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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廈門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廈府辦〔2012〕1號)

   2013-04-18 740
核心提示: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廈門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廈門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發現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本市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督辦或者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發生于本市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違法舉報案件。

  第三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按照“首問負責制”原則,負責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舉報,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條 市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依托市委市政府網上信訪、968123市長專線電話受理食品安全案件舉報,受理后按照職責分工轉監管部門調查處理,監管部門應及時查處,并做好處理情況反饋。

  第五條 市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舉報人的食品安全舉報或接轉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應形成受理記錄;受理記錄應含舉報受理編號、時間、舉報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證件號、聯系電話、舉報事由、處理意見等內容,由初次受理單位保留存檔。舉報受理編號規則:1-2位由本部門二字簡稱各取中文拼音第一個字母組成,3-4位為當年年份后兩位組成,5-8為當年本部門受理流水號。

  第六條 舉報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人可申請獎勵: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禁藥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違反有關標準使用飼料和添加劑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違法違規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失效、變質、過期以及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四)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五)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以及其他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而銷售的食品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仿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仿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超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九)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七條 舉報人獲得食品安全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于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五)舉報的案件有處理結果。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獲得獎勵,并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由舉報人直接領取獎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舉報人也可以作為舉報獎勵對象。匿名舉報人可選擇使用6位密碼,在違法案件和舉報線索調查處理完畢后憑密碼和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三)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四)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并由第一署名人辦理領取獎勵手續;

  (五)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作為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舉報獎勵對象。

  第九條 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調查處理的事實結論相符合的程度,舉報分為下列三個等級。

  (一)一級:詳細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線索和主要證據,協助現場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結論完全相符;

  (二)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部分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結論相符;

  (三)三級:提供違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工作,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結論基本相符。

  第十條 依據舉報人舉報的具體情況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舉報獎勵級別,并參照涉案貨值數額的大小,給予舉報人一次性貨幣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不低于50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的,按案件貨值的4%給予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的,按案件貨值的2%給予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的,按案件貨值的1%給予獎勵。

  對執法機關查處后無涉案貨物,但證實被舉報者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50一500元獎勵。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額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經市政府批準可適當增加獎勵金額,但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萬元。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案件調查處理機關應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在舉報案件結案或案件判決后5個工作日內,由具體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或公安機關填報《食品安全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附案件處罰決定書或相應法律文書,報市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審定批復;

  (二)審批。市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對舉報人身份、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在15個工作日內商市財政局予以審定;

  (三)通知。舉報獎勵批復后,具體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有功人員。因故無法通知舉報有功人員的,應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獎勵報批完畢半年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獎勵取消;

  (四)發放。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通知指定的時間、地點憑有效證件(舉報時選擇密碼的,還應提供密碼)領取獎金,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因舉報人無法直接簽收領取的,應提供舉報人和委托人有效證件復印件,經工作人員確認,可由委托人簽收領取。具體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或公安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獎金發放工作,并做好登記。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市財政預算,專門用于兌現獎勵和委托市委市政府網上信訪、968123市長專線電話專門席位所需工作經費,實行“專項申報、據實核銷”的管理辦法。市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應當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獎勵兌現單位應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舉報受理單位和案件調查處理機關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開舉報人姓名、住所、電話、工作單位或其他身份資料,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違法或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經案件調查處理機關查實,屬重復購買相同食品、以索賠為目的舉報或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   食品安全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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