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實踐科學發展觀,切實解決群眾最關心,利益最直接的農村飲水問題,使我市農村廣大群眾早日喝上“安全衛生水”,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關于加強我省農村飲水工程建設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4〕77號),和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衛生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水農〔2008〕25號)以及《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及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水農〔2008〕51號)等文件要求,為全面完成興寧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任務,確保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解決我市211492人的飲水安全問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村飲水安全項目,主要是解決農村飲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飲用水問題。凡因開礦、建廠、企業生產及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引起的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責解決。
第三條 農村飲水不安全標準:水質、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證率四項指標中任何一項達不到《農村飲用水安全衛生評價指標體系》基本安全規定的為飲水不安全。
第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標準:
水質: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執行。
水量:集中供水工程人均最高日用水量標準控制在80升~120升;分散供水工程人均最高日用水量標準控制在80升。
水源保證率:不低于90%。
供水方式:所有鎮(街道)和受益人數達1000人以上的項目都要建設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到戶率要達到70%以上。建設公共給水點的地區,應確保村民取水往返時間不超過20分鐘。
第二章 目標任務
第五條 根據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核定,我市農村飲水不安全人數為211492人,涉及到19個鎮,246個行政村,1725個自然村。其中:氟中度超標(2mg/L>該指標≥1.5mg/L)1726人;苦咸水中度超標(2g/L≥該指標>1.5g/L) 3085人;飲用未經處理的Ⅳ類及超Ⅳ類地表水51217人;飲用污染嚴重,未經處理的地下水17697人;其他飲水水質問題66792人;水量不達標5212人;用水方便程度不達標4591人;水源保證率不達標61172人。
2009年以前已安排解決97560人的飲水安全問題。從2010年至2011年,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解決全市剩余的113932農村人口的飲水安全問題。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為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我市已成立興寧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和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農村飲水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 長:陳略宇(市長)
常務副組長:何建元(市政府副市長)
副 組 長:楊育珠(市水利局局長)
成 員:肖 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劉海波(市財政局)
劉 心(市國土資源局)
陳毅光、何群輝(市水利局)
羅健輝(市環保局)
劉金梅(市物價局)
楊湘華(市愛衛辦)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農村飲水安全工作。辦公室主任由楊育珠同志兼任,辦公地點設在市水利局。
第七條 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任務的鎮(街道)均應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并由鎮長(主任)擔任組長,在農村飲水安全市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鎮(街道)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第八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市政府與工程所在鎮政府簽訂責任書,把工程建設納入鎮級重點工作績效考核內容,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層層落實責任的良好局面,全力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工作,確保按時完成省下達的任務。
第九條 加強協調配合,明確部門職責。
市水利局:負責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做好項目設計的技術審批等工作,負責工程項目技術指導和建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農村飲水工程進行檢查驗收,負責工程建后服務體系的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報批、項目審批、計劃下達和項目招投標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財政性資金的籌集、撥付及監管,督促各鎮(街道)財政自籌資金的落實,組織實施政府采購。
市衛生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水質監測網絡建設,宣傳、普及飲水安全知識,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定期進行水質檢測、監測,負責項目水質改善技術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項目衛生安全評價和預防性衛生監督。
市教育局:配合市水利局協調實施農村中小學校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發動農村學校對學生開展農村飲水安全教育。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會同水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范圍的劃定,并負責水源地水質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物價局:負責農村飲水工程的用水價格管理,按分管權限核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價格,并進行監管。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協調解決工程建設用地。
市建設局:結合重點鎮(街道)供水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協調把城鎮自來水向周圍農村輻射,加快農村專項規劃編制和管網建設。
市農業局:要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開展農業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與農產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切實保護好飲用水源,防止飲用水源污染。
興寧供電局:切實保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用電需求。
市審計、監察、檢察部門:負責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的審計、檢查和監督,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第四章 計劃與實施
第十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是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責任主體(項目法人),負責所轄區域內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組織實施,并負責協調、監管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建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按照先急后緩、統籌兼顧、群眾意愿的原則,圍繞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的整體工作部署,根據省下達的年度計劃,至2011年全面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
