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市直有關部門:
《臨清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市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
臨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3月22日
臨清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根據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山東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魯食安辦〔2012〕6號),以及《聊城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聊食安辦〔2012〕1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食品進口等環節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舉報案件。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權利。其中,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的舉報,由市農業局(畜牧中心、水產局)受理;生豬屠宰環節和酒類流通環節違法行為的舉報,由市商務局受理;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違法行為的舉報,由市質監局受理;食品流通環節違法行為的舉報,由市工商局受理;餐飲服務環節違法行為的舉報,由市食藥監局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舉報,由市公安局受理。
第四條 舉報途徑包括:
(一)來人當面舉報;
(二)電話、傳真舉報;
(三)網絡舉報;
(四)信函舉報;
(五)其他途徑。
第五條 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公布舉報電話及舉報途徑,暢通舉報渠道,明確受理范圍,并按“首問負責制”的原則,指定專人負責食品安全舉報受理工作。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到食品安全舉報后,應當詳細記錄相關情況,不得推諉拒絕。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安全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安全舉報,應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重大案件線索或職責不清、難以界定受理部門的投訴舉報,應及時報市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由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指定或組織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等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保健食品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違法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九)未依法取得《屠宰許可證》私屠濫宰的;
(十)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等行政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被舉報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由有關部門按照違法案件涉案貨值金額的一定比例獎勵舉報人。
第九條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舉報獎勵額度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積極協助現場調查,能夠詳細提供違法事實關鍵證據和票據,按照涉案貨值的8—10%獎勵舉報人;
(二)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協助查處工作,舉報現場物證、書證及其他有效證據齊全,按涉案貨值的5—7%獎勵舉報人;
(三)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僅提供查辦線索,未配合案件調查,按照案件貨值的2—4%獎勵舉報人;
(四)僅提供案件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經查證屬實,按涉案貨值金額的1%獎勵舉報人。
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進行舉報,并積極協助調查處理的,給予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和生產假冒偽劣食品“黑窩點”、“黑作坊”等的舉報人,以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員,原則上按舉報獎勵比例的上限給予獎勵。
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報市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財政局批準,獎勵金額不受此限制。
第十條 舉報獎勵對象一般應為實名舉報人。對匿名舉報的案件,經查證屬實并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也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同一案件的舉報只獎勵一次。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按一案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獎勵機關裁決。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有關部門在案件結案后,應當及時對舉報人身份、涉案貨值和獎勵標準進行確認,提出獎勵意見,向市食安辦提出申請。
(二)食安辦應在接到有關部門申請后,及時做出是否實行獎勵的審核決定。
(三)有關部門在市食安辦審核批準后,應及時通知舉報人,發放舉報獎金,并做好登記和保密工作。舉報人應在收到領獎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到案件查處部門申領獎金。如舉報人因故不能現場領取獎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銀行賬戶,通過銀行劃轉。委托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由負責舉報案件調查處理或牽頭調查處理的有關部門先行墊付,財政部門按照市食安辦審核意見和有關部門獎勵資金支付憑證及時核撥。舉報獎勵資金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要會同市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監督管理,定期對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食安辦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移交、查處、獎勵及保密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嚴禁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者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員打擊報復。對泄露舉報人信息、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舉報人可向同級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造成嚴重后果并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一)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人員主動交代、自首或者主動歸案的;
(二)案件查辦部門在調查取證、偵查、審理等過程中新發現或者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人員新交代的;
(三)案件查辦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舉報的。
(四)其他不屬于有獎舉報范圍的。
第十八條 食安辦、公安、食品安全監管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敷衍了事,未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漏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違反財經紀律使用獎勵資金的;
(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九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食安辦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2013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23日。
附件:
市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
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 0635-2321209
市公安局 0635-2323003
市監察局 0635-2329303
市農業局(含畜牧中心、水產局) 0635-6906188
市商務局 0635-2313096
市衛生局 0635-2323812
市工商局 0635-2312315
市質監局 0635-12365
市食藥監局 0635-210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