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餐飲單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人體健康和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嚴厲打擊食品添加劑專項工作的緊急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使用食品添加劑企業,是指青海省的餐飲單位在加工制作食品過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企業。
二、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理轄區內餐飲服務單位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的備案工作和本行政區域內備案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青海省餐飲單位使用食品添加劑應按照本規定,每年12月20日前,將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報當地縣餐飲監管部門備案。
四、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食品添加劑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備案表(一式兩份,見附件1);
2、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提供原件核實);
3、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4、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營業執照、生產、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5、進貨發票復印件;
6、食品添加劑有關質量證明文件復印件(復合食品添加劑應提供組分名稱、含量等有關情況質量證明);
7、食品添加劑采購和使用臺帳;
8、備案材料真實性自我承諾;
9、監管單位要求企業必須具有的其它資質證明材料。
五、食品添加劑使用臺帳格式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備案時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審查,審查后臺帳退回企業。
六、餐飲單位使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自制火鍋底料、自制飲料、自制調味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使用前15日內將情況報當地監管部門備案。
七、監管部門在收到餐飲服務單位備案申請后,應在15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并簽署意見。對審查中發現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的,要依法進行處理。對備案材料需要核實的內容,備案部門應結合區域監管工作,到企業實地實施現場核查。現場
核查時間不計入上款規定時間。
八、監管部門在備案工作時不得向企業收費。
九、對備案時涉及的企業商業性秘密,備案管理部門應做好保密工作。
十、食品添加劑使用單位未按照本制度規定備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本制度由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二、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表
2:進口食品調味料及添加劑使用登記備案表
附件1:
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表
餐飲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法人:
餐飲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名稱 | 食品類別 | 生產許可證號、批準文號 | 食品執行標準號 | 添加物質名稱 | 用途 | 添加劑生產企業 | 添加劑生產許可證號 | 實際最大使用量 | 添加劑來源 | 添加劑來源詳細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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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機構(蓋章): 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注:1 “食品類別”是指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分類方法中,屬于28大類食品的哪一類。食品生產者不清楚28類分類方法的,填寫“不清”。
3、“生產許可或準許生產證號”一欄,尚未取得生產許可或準許生產證的,填寫“未獲證”。
4、“食品執行標準號”一欄,食品生產中無標準的,填寫“無標準”。
5、“添加物質名稱”一欄,GB2760-2011標準中規定的單一添加劑品種,要按照標準名稱填寫;復合添加劑要在名稱后注明“復合”;其他添加物質注明“其他”。
7、“用途”一欄,GB276-20110標準中規定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不必填寫,GB2760-2011標準外的復合添加劑和其他添加物質要填此項。
8、“添加劑生產企業”不清的,填寫“不清”。
9、“添加劑生產許可證號”一欄,無證的填寫“無證”;進口食品添加劑不需要填寫此欄。
10、“實際最大使用量”是指使用中的實際添加比例,填寫時應寫明單位,如“g/kg”、“mg/kg”等。
11、“添加劑來源”是指從市場采購(填“A”)、從廠家或廠家定點經銷單位采購(填“B”)。
12、“添加劑來源詳細信息”是指購買的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如實填寫。
附件2:
進口食品調味料及添加劑使用登記備案表
單位名稱(蓋章):
法 人: 聯系電話:
填報日期: 聯系人
序號 | 進口食品調味料/添加劑品種 | 進口國家/地區 | 用途 | 應用產品范 圍 | 用 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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