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椒江區衛生局:
你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兼營食品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請示”的函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依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藥店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衛生許可證。對于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依據《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此復。
二○○○年六月十五日
臺州市椒江區衛生局:
你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兼營食品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請示”的函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依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藥店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衛生許可證。對于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依據《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此復。
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