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安監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福建省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我局安全技術處聯系。
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2 年11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規范市場秩序,根據《福建省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6號)、《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2號)和《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的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在取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資質證書之日起30日以內,應當向所在地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跨設區市開展執業活動的,應當向執業活動所在地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以外注冊登記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依據國家規定可跨省進入本省開展執業活動的(以下稱“進閩機構”),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機構,應當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第五條 進閩機構的備案管理,應根據本省區域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需求,按照合理布局、控制總量、專業互補、擇優準入的原則,嚴格實行項目備案管理。
進閩機構在閩開展業務的,在實施每個項目服務前必須先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符合規定要求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出具《項目備案證明》;進閩機構持《項目備案證明》到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報告項目情況并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申請備案機構應當向備案受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備案登記表》;
(二)機構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彩色影印件和原件,已設立分公司的需提供分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彩色影印件和原件;
(三)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執業人員身份證彩色影印件;
(四)《機構在閩執業人員照片、簽名一覽表》;
(五)、機構執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學歷、職稱等證書的彩色影印件。
以上文件資料必須真實、完整,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
第七條 進閩機構申請項目備案的,除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機構在閩業務項目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原件及其身份證彩色影印件;
(二)在閩開展的業務項目服務合同、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委托書;
(三)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無不良執業記錄證明。
第八條 備案受理機關對備案申請機構報送的備案文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其文件的審查驗證,符合規定要求的,應予出具《備案證明》或《項目備案證明》,同時在政務網站向社會公布。對不予以備案的,應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
第九條 備案受理機關不得以備案為由變相設立規定之外的行政許可事項,拒絕、阻擾或拖延機構的備案申請,對申請備案機構的設立條件、管理體系等由國家和省安全監管部門完成技術評審的內容進行重復評審或考核。備案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以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為準。備案登記辦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備案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實際發生變更10個工作日內,持有關證明資料到原備案受理機關申請信息變更:
(一)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動的;
(二)資質或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發生變動的;
(三)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執業人員調整變動的;
(四)機構辦公場所發生變動的。
第十一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取得備案證明后,方可跨省或者跨設區市開展執業活動,并接受各級安監部門的監督。未經備案擅自開展業務的,各級安監部門對其服務結果不得給予認可及發證。
第十二條 進閩安全評價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開展執業的,實行項目動態報告制度,在開展執業活動前須填寫《安全評價項目告知承諾書》,連同安全技術服務合同一并報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項目結束后的10天內將《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上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十三條 建立定期考核和違規清出機制。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對在本區域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開展年度信用評估工作,并將評估結果于次年1月20日前報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其結果將作為動態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國家規定實施處罰外,取消其備案資格,2年之內不予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一)違規執業、出具虛假報告或虛假證明的;
(二)偽造、涂改、轉讓、租借資質、資格證書或者轉包項目的;
(三)聘用無執業資格人員執業,冒名頂替簽字的;
(四)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或故意詆毀其他機構,擾亂市場秩序的;
(五)對各級安監部門要求報送的材料2次未按時、如實上報以及弄虛作假的;
(六)受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并被記不良行為記錄的。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做出取消備案決定的,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并實施;在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由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確認后決定并實施。取消備案的決定,應在本級安全生產政務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關于外省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入閩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實行備案登記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件:1.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備案登記表
2.執業人員照片、簽名一覽表
3.安全評價項目告知承諾書
4.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
抄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省解決市場中介組織侵害群
眾和企業利益問題協調小組辦公室,本局領導,各處室。
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2 年11 月20 日 印發
現將《福建省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我局安全技術處聯系。
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2 年11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規范市場秩序,根據《福建省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6號)、《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2號)和《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的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在取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資質證書之日起30日以內,應當向所在地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跨設區市開展執業活動的,應當向執業活動所在地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以外注冊登記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依據國家規定可跨省進入本省開展執業活動的(以下稱“進閩機構”),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機構,應當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第五條 進閩機構的備案管理,應根據本省區域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需求,按照合理布局、控制總量、專業互補、擇優準入的原則,嚴格實行項目備案管理。
進閩機構在閩開展業務的,在實施每個項目服務前必須先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符合規定要求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出具《項目備案證明》;進閩機構持《項目備案證明》到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報告項目情況并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申請備案機構應當向備案受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備案登記表》;
(二)機構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彩色影印件和原件,已設立分公司的需提供分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彩色影印件和原件;
(三)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執業人員身份證彩色影印件;
(四)《機構在閩執業人員照片、簽名一覽表》;
(五)、機構執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學歷、職稱等證書的彩色影印件。
以上文件資料必須真實、完整,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
第七條 進閩機構申請項目備案的,除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機構在閩業務項目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原件及其身份證彩色影印件;
(二)在閩開展的業務項目服務合同、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委托書;
(三)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無不良執業記錄證明。
第八條 備案受理機關對備案申請機構報送的備案文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其文件的審查驗證,符合規定要求的,應予出具《備案證明》或《項目備案證明》,同時在政務網站向社會公布。對不予以備案的,應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
第九條 備案受理機關不得以備案為由變相設立規定之外的行政許可事項,拒絕、阻擾或拖延機構的備案申請,對申請備案機構的設立條件、管理體系等由國家和省安全監管部門完成技術評審的內容進行重復評審或考核。備案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以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為準。備案登記辦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備案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實際發生變更10個工作日內,持有關證明資料到原備案受理機關申請信息變更:
(一)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動的;
(二)資質或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發生變動的;
(三)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執業人員調整變動的;
(四)機構辦公場所發生變動的。
第十一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取得備案證明后,方可跨省或者跨設區市開展執業活動,并接受各級安監部門的監督。未經備案擅自開展業務的,各級安監部門對其服務結果不得給予認可及發證。
第十二條 進閩安全評價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開展執業的,實行項目動態報告制度,在開展執業活動前須填寫《安全評價項目告知承諾書》,連同安全技術服務合同一并報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項目結束后的10天內將《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上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十三條 建立定期考核和違規清出機制。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對在本區域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開展年度信用評估工作,并將評估結果于次年1月20日前報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其結果將作為動態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國家規定實施處罰外,取消其備案資格,2年之內不予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一)違規執業、出具虛假報告或虛假證明的;
(二)偽造、涂改、轉讓、租借資質、資格證書或者轉包項目的;
(三)聘用無執業資格人員執業,冒名頂替簽字的;
(四)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或故意詆毀其他機構,擾亂市場秩序的;
(五)對各級安監部門要求報送的材料2次未按時、如實上報以及弄虛作假的;
(六)受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并被記不良行為記錄的。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做出取消備案決定的,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并實施;在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由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確認后決定并實施。取消備案的決定,應在本級安全生產政務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關于外省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入閩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實行備案登記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件:1.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備案登記表
2.執業人員照片、簽名一覽表
3.安全評價項目告知承諾書
4.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
抄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省解決市場中介組織侵害群
眾和企業利益問題協調小組辦公室,本局領導,各處室。
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2 年11 月20 日 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