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促進畜牧業健康有序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區別對待,分類整治。根據我縣畜禽養殖區域分布狀況,對畜禽養殖禁養區(以下簡稱禁養區)及禁養區以外其他區域的養殖場分別采取不同的整治措施。禁養區內不得新增畜禽養殖場,現有養殖場要限期整改,逐步關閉;其他區域的養殖場要加強基礎設施改造,引進先進養殖技術,選擇合適的污染治理模式,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
(二)逐步規范,分期達標。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分三年時間完成,重點對常年存欄生豬500頭、禽1萬羽、牛100頭、羊200只以上的養殖場、畜禽養殖密集區和群眾反映強烈的養殖戶進行整治。2015年基本完成養殖場整治工作,2016年全面完成養殖場整治工作。
(三)加強扶持,促進發展。充分利用國家扶持畜牧產業發展的各類資金和新農村建設資金,優先安排養殖場欄舍改造升級和污染治理項目建設。加強科學指導和規范整治,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二、工作重點
(一)科學劃定禁養區
1.禁養區范圍
(1)縣城規劃區及周圍500米范圍內;鄉鎮規劃區(澧陽鎮、澧澹鄉除外)及周圍500米范圍內;工業區及周圍500米范圍內;
(2)艷洲大壩以上3000米范圍內;王家廠水庫、山門太青水庫、鹽井水庫、趙家峪水庫等大中型水庫及小Ⅰ型、小Ⅱ型水庫周圍1000米范圍內;鄉鎮和村級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周圍1000米范圍內:
(3)澧水、涔水、道水、松滋、澹水、馬公湖、北民湖、宋魯湖、楊家湖、牛浪湖等主要河流湖泊及其沿岸兩側500米范圍內;
(4)城頭山古文化遺址范圍內(東起八支、西至大坪西干、南起大坪干渠、北至車溪干渠,面積約20平方公里);
(5)彭欽艷風景旅游區范圍內(含彭山、華誠百果園、欽山寺、麻堰水庫等區域);
(6)澧水風光帶(東起羊湖口泵站、西至張公廟大橋)及沿岸兩側分別往西北方向延伸500米范圍內;
(7)法律法規規定或根據環境保護需要依法劃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2.各鄉鎮要將畜牧業養殖用地納入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3年7月底前完成禁養區劃定工作。禁養區內不得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二)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限期退出養殖
2015年底前,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全面退出養殖。鼓勵禁養區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主動退出養殖,在2015年底前主動退出養殖的,由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所在鄉鎮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三)實現畜禽養殖場排污達標
所有畜禽養殖場應當配套建設畜禽糞便、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的貯存設施,并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排放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畜禽養殖場必須按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各鄉鎮要根據養殖場狀況,分類制定污染防治計劃,限期完成。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排放的畜禽養殖場,由縣環保部門依法處理。
(四)對新建畜禽養殖場實行嚴格準入
新建畜禽養殖場要符合當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征求當地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報縣畜牧部門備案。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涉及占用林地的需到縣林業部門辦理使用林地審核手續,涉及農用地轉變用途的需到縣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轉用審批手續。畜禽養殖場生產設施與治污設施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縣畜牧部門要嚴格審查動物防疫條件,對動物防疫條件不合格的養殖場,不得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五)積極推行標準化生態養殖模式
各鄉鎮要著力推進畜禽品種良種化、養殖設施化、管理規范化、防疫制度化、糞污處理資源化,不斷提高我縣科學養殖水平。鼓勵和支持通過采取糞肥還田、生產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場糞污進行綜合利用。積極推廣“養殖—沼氣—種植”、生物發酵床、復合生物濾池、三級生物降解池等生態養殖污染治理模式。推廣使用干濕分離與雨污分流養殖工藝,實現畜禽糞污處理的減量化。
(六)加強畜禽養殖場環境日常監管
各鄉鎮要加大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力度,加強對養殖場環境日常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畜禽養殖場(戶)信用檔案,明確監督管理和包保責任人,確保監管工作覆蓋率100%;建立健全畜禽養殖生產制度,完善畜禽養殖生產臺賬和記錄,不斷規范畜禽養殖生產行為。環保部門要加強畜禽養殖場環境監察,規范其排污行為,督促畜禽養殖場按期完成污染減排任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縣規范畜禽養殖管理工作由縣生態家園建設領導小組統一調度和指揮。各鄉鎮要制訂具體方案,設立專項資金,安排專人負責,鄉鎮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確保工作取得實效,形成長效管理機制。
(二)加大投入力度。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力度。國家扶持畜禽養殖發展資金重點用于治理畜禽養殖業污染。農村能源部門要積極爭取并用好沼氣池建設資金,大型沼氣池建設資金要向規模以上養殖企業傾斜;科技部門要加大科研投入,安排科研經費用于養殖業污染治理的技術研究與推廣;農業、發改、財政部門要對養殖業污染治理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畜牧部門應在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中統籌兼顧,確保畜禽養殖規范整治資金到位。
(三)加強宣傳發動。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媒體和召開會議、舉辦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進一步增強廣大群眾特別是畜禽養殖業主的污染防治意識,確保該項工作順利推進、按期完成。
(四)嚴格調度考核。縣生態家園建設領導小組要加大監督考核力度,定期組織檢查,一季度一排名,排名結果通報全縣并作為兌現縣級以獎代投的重要依據。各鄉鎮要采取明查暗訪、集中活動等方式進行督導檢查,建立相關臺賬,協調解決好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并對工作成效突出的給予獎勵。
澧縣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5日
