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局(委):
近日,媒體再次報道魚飼料中添加使用葉黃素生產“轉色飼料”,給人民身體健康帶來安全隱患的情況,各地務必引起高度重視。為進一步強化水產飼料監管,確保質量安全,現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不得在水產飼料中添加使用葉黃素
《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農業部公告第1126號)明確規定,葉黃素僅適用于家禽,因此水產飼料中不得添加使用。
二、不得在商品水產飼料中添加使用藥物
根據《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農業部公告第168號)和《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農業部公告第193號)的規定,沒有允許在商品水產飼料中長時間添加使用的飼料藥物添加劑,因此商品水產飼料中不得添加使用藥物。
三、不得擅自接受養殖戶委托代加工飼料
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3號)第十條規定,委托加工飼料的,委托和受托雙方均需具備飼料生產許可資質。因此,飼料生產企業不得接受養殖戶委托生產飼料。養殖戶因治療需要,要求飼料生產企業在飼料中添加農業部公告第168號附錄二中藥物的,必須按照農業部公告第220號規定,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生產。
各級飼料管理部門要迅速將上述要求轉發至轄區飼料生產企業,加大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加強對轄區飼料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凡是違反上述要求的,一經發現,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頂格處罰。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