縣、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掌握相關食品衛生要求和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并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后方可承辦農村集體聚餐。
第二十五條 鄉村廚師個人衛生要求
(一)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持證上崗;
(二)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用流動清水洗手;
?。ㄈ┎坏昧糸L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
?。ㄎ澹┎坏迷诩庸鏊鶅任鼰?。
第六章 報告和指導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逐級報告制度。由舉辦者或承辦廚師提前24小時向本鄉鎮食品安全協管員報告。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協管員接到報告后應認真做好登記工作,及時向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第二十八條 報告內容包括舉辦人、承辦廚師基本情況,就餐時間、地點、人數和人員來源、場地衛生條件、菜肴清單等。
第二十九條 對已報告的農村集體聚餐宴席按季節和規模,實行分類指導。
就餐人數5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所在鄉鎮食品安全協管員根據本《辦法》的要求,進行書面指導或現場指導,由食品安全協管員與舉辦者或承辦廚師簽訂食品衛生安全承諾書。
就餐人數500人以上(含500人)的,市衛生監督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要求,指派衛生監督員進行現場指導,由市衛生監督機構與舉辦者或承辦廚師簽訂食品衛生安全承諾書。
第三十條 報告地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舉辦群體性聚餐;報告地鄰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舉辦群體性聚餐;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禁止舉辦或承辦家庭宴席。
第三十一條 對農村集體聚餐引發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應嚴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做好調查、報告、處理和控制工作;宴席舉辦者、村委會、鄉鎮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當地醫療單位要采取應急救治措施,保護好現場,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食物中毒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實行農村集體聚餐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報告手續而舉辦農村集體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舉辦者和承辦廚師,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對接到農村集體聚餐報告后不履行登記、指導和簽訂食品衛生安全承諾書職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鄉鎮食品安全協管員,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對不履行監管指導職責,造成農村集體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任衛生監督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聚餐申報備案表、食品衛生安全承諾書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