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省農墾總局教育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各高等學校、省屬中等專業學校、廳直屬中學:
現將海南省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海南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與管理規定(試行)》(瓊食安辦〔2011〕13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組織學習并嚴格貫徹執行。
附件:海南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與管理規定(試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海南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與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與管理工作,明確工作責任,提高事故應對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信息報告與管理規定。
第二條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三條 食品安全事故分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其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重大(Ⅳ級)四級(以下分別簡稱Ⅰ級事故、Ⅱ級事故、Ⅲ級事故和Ⅳ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分類分級標準按照《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信息報告和通報
第四條 責任報告單位分別為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各級醫療衛生機構、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地方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第五條 責任報告人分別為行使職責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和消費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第六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七條 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應當及時報告。
(一)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在立即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同時,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時起2個小時內向所在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時,要立即向所在地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時,要立即向所在地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發現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舉報時,要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五)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通報給同級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縣級人民政府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規定及時上報。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報告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上報。
第九條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原則上按下列要求及時報告,對屬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可根據事故進展情況增加報告的次數和內容。對未達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準的,可適當簡化報告次數,但不得少于二次(初次報告、總結報告)。
(一)初次報告,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已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初次報告應在知悉上述情況后1小時內報告。初次報告的特點是快。
(二)階段報告,應根據事故的進程及時報告新發生的情況,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的診斷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勢態評估、控制措施、控制情況、請求事項和工作建議等內容。階段報告(也稱進程報告)應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變化或者上級要求隨時上報。進程報告的特點是新。
(三)總結報告,應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對違法行為的查處結果及責任追究等。總結報告(也稱結案報告)應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報。結案報告的特點是全。
第三章 信息報告程序與要求
第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按以下要求做好報告登記和處理。
(一)填寫《食品安全事故登記表》(附表1),記錄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相關食品、發病人數、臨床表現及病人就診地點、診療情況以及交通和通訊方法等;
(二)通知報告人保護事故現場、留存病人糞便和嘔吐物及可疑中毒食物以備取樣送檢。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填寫《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食品安全事故通報》,由主管領導簽署后,按本規定進行報告和通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下列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填寫《食品安全事故報告》(附表2)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附表3),分別在事故核實后的24小時內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并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一)有證據證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尚未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
(二)未達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及各監管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投訴,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填寫《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書面移交有權處理的其他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填寫《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通報涉及地區的衛生行政部門;如事故調查處理需要相關地區協助調查的,應當填寫《食品安全事故協查通報》(附表4),通過傳真或特快專遞的方式通報相關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協查通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監管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并盡快向提出協查通報的衛生行政部門反饋調查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對于實施緊急報告的食品安全事故,提出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要求,繼續向通報和報告的部門提交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
第四章 信息報告、通報、交流制度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季度匯總分析本轄區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填寫《食品安全事故匯總報表》(附表5),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并通報同級其他監管部門。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結束后,及時匯總和分析本地區本年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總體情況,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省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每季(年)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將本省本季(年)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總體情況報告省政府和衛生部。
第十七條 符合突發公共衛生事故報告和管理條件的食品安全事故,應當按照衛生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和《國家救災防病信息報告管理規范(試行)》的規定進行報告和網絡直報。
第十八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堅持群防群控,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引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努力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
第十九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舉報登記、線索收集和報告制度。對消費者舉報、媒體披露、有關部門通報或省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轉交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詳細記錄。
第二十條 報告應采用電話、傳真、網絡等快捷有效方式。
第二十一條 對遲報、瞞報、不報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依照本規定負有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報告、通報食品安全信息。對遲報、隱瞞、謊報、緩報、不報食品安全信息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信息公布單位對公布的信息承擔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二)瞞報或漏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三)提供或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嚴重失實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省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表1食品安全事故登記表
事故發生單位: | 地點: |
發病情況: 發病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 進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
發病人數: 進食人數: 死亡人數: 可疑中毒食品:1. 2. 3. | |
臨床表現: (請在相應選項處劃“√”) |
5.頭痛 6.頭暈 7.發熱 (℃) 8.脫水
9.抽搐 10青紫 11.呼吸困難 12.昏迷
若有腹痛,腹痛部位:(1)上腹部 (2)臍周 (3)下腹部 (4)其他
腹痛性質:(1)絞痛 (2)陣痛 (3)隱痛 (4)其他
若有腹瀉,腹瀉物性狀:(1)洗肉水樣 (2)米泔水樣 3)糊狀 4)其他
其他癥狀(填寫):
治療情況:
就診或所處地點: | 診斷: |
治療和用藥情況: | |
治療效果: | |
交通情況: | |
報告人姓名: 電話: 住址: 其他事項: 處理情況記錄: 記錄人: 記錄時間: 年 月 日 |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
報送單位(蓋章): 報送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標題 | |
主報 | |
抄送 | |
簽發領導 | |
事件經過 | |
事件原因 | |
控制措施 | |
聯系方式 |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手機: 電子郵箱: 地址/郵編: |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
編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相關規定,現將下列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給你們,請依法依職責做好工作。
事故發 生單位 | 單位: 地址: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
接收病人 醫療單位 | 單位: 地址: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
事故類別 | □食物中毒 □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 □其它(填寫): |
事故摘要 | |
附件目錄 | |
備 注 |
電子郵箱:
地址(郵編):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表4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協查通報
編號:
: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管理規定》,特提出以下協查通報,請將協查情況及時反饋給我們。
案件來源 | □事故報告 □投訴舉報 □監督檢查 □產品抽檢 □案件移交 □其它(具體填寫): |
協查類型 | □許可核實 □產品確認 □抽檢結果 □行政控制 □其它(具體填寫): |
事故摘要 | |
協查要求 | |
附件目錄 | |
備 注 |
電子郵箱:
地址(郵編):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表5
食品安全事故匯總報表
填表單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聯系電話:
序號 | 發生 時間 | 發生地 | 事故單位 名稱及性質 | 事故性質 | 事故原因 | 有害物 名稱 | 被污染食品情況 | 發病數 | 死亡數 | 事故 級別 |
2.下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填寫此表并于每季(年)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逐級報告至衛生部;
3.發生地請填寫至縣級行政區域;
4.事故性質請在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中選擇1類;
5.發病數指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事故中未死亡的病人總數;
6.事故單位名稱及性質除填寫單位名稱外還應當注明以下類別:家庭聚餐、餐飲單位、集體食堂、學校食堂、送餐企業、食品攤販、食品加工企業、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集市);
7.事故原因填寫如下之一:原料污染或變質、誤用有毒物質、用具容器不潔、生熟交叉污染、加工不當、食用方法不當、食品加工人員帶菌、投毒、原因不明、其它(請注明);
8.有害物名稱應填寫規范名稱;
9.事故級別按國家現行的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填寫;
10.食品污染事故污染食品情況包括食品名稱和數量、來源等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