第十二條 項目計劃安排過程中,嚴格執行農村飲水安全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嚴禁挪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 每個項目實施前,市水利局要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深入項目村組實地勘查,根據項目所在地的地形地質、經濟條件、人口聚居、水源水質等情況,因地制宜制訂出包括工程類型、投資規模、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人數及完成時間、供水方式等在內的科學合理的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廣泛調查,充分聽取和尊重群眾意愿。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是體現黨和政府以人為本,建設和諧社會的民心工程。要搞好這項工程,在每項工程建設前期,各有關單位特別是鎮政府(街道辦)都應把“進村入戶、廣泛調查、征求意見、充分協商”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方法和必經程序。工程實施前,首先組織人員,研究工程建設可能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設計方案,并通過各種形式,向項目區內的廣大群眾征求關于工程建設規劃、資金籌措、管理體制、水價測算等方面的意見看法,讓受益群眾參與其中,制訂出更合理的施工方案及日后管理制度,為工程持續運行奠定良好的基礎。
第十五條 嚴格項目申報程序,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執行經主管部門審批的實施方案。未履行正常變更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實施計劃。
第十六條 嚴格項目建設管理,認真推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質量監督制等“五制”和用水戶全過程參與模式。全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所需的管材、機泵、凈水消毒設備等需要外購的大宗材料物資,按規定進行政府采購,選擇具有資質、質量優良、價格合理的廠家,保證價格公開、合理,保證工程設備的質量。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質量監管機制,努力把農村飲水工程建成優質工程、精品工程。
第五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八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由中央、省、市、縣、鎮和受益群眾自籌及社會各方面資金構成。其中省級以上補助資金標準為每人322.88元,梅州市級補助資金標準為每人10元。
第十九條 積極探索多層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大力推進市場化運作。全市各鎮(街道)、村和受益群眾應積極籌措工程資金,發揮政府財政資金主導作用,提倡 “一事一議”辦法,依據“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調動農民群眾籌資投勞的積極性,提供鼓勵社會參與、民間資本踴躍投入的良好政策環境,以“扶持引導,多渠道籌資”的辦法籌措資金,確保工程順利實施。
第二十條 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嚴格按照《廣東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及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透明、節約”的原則,規范資金使用,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安全高效。同時,杜絕資金使用中的漏洞和問題,積極建立外部和內部相結合的監督機制,使防腐關口前移,監督經常有效。紀檢監察、財政、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要全程參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招標、建設等工作,指導和監督資金管理、工程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對資金使用進行聯合監督,確保工程資金足額應用、合理使用,實現“工程安全、資金安全、干部安全”。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法人在自驗合格的基礎上,由市農村飲水安全領導小組組織水利、發展改革、衛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市水利局在驗收合格的基礎上再向上級申請驗收。
第二十二條 項目自驗要有受益群眾和監督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和水利部門負責人參加并簽字,對項目村驗收檢查要有受益人簽字的《實際受益人口和補助資金到戶統計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為單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簽字;分散供水工程要以戶為單位簽字。
第二十三條 驗收按《廣東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驗收內容和評分標準》進行。驗收評分按百分制計算,分為四個等級,總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90分為良好,70~79分為合格,低于70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興寧市驗收結果納入鎮級重點工作績效考核的內容,也作為下年度安排項目的重要依據,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鎮(街道)要責令立即整改,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按照廣東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考核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的要求,嚴格工程建設考核評價。
第七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六條 堅持“責、權、利相統一”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 的原則,明晰工程所有權,明確管理責任主體,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維修、養護、用水、節水、水費計收、水源保護等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工程充分發揮效益。
第二十七條 建立靈活有效的農村飲水工程運行機制。各鎮(街道)要因地制宜,積極探索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運行管理模式,在維護農民用水權益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場競爭,積極探索新機制,調動工程投資者和管理者的積極性,要做到建管統一,管修并重。
(一)對擴網工程,可按照原有的工程管理體制管理;
(二)對新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可實行專業化管理或采取供水站與用水戶協會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三)單村或聯戶工程采取民主決策,受益農戶自愿組建供水協會管理或民主討論制定管護制度,確定管護人員;
(四)可采用自主經營、聘用制、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靈活多樣的方式,搞活經營權,落實管理權。
第二十八條 合理確定水價,建立有償供水制度,實行分類計價,百姓聽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對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實行分類計價。物價部門在確保農民用水權益的前提下,按照保本微利、公平負擔的原則進行核定,做到公開、公正、合理。要逐步推行定量供水、超額加價的辦法,通過民主聽證、行政和經濟手段,達到既節約水資源又使供水工程良性運行的目的。
第二十九條 嚴格項目運行管理。在運行過程中,建立和完善供水管理、價格管理、責任目標管理等規章制度,使供水管理逐步達到規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條 各鎮(街道)和供水站點要切實抓好水源水質的檢測,定期做好出廠水和末端水的化驗、檢測工作,確保百姓飲上清潔、安全的放心水。
第三十一條 各鎮(街道)、供水站點要嚴格制訂規范制水程序的作業規程和安全規程,確保供水過程制度化、安全化和規范化。
第三十二條 供水規模較大的公司(站點)要有序推進水源水質、供水系統的自動遙測和監控,實現供水管理的自動化。
第三十三條 全市所有列入農村飲水工程建設的項目在驗收前都必須制訂和完善建后管理制度,否則不予驗收。
