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燕郊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業高新技術園區、工業新區、福山新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三河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三河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為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鼓勵社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積極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確保食品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河北省獎勵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有功單位和人員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的食品安全舉報案件。
第二條 獲得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在我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掌握。
(四)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
(五)舉報違法案件貨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社會危害性和影響重大、情節特別惡劣。
第三條 舉報從事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無證無照食品生產加工窩點。
(二)銷售未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的動物及產品。
(三)銷售、使用病死畜禽、水產品及其制品。
(四)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萊克多巴胺、孔雀石綠等違禁藥物飼喂食用動物。
(五)使用過期、發霉、變質的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超量或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
(六)制售無生產日期(更改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廠址的預包裝食品和生產、銷售、使用過期食品。
(七)生產、銷售仿冒知名品牌食品。
(八)生產、銷售、使用廢棄食用油(地溝油)等加工的食品。
(九)生產銷售使用三聚氰胺超過臨時限量管理值的食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人,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舉報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且舉報內容經調查屬實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五條 根據舉報違法事實證據確鑿程度和舉報人配合情況,將舉報分為以下三級:
(一)一級舉報。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及其違法事實,并已直接掌握現場物證、書證,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及其違法事實,并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三級舉報。不能提供被舉報人及其違法事實詳細情況,僅能提供查辦線索,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六條 根據舉報級別,對舉報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三級舉報獎勵標準為每件200元,二級舉報獎勵標準為每件500元,一級舉報獎勵標準為每件1000元。
(二)對大案要案查處起到關鍵作用的舉報,除以上獎勵外,按照《河北省獎勵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有功單位和人員暫行辦法》,視具體情況另予重獎。案件的貨值以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的貨值金額為準。
第七條 同一案件被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對兩人(含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
第八條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的案件,在結案后能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也應給予獎勵。
第九條 實施對舉報人獎勵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案件承辦單位在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認定后,填寫《三河市食品安全舉報人獎勵審批表》,并隨附舉報人身份證復印件、立案報告復印件等材料向市食品安全監管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獎勵。
(二)在收到案件承辦單位舉報獎勵申請后,市食品安全監管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認定。
(三)舉報獎勵金由案件承辦單位到市食品安全監管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并負責核實后發放給舉報人。
(四)案件承辦單位負責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金,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領取。領取獎勵金時,應在《三河市食品安全舉報人員獎勵金發放表》上簽署本人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逾期不領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 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舉報人姓名、住址以及舉報情況,違者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市政府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食品安全監管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管理。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財政按年度核撥,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實行預算管理,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金的。
(二)對舉報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新聞媒體及新聞工作者,在新聞調查中提供案件線索或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參照此辦法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監管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農業、畜牧、質監、工商、衛生、商務、綜合執法、供銷社等市食品安全監管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