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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09〕69號)

   2011-04-17 901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近年來,我省加強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創新漁業安全管理模式,推進標準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近年來,我省加強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創新漁業安全管理模式,推進標準漁港和漁船救助信息系統建設,努力建立健全防范漁業安全事故的長效機制。但由于漁業尤其是海洋捕撈業是高危行業,目前我省漁業安全形勢仍不容樂觀,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基礎尚不穩定,漁船事故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漁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8〕113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屬地管理、主體負責,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任務到崗、責任到人”的要求,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市、縣(市、區)政府的工作職責。市、縣(市、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要切實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當地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將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建立、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建立健全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督促、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的工作職責。鄉鎮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要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漁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和管理制度。全面掌握轄區漁業安全生產情況,開展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促抓好漁船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妥善處置漁業安全事故善后工作。抓好有關漁業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貫徹實施,加大漁業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漁業安全知識培訓。
 
  (三)漁業等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漁業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對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漁業管理組織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查處違法違章行為,依法調查處理漁業安全生產事故。安全生產監管、海事、港航、公安邊防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共同做好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基層漁業管理組織(包括村、社、漁業公司、相關企業等,下同)的工作職責。認真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漁業安全生產制度措施落實到船、到人。全面掌握所屬漁船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督促船長進行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對違法違章問題要及時上報,并積極配合協助上級政府和職能部門依法查處。組織落實漁業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具體負責漁民安全宣傳教育和漁業安全知識培訓組織工作。
 
  (五)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長的工作職責。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是漁船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漁船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船長是漁船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漁船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漁船所有人、經營人和船長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教育督促船員認真執行。服從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辦理漁船各類證照和配備船員,配齊漁船安全設施及消防、救生、通訊等設備并有效使用,確保漁船處于適航狀態。不得雇用無上崗資格人員出海作業,為船員辦理漁業保險,嚴格落實值班瞭望等制度。漁業船舶上的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有關交通、生產安全作業制度和規程,保障漁業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安全。
 
  (六)嚴格漁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做好漁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對違反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造成漁船重大惡性責任事故的責任人,依法予以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推行漁業安全生產社會化管理機制
 
  (一)創新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模式。支持各地探索推行漁業安全生產社會化管理,推進漁業經營機制創新,引導漁船公司化經營、法人化管理,鼓勵漁船加入基層漁業管理組織,突出抓好鄉鎮、基層漁業管理組織和漁船三級基層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設,切實提高基層管理體系的自我管理、現場處置能力。
 
  (二)加強基層漁業管理制度建設。不斷探索完善漁船船長違章扣分制度、漁船編組生產制度、漁業船舶進出港安全簽證制度等。落實航海日志、捕撈日志、輪機日志記錄制度,進一步規范管理秩序。強化基層漁業管理組織的服務功能,健全其安全值班與漁船動態報告制度,加強漁船通信聯絡及動態監管,確保應急救援的及時有效實施。進一步完善漁業互助合作保險制度。
 
  (三)健全漁業安全生產監管聯動機制。加強漁業與安全生產監管、交通運輸、海事、環保、公安邊防、氣象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漁業安全監管聯動機制、海上搜救聯動機制、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共享機制、涉外漁業聯合監管機制、平安漁場互動機制,形成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合力。
 
  三、依法把好漁船及從業人員準入關
 
  (一)依法控制捕撈作業。認真執行國家漁船船網工具“雙控”政策和捕撈許可制度,強化監督捕撈漁船更新改造,嚴格實行漁業輔助船總量控制,嚴禁以建造漁業輔助船名義新建捕撈漁船。合理規劃漁業作業區,盡可能遠離商船習慣航道。
 
  (二)規范漁船買賣行為。進一步規范漁業船舶交易市場行為,省、市漁業部門要加強對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船舶買賣須按規定辦理船網工具指標轉移手續。要加強對掛靠、租賃漁船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和管理,理順對掛靠、租賃漁船的管理關系。掛靠、租賃漁船雙方須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掛靠、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將漁船掛靠、租賃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應當承擔連帶安全生產責任。
 
  (三)加強漁業船舶檢驗。嚴格漁業船舶修造企業資格認可制度,依法取締不具備漁船修造資質的企業,加強對制造、改裝、進口漁船以及船用設備的檢測檢驗,全面推廣應用安全系數高、抗風險能力強的漁業船舶船型。對漁業船舶安全設備有效性加強整治與檢查,保障漁業船舶符合適航條件。嚴禁漁船及漁業輔助船擅自改變作業性質,非法載人載貨。
 