第三十四條 有序推進“以資金籌措先行、建后管理制度先訂”的項目實施競爭機制。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農村飲水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實踐科學發展觀,切實解決群眾最關心,利益最直接的農村飲水問題,使我市農村廣大群眾早日喝上“安全衛生水”,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關于加強我省農村飲水工程建設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4〕77號),和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衛生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水農〔2008〕25號)以及《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及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水農〔2008〕51號)等文件要求,為全面完成興寧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任務,確保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解決我市211492人的飲水安全問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村飲水安全項目,主要是解決農村飲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飲用水問題。凡因開礦、建廠、企業生產及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引起的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責解決。
第三條 農村飲水不安全標準:水質、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證率四項指標中任何一項達不到《農村飲用水安全衛生評價指標體系》基本安全規定的為飲水不安全。
第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標準:
水質: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執行。
水量:集中供水工程人均最高日用水量標準控制在80升~120升;分散供水工程人均最高日用水量標準控制在80升。
水源保證率:不低于90%。
供水方式:所有鎮(街道)和受益人數達1000人以上的項目都要建設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到戶率要達到70%以上。建設公共給水點的地區,應確保村民取水往返時間不超過20分鐘。
第二章 目標任務
第五條 根據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核定,我市農村飲水不安全人數為211492人,涉及到19個鎮,246個行政村,1725個自然村。其中:氟中度超標(2mg/L>該指標≥1.5mg/L)1726人;苦咸水中度超標(2g/L≥該指標>1.5g/L) 3085人;飲用未經處理的Ⅳ類及超Ⅳ類地表水51217人;飲用污染嚴重,未經處理的地下水17697人;其他飲水水質問題66792人;水量不達標5212人;用水方便程度不達標4591人;水源保證率不達標61172人。
2009年以前已安排解決97560人的飲水安全問題。從2010年至2011年,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解決全市剩余的113932農村人口的飲水安全問題。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為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我市已成立興寧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和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農村飲水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 長:陳略宇(市長)
常務副組長:何建元(市政府副市長)
副 組 長:楊育珠(市水利局局長)
成 員:肖 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劉海波(市財政局)
劉 心(市國土資源局)
陳毅光、何群輝(市水利局)
羅健輝(市環保局)
劉金梅(市物價局)
楊湘華(市愛衛辦)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農村飲水安全工作。辦公室主任由楊育珠同志兼任,辦公地點設在市水利局。
第七條 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任務的鎮(街道)均應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并由鎮長(主任)擔任組長,在農村飲水安全市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鎮(街道)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第八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市政府與工程所在鎮政府簽訂責任書,把工程建設納入鎮級重點工作績效考核內容,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層層落實責任的良好局面,全力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工作,確保按時完成省下達的任務。
第九條 加強協調配合,明確部門職責。
市水利局:負責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做好項目設計的技術審批等工作,負責工程項目技術指導和建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農村飲水工程進行檢查驗收,負責工程建后服務體系的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報批、項目審批、計劃下達和項目招投標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財政性資金的籌集、撥付及監管,督促各鎮(街道)財政自籌資金的落實,組織實施政府采購。
市衛生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水質監測網絡建設,宣傳、普及飲水安全知識,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定期進行水質檢測、監測,負責項目水質改善技術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項目衛生安全評價和預防性衛生監督。
市教育局:配合市水利局協調實施農村中小學校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發動農村學校對學生開展農村飲水安全教育。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會同水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范圍的劃定,并負責水源地水質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物價局:負責農村飲水工程的用水價格管理,按分管權限核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價格,并進行監管。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協調解決工程建設用地。
市建設局:結合重點鎮(街道)供水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協調把城鎮自來水向周圍農村輻射,加快農村專項規劃編制和管網建設。
市農業局:要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開展農業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與農產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切實保護好飲用水源,防止飲用水源污染。
興寧供電局:切實保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用電需求。
市審計、監察、檢察部門:負責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的審計、檢查和監督,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第四章 計劃與實施
第十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是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責任主體(項目法人),負責所轄區域內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組織實施,并負責協調、監管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建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按照先急后緩、統籌兼顧、群眾意愿的原則,圍繞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的整體工作部署,根據省下達的年度計劃,至2011年全面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
