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江津花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江津花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江津花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使用的申請、受理和監督管理等工作,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令第78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江津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津花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為重慶市江津區現轄行政區域。
第三條 江津花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保護辦)負責專用標志的日常管理工作。區保護辦設在重慶市江津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且注冊地址在江津區現轄行政區域內的生產者,可申請使用專用標志:
(一)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經江津質監局審查備案的產品執行標準;
(二)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年第150號公告的質量技術要求,達到一定的生產規模且能持續保持連續正常的生產活動;
(三)用于生產加工江津花椒的原材料均產自重慶市江津區現轄行政區域內;
(四)生產場所和設備符合相應食品生產許可的要求;
(五)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生產統計和倉庫進出臺帳;
(六)產品質量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并建立完整的可追溯的產品質量檔案。
第五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生產者,可向區保護辦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江津花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表;
(二)產品生產者簡介,同時提交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區質監局備案的產品執行標準等復印件,并交驗原件;
(三)原材料產地的有關證明;
(四)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江津花椒產品近三年來連續監督檢驗合格的檢驗報告。
第六條 區保護辦對生產者的申請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請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并公告后,方可獲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
第七條 印制“江津花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時,印刷企業應向區保護辦提出申請,并經審核認可。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年第109號公告《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的規定,每批印刷品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條 獲準使用“江津花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注冊登記單位需印專用標志時,應將印刷專用標志的名稱、數量、品種報區保護辦審查備案同意后,方可到區保護辦認可的印刷企業印制。印制結束后,送3枚產品標志樣品到區保護辦存檔備查。
區保護辦應加強對江津花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質量及專用標志使用情況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 江津花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包裝必須經區保護辦審查(含內、外銷),符合規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保護辦經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同意,申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一)未按相關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
(二)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
(三)所生產的產品連續兩批次質量檢驗不合格的;
(四)將專用標志轉借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印制專用標志的;
(六)將專用標志用于江津花椒以外的其它產品或用于江津區現轄行政區域以外的花椒產品;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
第十一條 未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江津花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不得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似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和產品標識。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保護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