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海門工業園區管委會,濱海新區管委會,臨江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行、社,市各直屬單位:
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減少重特大漁業安全事故的發生,促進漁業經濟平穩、持續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和南通市政府關于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就進一步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一)市、鄉鎮(園區)都要建立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簡稱“漁安辦”),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二)市建立漁業安全應急指揮中心,沿海沿江漁業鄉鎮(園區)、漁業企業建立漁業應急指揮分中心。具體負責與海上生產單位和作業漁船的通訊聯絡、事故的救援指揮、險情控制。
二、加大對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力度
(三)各地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漁業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計劃,要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性,不斷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
(四)各地要組織力量深入漁區、漁業企業、漁船、灘涂,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開展漁業安全知識宣傳教育,營造全社會共同關注漁業安全生產的良好氛圍。
(五)市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漁民安全生產技能培訓,對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發放培訓合格證。
三、把守灘涂作業人員和捕撈漁民的出海關
(六)捕撈漁民的出海條件:職務船員須持有效的《職務船員證書》和《專業訓練合格證》,普通船員須持有效的《專業訓練合格證》,并參加每人理賠額不少于20萬元的雇主責任互助保險。
(七)灘涂養殖人員的出海條件:須持有效的《出海作業人員安全技能培訓合格證》,并參加每人理賠額不少于20萬元的雇主責任互助保險。
(八)灘涂小取作業人員的出海條件:須持有效的《出海作業人員安全技能培訓合格證》,并參加雇主責任互助保險。
四、堅持漁業船舶檢驗和互助保險制度
(九)漁船檢驗人員要嚴格按照漁船檢驗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漁船適航狀態檢驗。具備適航條件的漁船,漁船檢驗機構頒發《漁船檢驗證書》。
(十)出海生產作業的漁船,必須參加漁船財產互助保險。
五、嚴格執行漁船進出港簽證
(十一)漁船出海生產航行必需的救生、消防、通訊和導航等安全設施要按規定配備齊全。漁船必須持齊全有效的《漁業捕撈許可證》、《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和《航行簽證簿》等證件。每位出海船員必須具備捕撈漁民的出海條件。
(十二)漁船管理單位對漁船進出港簽證登記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并簽字蓋章確認。
(十三)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漁船管理單位審核的基礎上,按照漁船進出港簽證條件,對申請進出港漁船的簽證材料進行審核,并加蓋漁港監督簽證章。
(十四)船閘管理機構憑漁政港監管理機構的簽證放行。
六、認真開展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活動
(十五)市、鄉鎮(園區)和漁業企業要定期和不定期組織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督促及時整改落實。
(十六)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有關執法機構要采取果斷措施,依法進行罰款、吊銷相關證照、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措施。
七、提高漁業安全生產應急能力
(十七)各級應急指揮中心要及時將風暴潮、赤潮、海浪、海嘯、海冰等災害信息通過多種渠道傳遞給漁民,為漁民提供優質的避險預警信息。
(十八)市、鄉鎮(園區)和漁業企業要完善漁業安全應急預案。切實提高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十九)在灘涂養殖集中區域,建設海上搜救平臺。要不斷強化漁政船的救助能力建設。
(二十)各級應急指揮中心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如有事故發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報告。
八、完善編組出海的生產作業方式
(二十一)編組結對生產的漁船要服從編組組長的統一指揮,不得擅自脫離編組船隊,遇有情況及時向編組組長報告,做到同進同出,相互幫助。每天定時向企業報告海上安全和生產情況。
(二十二)漁業企業須每天向鄉鎮(園區)漁安辦報告本單位出海和返回的作業人數,嚴禁延時作業。
(二十三)灘涂小取作業人員必須堅持結對出海,必須按潮汐情況及時返回,嚴禁延時作業。每天出海人數、返回情況由村向鄉鎮(園區)漁安辦報告。
九、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十四)各地要嚴格落實漁業安全生產 “一把手負責制”、“一崗雙責制”和“一票否決制”。努力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局面。
(二十五)每年市對鄉鎮(園區)的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綜合考核,表彰獎勵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鄉鎮(園區)也要對轄區內的漁業安全生產進行考核獎勵。
十、落實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保障機制
(二十六)漁港航標、港口監控系統、港口消防、港口照明、搶險救災船艇和海上搜救平臺等漁業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其建設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二十七)市漁業安全應急指揮中心的建設經費,由市財政承擔。沿海沿江漁業鄉鎮(園區)應急指揮分中心的建設經費,由鄉鎮(園區)財政承擔。漁業企業應急指揮分中心的建設經費,由漁業企業承擔。
(二十八)各級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日常工作經費、漁業安全應急指揮中心的設備維護和運行經費、海上搜救經費和表彰獎勵經費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以上意見,請貫徹執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