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工作,規范我市農作物種子市場秩序,保護廣大消費者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家農業部《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我市開展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是指由市農林漁業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組織種子管理和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銷售的農作物種子進行扦樣、檢驗,并按規定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的活動。
二、開展監督抽查工作前,市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制定監督抽查計劃,并向有關單位下達《種子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該通知書是通知企業及有關單位接受監督抽查的證明。
三、我市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的組織實施和檢驗檢測工作由市農作物良種引進中心(以下簡稱監督抽查機構)負責。
四、本市范圍內從事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的企業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積極配合監督抽查工作。
五、監督抽查的樣品由被抽查企業或有關單位無償提供,樣品數量不超過抽檢的合理需要。
六、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業或有關單位收取檢驗檢測費用。
七、監督抽查結果由市主管部門依法公布,并依法對不合格種子生產、經營企業予以處罰。
八、被抽查企業或有關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并抄送監督抽查機構。監督抽查機構收到異議書面報告后,應按規定進行復檢。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
九、監督抽查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監督抽查工作,秉公執法,不徇私情。
檢驗機構應如實上報檢驗結果和結論,不得瞞報、謊報。
十、有關檢驗機構和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在監督抽查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由市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