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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源市農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遼府發[2011]40號)

   2013-04-10 513
核心提示: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駐市各中省直單位:  《遼源市農村宴席食品安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駐市各中省直單位:

  《遼源市農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1年9月29日市政府六屆二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遼源市農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農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舉辦、承辦宴席的家庭或個人及農村宴席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活動,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宴席是指在農村以家庭形式舉辦的、非經營性、臨時的一次性50人以上的聚餐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宴席舉辦者,是指舉辦農村宴席的家庭或者個人;宴席承辦者是指接受宴席舉辦者的邀請或者雇傭,為宴席提供部分或全部餐飲服務活動的家庭或者個人。

  第五條 各縣區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村宴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完善、落實農村宴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各縣區衛生、農業、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鄉鎮政府及村委會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農村宴席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舉辦、承辦農村宴席的登記、上報、指導和宣傳食品安全等工作。

  第六條 農村宴席的承辦者須按照《吉林省小型餐飲點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規范》的規定,取得餐飲服務許可后,方可承辦農村宴席的餐飲服務活動;承辦農村宴席的餐飲加工操作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證明;農村宴席承辦者應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或不參加食品安全培訓的,不得承辦農村宴席。

  第七條 宴席承辦者所提供的餐飲加工、盛儲設備以及餐飲用具應在使用前進行消毒處理,保持清潔,保證無毒無害,嚴禁未經消毒重復使用餐飲用具。

  第八條 宴席舉辦者是農村宴席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并對宴席食品安全負全部責任;農村宴席的承辦者是食品安全的主要負責人,對農村宴席食品安全負連帶責任。

  第九條 舉辦農村宴席實行告知登記制度。舉辦就餐人數一次性50人以上的農村宴席,舉辦者應在舉辦宴席前3日將舉辦人、承辦人、舉辦時間、舉辦地點、就餐人數、原料來源、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告知所在村委會,村委會作詳細登記并與舉辦者簽定食品安全責任狀。

  舉辦就餐人數一次性100人以上的農村宴席,村委會辦理告知登記后,應立即上報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站;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站在接到就餐人數一次性300人以上的農村宴席,于當日上報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條 農村宴席的舉辦者未履行告知義務,承辦者應在接受承辦邀請后向村民委員會告知登記。舉辦者和承辦者都未履行告知義務的,宴席參加人或其他知情人也可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告知村委會,村委會應派人到場核實,對達到應告知登記規模的農村宴席,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告知登記,并且分類逐級上報。

  第十一條 農村宴席按就餐人數實行分類指導制度:

  (一)就餐人數一次性50人以上的,當地村委會應派員進行現場指導;

  (二)就餐人數一次性100人以上的,當地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站派員進行現場指導;

  (三)就餐人數一次性300人以上的,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員進行現場指導。

  各縣區政府可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照前款規定,制定具體的分類指導制度。

  第十二條 舉辦農村宴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加工場所與宴席規模相適應,保持清潔衛生,遠離禽畜圈舍、開放式廁所、垃圾堆及其他污染源,并有相應的照明、通風裝置和有效的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排污及存放廢棄物等設施;

  (二)加工食品應生熟分開,煮熟煮透;

  (三)餐飲用具應清洗消毒,無毒無害;

  (四)用水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農村宴席舉辦者和宴席承辦者采購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進行查驗和索證索票。

  第十四條 農村宴席舉辦者和宴席承辦者不得使用下列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三)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五)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六)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五條 舉辦者提供加工食品原料的,承辦者應進行檢查,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應拒絕使用;承辦者提供加工食品原料的,舉辦者或就餐者發現有腐敗變質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應阻止承辦者使用,并要求承辦者更換。

  第十六條 農村宴席舉辦者和宴席承辦者一般不應提供野生菌類、涼拌菜、生食水產品等高風險食品。基層組織和承辦者應宣傳高風險食品危害性,普及食品安全常識,提高食品安全意識。

  第十七條 舉辦農村宴席應每餐、每樣食品留足100克樣品,分別放置冰箱內冷藏保留24小時。

  第十八條 農村宴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按下列規定處置:

  (一)農村宴席舉辦者和宴席承辦者應當及時將患者送往醫療機構救治,以救人為第一原則,并立即向當地村委會或所在鄉鎮政府報告;對導致或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立即停止食用和使用并封存,不得擅自銷毀,并控制現場;積極配合政府和相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縣區、鄉鎮政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 農村宴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舉辦者和承辦者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農村宴席的承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宴席承辦的餐飲加工操作活動,不按照規定進行操作,不履行食品安全責任或對食品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按《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縣區、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以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追究紀律責任;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監督執行并制定告知登記、逐級上報的方式、方法和相關制度。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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