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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平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的通知(南政辦〔2011〕199號)

   2013-04-17 443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南平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已經市政府研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南平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平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1〕230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平市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食品安全舉報案件。

  第三條 市經貿委、公安局、環保局、住建局、農業局、衛生局、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受理食品安全舉報,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前款規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門戶網站舉報專欄、舉報專用電子郵箱等舉報途徑,方便社會公眾舉報。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本級財政按年度核撥,單獨立戶、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市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舉報案件,由市本級政府給予獎勵。

  市食安辦負責市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審定、獎金管理、發放以及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電話、傳真、信函以及電子郵件等方式舉報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六條 舉報下列食品生產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加工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肉類及其制成品,或向上述動物或產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禁用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依法應當檢疫檢驗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成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異物或違禁物質、摻假摻雜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的;

  (六)偽造、篡改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產地,仿冒他人注冊商標,偽造或冒用生產許可、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行為。

  下列舉報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

  第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舉報,應當立即受理,詳細記錄相關內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

  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舉報內容,舉報受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核實,并決定是否予以立案查處。

  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舉報內容,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移送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

  職責不明確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報市食安辦協調,并由其指定相關部門處理或組織有關部門聯合查處。

  第八條 按照屬地管轄原則,舉報內容應當由縣級部門查處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縣級部門處理;應當由省級部門查處的,應當及時向省級主管部門報告并按規定移送。

  舉報內容超過本行政區域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向省級主管部門報告并按規定移送。

  第九條  舉報內容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屬實,且進入行政處罰或移送司法機關受理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  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不同情況,依據查獲的案值,一次性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舉報人詳細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和關鍵證據并配合案件調查的,按照案值4%給予獎勵。

  (二)舉報人提供被舉報人部分違法事實和有較大價值證據并配合案件調查的,按照案值2%給予獎勵。

  (三)舉報人僅提供查辦線索而未配合案件調查者,按照案值1%給予獎勵。

  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給予獎勵獎金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幣300元。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舉報的,獎金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標準計算后再追加50%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以相同線索或證據分別舉報同一案件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以不同線索、不同證據舉報同一案件的,分別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標準給予獎勵。

  兩人或兩個以上聯名舉報的,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標準計算獎金由各聯名舉報人分享。

  第十三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案件承辦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移送司法機關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舉報內容、涉案貨值和獎勵標準予以認定,填寫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申請表,提出獎勵意見和具體金額,向市食安辦申報。

  (二)市食安辦收到舉報獎勵申報后,應當在15日內完成審核批準,并通知舉報人前來領取獎金。

  (三)舉報人接到通知后,應當在3個月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市食安辦領取獎金;屬匿名舉報的,憑舉報時設定、約定的驗證密碼領取獎金;委托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不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保密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對外公布或者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人員。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真實性負責。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市食安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食品安全舉報案件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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