為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促進畜牧業健康有序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區別對待,分類整治。根據我縣畜禽養殖區域分布狀況,對畜禽養殖禁養區(以下簡稱禁養區)及禁養區以外其他區域的養殖場分別采取不同的整治措施。禁養區內不得新增畜禽養殖場,現有養殖場要限期整改,逐步關閉;其他區域的養殖場要加強基礎設施改造,引進先進養殖技術,選擇合適的污染治理模式,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
(二)逐步規范,分期達標。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分三年時間完成,重點對常年存欄生豬500頭、禽1萬羽、牛100頭、羊200只以上的養殖場、畜禽養殖密集區和群眾反映強烈的養殖戶進行整治。2015年基本完成養殖場整治工作,2016年全面完成養殖場整治工作。
(三)加強扶持,促進發展。充分利用國家扶持畜牧產業發展的各類資金和新農村建設資金,優先安排養殖場欄舍改造升級和污染治理項目建設。加強科學指導和規范整治,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二、工作重點
(一)科學劃定禁養區
1.禁養區范圍
(1)縣城規劃區及周圍500米范圍內;鄉鎮規劃區(澧陽鎮、澧澹鄉除外)及周圍500米范圍內;工業區及周圍500米范圍內;
(2)艷洲大壩以上3000米范圍內;王家廠水庫、山門太青水庫、鹽井水庫、趙家峪水庫等大中型水庫及小Ⅰ型、小Ⅱ型水庫周圍1000米范圍內;鄉鎮和村級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周圍1000米范圍內:
(3)澧水、涔水、道水、松滋、澹水、馬公湖、北民湖、宋魯湖、楊家湖、牛浪湖等主要河流湖泊及其沿岸兩側500米范圍內;
(4)城頭山古文化遺址范圍內(東起八支、西至大坪西干、南起大坪干渠、北至車溪干渠,面積約20平方公里);
(5)彭欽艷風景旅游區范圍內(含彭山、華誠百果園、欽山寺、麻堰水庫等區域);
(6)澧水風光帶(東起羊湖口泵站、西至張公廟大橋)及沿岸兩側分別往西北方向延伸500米范圍內;
(7)法律法規規定或根據環境保護需要依法劃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2.各鄉鎮要將畜牧業養殖用地納入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3年7月底前完成禁養區劃定工作。禁養區內不得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二)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限期退出養殖
2015年底前,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全面退出養殖。鼓勵禁養區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主動退出養殖,在2015年底前主動退出養殖的,由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所在鄉鎮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三)實現畜禽養殖場排污達標
所有畜禽養殖場應當配套建設畜禽糞便、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的貯存設施,并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排放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畜禽養殖場必須按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各鄉鎮要根據養殖場狀況,分類制定污染防治計劃,限期完成。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排放的畜禽養殖場,由縣環保部門依法處理。
(四)對新建畜禽養殖場實行嚴格準入
新建畜禽養殖場要符合當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征求當地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報縣畜牧部門備案。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涉及占用林地的需到縣林業部門辦理使用林地審核手續,涉及農用地轉變用途的需到縣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轉用審批手續。畜禽養殖場生產設施與治污設施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縣畜牧部門要嚴格審查動物防疫條件,對動物防疫條件不合格的養殖場,不得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五)積極推行標準化生態養殖模式
各鄉鎮要著力推進畜禽品種良種化、養殖設施化、管理規范化、防疫制度化、糞污處理資源化,不斷提高我縣科學養殖水平。鼓勵和支持通過采取糞肥還田、生產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場糞污進行綜合利用。積極推廣“養殖—沼氣—種植”、生物發酵床、復合生物濾池、三級生物降解池等生態養殖污染治理模式。推廣使用干濕分離與雨污分流養殖工藝,實現畜禽糞污處理的減量化。
(六)加強畜禽養殖場環境日常監管
各鄉鎮要加大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力度,加強對養殖場環境日常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畜禽養殖場(戶)信用檔案,明確監督管理和包保責任人,確保監管工作覆蓋率100%;建立健全畜禽養殖生產制度,完善畜禽養殖生產臺賬和記錄,不斷規范畜禽養殖生產行為。環保部門要加強畜禽養殖場環境監察,規范其排污行為,督促畜禽養殖場按期完成污染減排任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縣規范畜禽養殖管理工作由縣生態家園建設領導小組統一調度和指揮。各鄉鎮要制訂具體方案,設立專項資金,安排專人負責,鄉鎮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確保工作取得實效,形成長效管理機制。
(二)加大投入力度。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力度。國家扶持畜禽養殖發展資金重點用于治理畜禽養殖業污染。農村能源部門要積極爭取并用好沼氣池建設資金,大型沼氣池建設資金要向規模以上養殖企業傾斜;科技部門要加大科研投入,安排科研經費用于養殖業污染治理的技術研究與推廣;農業、發改、財政部門要對養殖業污染治理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畜牧部門應在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中統籌兼顧,確保畜禽養殖規范整治資金到位。
(三)加強宣傳發動。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媒體和召開會議、舉辦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進一步增強廣大群眾特別是畜禽養殖業主的污染防治意識,確保該項工作順利推進、按期完成。
(四)嚴格調度考核。縣生態家園建設領導小組要加大監督考核力度,定期組織檢查,一季度一排名,排名結果通報全縣并作為兌現縣級以獎代投的重要依據。各鄉鎮要采取明查暗訪、集中活動等方式進行督導檢查,建立相關臺賬,協調解決好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并對工作成效突出的給予獎勵。
澧縣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