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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法監司關于藥品企業兼營食品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復函(衛法監食便發〔2000〕100號)

   2010-08-21 696
核心提示:臺州市椒江區衛生局:  你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兼營食品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請示的函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臺州市椒江區衛生局:

  你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兼營食品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請示”的函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依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藥店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衛生許可證。對于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依據《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此復。

  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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