  (四)加強漁船、船員準入管理。各級漁業部門要嚴格落實漁業船舶簽證制度和漁船、船員持證作業制度。建立健全漁民職業安全技能培訓體系,加強漁業安全生產職業培訓,嚴格執行漁業船員考試發證制度,努力提高漁業從業人員素質。公安邊防部門要嚴格核發漁船船民證手續。保險機構要逐步實施實名制保險登記制度。
 
  四、切實提高漁業防災減災能力
 
  (一)加大漁業安全生產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根據財力可能加大漁業安全生產投入力度,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和建立穩定、多元的漁業安全生產投入機制。建立和完善災害性天氣和風暴潮、赤潮、海浪、海嘯等海洋災害監測和預警信息機制,切實為漁業防災減災提供有效保障。
 
  (二)完善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各級政府、漁業部門和漁業企業要根據當地自然氣候條件,進一步細化漁業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應急預案,健全應急預案體系,明確具體的防災避險措施,切實提高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三)加快推進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建設。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設浙江省海洋漁業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的通知》(浙政辦函〔2008〕26號)要求,加快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建設,使科技興安工作真正落到實處。60馬力以上大中型海洋捕撈漁船、漁運船等應全部安裝AIS船載終端設備,行駛航程可能超過AIS系統覆蓋范圍的海洋捕撈漁船應加裝衛星監控和通信終端設備。
 
  (四)加強漁船海難救助能力建設。各級水上搜救中心要積極推動各部門間搜救聯動機制的建設,充分發揮在漁船海難救助中的協調指揮作用。交通運輸等部門要綜合考慮漁業生產特點,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發揮國家專業海上搜救力量對漁業安全事故的主體救助作用。漁業部門要建立完善漁業專業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完善24小時值班制度,落實值班崗位責任制,實施定期、定點安全救助巡航,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緊急備航制度,組織漁政執法船(艇)和漁船參與海上應急救助行動,全面實施漁船編組生產制度,增加經費投入,建立健全漁船海難救助激勵機制,積極鼓勵與推動漁船互救。
 
  五、強化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一)加強漁業船舶日常安全監管。各級政府特別是漁區鄉鎮政府要適時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監督落實基層漁業管理組織安全值班、漁船動態監管、漁船漁民準入、安全設備有效配備、漁船有無違章作業等情況,發現問題的,責令限期整改。漁業等有關部門要經常性開展對重點漁區鄉鎮、基層漁業管理組織的漁業安全生產措施、安全管理組織和制度等落實情況的專項督查。依法清理、取締“三無”漁船,開展非法捕撈專項整治活動,嚴禁非漁作業船舶從事漁業捕撈生產。嚴禁漁船在惡劣天氣條件下冒險作業。
 
  (二)優化漁業安全公共服務。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季節、氣候變化,及時開展防臺、防寒潮、防霧、防毒和防火等漁業安全信息服務,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及時指導漁民將安全防范措施落在實處。加強對鄉鎮、基層漁業管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提高鄉鎮、基層漁業管理組織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嚴格涉外漁業安全管理。教育和引導漁業企業、漁船經營人、所有人和船長嚴格執行國際漁業條約、雙邊漁業協定和有關管理規定,依法從事漁業生產活動。漁業部門要加強在重點敏感海域的巡航護漁、監管檢查工作,禁止漁船違規進入敏感爭議水域作業。外事、漁業、交通運輸、海事、公安邊防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做好涉外漁業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防止引發漁業安全事故。
 
  六、切實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對于促進漁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納入政府安全生產總體工作部署,全面落實責任制,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及時協調解決出現的問題。特別是漁區鄉鎮政府要結合綜合執法和監察工作實際,根據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確保鄉鎮政府依法有效履行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強化協作聯動,努力形成政府統一領導、漁業和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依法監管、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基層漁業管理組織協作配合、漁民群眾廣泛參與的漁業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格局。要深入開展“平安漁船”、“平安漁村”、“平安漁港”等創建活動,營造全社會特別是漁區干部群眾關心支持并自覺參與漁業安全的良好氛圍。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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