第十二條 項目計劃安排過程中,嚴格執行農村飲水安全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嚴禁挪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 每個項目實施前,市水利局要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深入項目村組實地勘查,根據項目所在地的地形地質、經濟條件、人口聚居、水源水質等情況,因地制宜制訂出包括工程類型、投資規模、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人數及完成時間、供水方式等在內的科學合理的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廣泛調查,充分聽取和尊重群眾意愿。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是體現黨和政府以人為本,建設和諧社會的民心工程。要搞好這項工程,在每項工程建設前期,各有關單位特別是鎮政府(街道辦)都應把“進村入戶、廣泛調查、征求意見、充分協商”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方法和必經程序。工程實施前,首先組織人員,研究工程建設可能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設計方案,并通過各種形式,向項目區內的廣大群眾征求關于工程建設規劃、資金籌措、管理體制、水價測算等方面的意見看法,讓受益群眾參與其中,制訂出更合理的施工方案及日后管理制度,為工程持續運行奠定良好的基礎。
第十五條 嚴格項目申報程序,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執行經主管部門審批的實施方案。未履行正常變更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實施計劃。
第十六條 嚴格項目建設管理,認真推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質量監督制等“五制”和用水戶全過程參與模式。全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所需的管材、機泵、凈水消毒設備等需要外購的大宗材料物資,按規定進行政府采購,選擇具有資質、質量優良、價格合理的廠家,保證價格公開、合理,保證工程設備的質量。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質量監管機制,努力把農村飲水工程建成優質工程、精品工程。
第五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八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由中央、省、市、縣、鎮和受益群眾自籌及社會各方面資金構成。其中省級以上補助資金標準為每人322.88元,梅州市級補助資金標準為每人10元。
第十九條 積極探索多層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大力推進市場化運作。全市各鎮(街道)、村和受益群眾應積極籌措工程資金,發揮政府財政資金主導作用,提倡 “一事一議”辦法,依據“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調動農民群眾籌資投勞的積極性,提供鼓勵社會參與、民間資本踴躍投入的良好政策環境,以“扶持引導,多渠道籌資”的辦法籌措資金,確保工程順利實施。
第二十條 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嚴格按照《廣東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及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透明、節約”的原則,規范資金使用,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安全高效。同時,杜絕資金使用中的漏洞和問題,積極建立外部和內部相結合的監督機制,使防腐關口前移,監督經常有效。紀檢監察、財政、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要全程參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招標、建設等工作,指導和監督資金管理、工程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對資金使用進行聯合監督,確保工程資金足額應用、合理使用,實現“工程安全、資金安全、干部安全”。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法人在自驗合格的基礎上,由市農村飲水安全領導小組組織水利、發展改革、衛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市水利局在驗收合格的基礎上再向上級申請驗收。
第二十二條 項目自驗要有受益群眾和監督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和水利部門負責人參加并簽字,對項目村驗收檢查要有受益人簽字的《實際受益人口和補助資金到戶統計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為單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簽字;分散供水工程要以戶為單位簽字。
第二十三條 驗收按《廣東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驗收內容和評分標準》進行。驗收評分按百分制計算,分為四個等級,總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90分為良好,70~79分為合格,低于70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興寧市驗收結果納入鎮級重點工作績效考核的內容,也作為下年度安排項目的重要依據,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鎮(街道)要責令立即整改,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按照廣東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考核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的要求,嚴格工程建設考核評價。
第七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六條 堅持“責、權、利相統一”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 的原則,明晰工程所有權,明確管理責任主體,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維修、養護、用水、節水、水費計收、水源保護等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工程充分發揮效益。
第二十七條 建立靈活有效的農村飲水工程運行機制。各鎮(街道)要因地制宜,積極探索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運行管理模式,在維護農民用水權益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場競爭,積極探索新機制,調動工程投資者和管理者的積極性,要做到建管統一,管修并重。
(一)對擴網工程,可按照原有的工程管理體制管理;
(二)對新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可實行專業化管理或采取供水站與用水戶協會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三)單村或聯戶工程采取民主決策,受益農戶自愿組建供水協會管理或民主討論制定管護制度,確定管護人員;
(四)可采用自主經營、聘用制、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靈活多樣的方式,搞活經營權,落實管理權。
第二十八條 合理確定水價,建立有償供水制度,實行分類計價,百姓聽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對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實行分類計價。物價部門在確保農民用水權益的前提下,按照保本微利、公平負擔的原則進行核定,做到公開、公正、合理。要逐步推行定量供水、超額加價的辦法,通過民主聽證、行政和經濟手段,達到既節約水資源又使供水工程良性運行的目的。
第二十九條 嚴格項目運行管理。在運行過程中,建立和完善供水管理、價格管理、責任目標管理等規章制度,使供水管理逐步達到規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條 各鎮(街道)和供水站點要切實抓好水源水質的檢測,定期做好出廠水和末端水的化驗、檢測工作,確保百姓飲上清潔、安全的放心水。
第三十一條 各鎮(街道)、供水站點要嚴格制訂規范制水程序的作業規程和安全規程,確保供水過程制度化、安全化和規范化。
第三十二條 供水規模較大的公司(站點)要有序推進水源水質、供水系統的自動遙測和監控,實現供水管理的自動化。
第三十三條 全市所有列入農村飲水工程建設的項目在驗收前都必須制訂和完善建后管理制度,否則不予驗收。
第三十四條 有序推進“以資金籌措先行、建后管理制度先訂”的項目實施競爭機制。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農村飲水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