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3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鼓勵開發和合理利用中國名山長白山的自然資源,保護長白山生態環境,發展長白山生態食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長白山生態食品,是指產于中國吉林省境內長白山區,以長白山可供人類食用資源為主要原料,符合《長白山生態食品通用標準》,采用生態和食品工程技術,生產、制作、加工、提煉,并經過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長白山生態食品標志的食品,包括天然生態食品、農業生態食品、加工生態食品。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長白山生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行與之相關的行政管理活動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食品行業管理工作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長白山生態食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林業、農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國土資源、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長白山生態食品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支持對長白山生態食品的科學研究、開發和資源的合理利用,大力宣傳長白山生態食品,鼓勵和提倡食用長白山生態食品,促進長白山生態食品產業的形成和發展。
第六條 鼓勵和引導長白山生態食品企業,采用高科技手段,研制開發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新產品,擴大產品規模和市場占有率,保證產品質量。
第七條 發展長白山生態食品應堅持保護與開發并重的原則,禁止破壞性、掠奪性開發,保證長白山生態食品資源的永續利用。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好長白山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省人民政府將根據長白山生態食品發展的實際,制定《長白山生態食品發展總體規劃》。生產、開發長白山生態食品工作,應當列入總體規劃,符合總體規劃要求,未列入《長白山生態食品發展總體規劃》的開發項目,確有價值的,經過審查認定,予以補充。
生產、開發的長白山生態食品必須符合《長白山生態食品通用標準》。
第九條 長白山生態食品主要原料必須來源于中國吉林省境內長白山山脈自然管轄區域內的指定市縣。
第十條 依法經吉林省長白山生態食品發展中心認定并經國家法定檢驗技術機構及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食品為長白山生態食品:
(一)原產地環境要求:原產于中國吉林省境內長白山區,原料生長環境具有比較完整的森林生態系統,良好的生物多樣性,生產過程必須在潔凈環境下進行,生產過程和結果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
(二)天然生態食品基本要求:符合原產地環境條件要求,采收程度不導致自然生態環境平衡破壞,采收單位具有有序的采收計劃;采收食品的種子來自天然,未經基因工程改造等人工處理。
(三)農業生態食品基本要求:符合國家大氣、灌溉水、土壤、環境以及農藥安全使用標準;土地在最近3年內未超標準使用農藥、化肥;喂養畜禽的飼料不得超標準使用抗生素;種子或種苗未經基因工程改造過;生產單位具有長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護、作物輪作和畜禽養殖計劃;產地無水土流失和其他環境問題,作物在收獲、清潔、干燥、儲藏和運輸過程中未受有害物質污染。
(四)加工生態食品基本要求:主要原料必須來自獲得吉林省長白山生態食品發展中心核準并經國家法定檢驗技術機構及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測合格的天然生態食品或農業生態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在生產、加工、儲藏和運輸過程中不被有害物質污染,生產加工不造成環境污染。
第十一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從事長白山生態食品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從事長白山生態食品生產、開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長白山生態食品發展總體規劃》要求,確立開發項目,形成生產規模,保證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
第十三條 鼓勵生產、開發長白山生態食品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申請經認定獲得長白山生態食品標志的使用權。
第十四條 吉林省長白山生態食品發展中心辦理認定手續,應當在接到認定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理完結。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認定;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認定,但應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從事長白山生態食品生產、開發、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對已經列入國家和省科技發展計劃的長白山生態食品項目應當及時撥付資金;
(二)對已經初具規模,占有一定市場份額,尚未列入國家或省科技發展計劃的長白山生態食品項目應當重點扶持,優先申報,爭取列入國家或省科技發展計劃;
(三)優先立項和安排長白山生態食品生產企業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四)優先支持和發展資源優勢突出的礦泉水等產品形成產業規模;
(五)幫助企業擴大宣傳,提高產品的聲譽,創立名牌產品,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六)及時協調輸送高素質人才,優先辦理調動手續,免收與此相關的費用。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損害長白山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為代價的生產、開發活動;
(二)以長白山生態食品的名義生產和銷售不符合《長白山生態食品通用標準》的食品;
(三)出售已受到污染的長白山生態食品;
(四)未經認定并未取得長白山生態食品標志使用權而以長白山生態食品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五)以不正當手段騙取長白山生態食品標志和非法獲得使用權;
(六)假冒長白山生態食品,偽造、變造長白山生態食品標志;
(七)使用與長白山生態食品標志相同或近似,并容易造成他人誤會的標志;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五)、(六)、(七)項規定之一的,由吉林省長白山生態食品發展中心責令停止使用長白山生態食品標志;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長白山生態食品生產、開發、經營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