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4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質量強省戰略,提升全省質量發展水平,鼓勵和引導自主創新,增強優勢產業市場競爭能力,根據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國發〔2012〕9號)和《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省政府質量獎)是經中央批準,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獎項設置兼顧工業、農業、服務業,充分體現黑龍江省特色優勢和經濟結構調整導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工程質量和環境質量管理領域取得突出成績,在省內具有廣泛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國內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的企業和組織。
第四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選遵循企業或組織自愿申請、政府或社會組織推薦、科學公正考核、公開透明評比、好中選優和示范帶動的原則。
第五條 省政府質量獎周期為2年。前兩屆頒發省政府質量獎10個,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10個。之后每屆頒發省政府質量獎5個,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5個。若當年申報企業或組織達不到獎勵條件,可以少于規定名額或空缺質量獎項。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建立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協調機制,由省質量、計量、標準化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省政府質量獎評選的組織、宣傳和協調工作。省質量、計量、標準化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質監局,承擔日常工作。
第七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組織制定評審細則、建立評審專家庫、選擇第三方評價機構、發布公告、組織協調日常評審和對外宣傳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申報方法
第八條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和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運營三年以上。
(二)認真貫徹實施質量管理、環境管理體系標準,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無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符合國家質量、環保以及相關產業政策規定。
(三)具有牢固的質量基礎、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富有開拓創新能力,主要表現在質量品牌、技術、創新和效益等指標位于國內同行業領先地位。
(四)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未發生質量安全、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無因質量問題發生國外退運和通報的情況,無勞動保障失信記錄,無其他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第九條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方法。根據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公告,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和組織,在自愿申請的基礎上,按照評審細則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填寫《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提供相關證實材料,在規定期限內向所在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管)部門申報。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管)部門報送所屬政府(行署)簽署推薦意見,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推薦。企業或組織也可以直接向省級行業協會申報,由省級行業協會簽署推薦意見,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推薦。
第十條 省政府質量獎獲獎單位2年期滿后,可以重新申請省政府質量獎,不再重復頒發獎金。
第四章 評審人員及第三方評審機構
第十一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審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黨的方針、政策,熟悉市場經濟,熟悉黑龍江省情,對黑龍江經濟發展有深入研究和見識。
(二)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接受過全面質量管理及卓越績效相關知識培訓,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新理念和新方法。
(四)具有10年以上質量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豐富的企業管理、行業管理實踐經驗。
(五)熟練掌握評審的方法和技巧,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六)第三方評審機構必須具備國家注冊的營業執照,同時具有質量體系認證資質。
第十二條 建立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質量獎評審專業知識培訓,有關人員經考核合格后,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專家庫專家擬定人選意見,報省政府批準并由省政府頒發聘書,確定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成員。
第五章 評審依據及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審依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進行。
第十四條 材料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對申報單位的基本條件、評價意見和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組建專家評審組。聯席會議辦公室從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組成評審組,對評審組成員進行培訓。
第十六條 專家聯評。專家評審組成員對資格審查合格的企業和組織進行資料聯評,根據資料聯評結果,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環節企業和組織名單。
第十七條 現場評審。評審組成員對通過資料評審的企業和組織實施現場評審,提出現場評審意見,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綜合評審。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組資料評審結論、現場評審結論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擬獲獎企業和組織推薦名單。推薦名額應多于擬獲獎企業和組織名額。
第十九條 會議聯評。召開省質量、計量、標準化工作聯席會議,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討論,提出擬獲獎企業和組織名單。
第二十條 省政府審定。聯席會議辦公室將擬獲獎企業和組織名單提交省政府審定。
第二十一條 公示和公布。省政府審定后,在新聞媒體上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公示情況,確定獲獎企業和組織名單,報請省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六章 宣傳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對省政府質量獎評選過程的宣傳,突出宣傳黑龍江省各領域有競爭優勢的重要產品品牌和市場營銷推廣工作。獲獎企業和組織將在《中國質量報》、省政府網站、“互聯網+黑龍江省質量公共服務平臺”上進行宣傳。
第二十三條 獲獎企業和組織應從實際出發,制定質量發展目標,應用先進的質量管理理論和方法,宣傳交流質量管理成功經驗,帶動全省各行業質量整體水平提升。
第二十四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對獲獎企業和組織進行監督管理,每年對獲獎單位的經營管理、綜合績效的穩定性及發展趨勢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 獲獎企業和組織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以撤銷所獲省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并收回證書、獎牌。
(一)發生質量安全、生產安全和污染事故;
(二)國家、行業或地區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
(三)用戶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有質量問題投訴;
(四)出口企業因質量問題發生國外退運和通報。
第七章 評審紀律
第二十六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堅持公開、公正和透明,廣泛接受各級政府、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評審人員和第三方評審機構要堅持公正廉明,嚴守工作紀律,保守參評單位技術機密。對違反紀律者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撤銷評審專家資格。對于第三方評審機構違反評審紀律,通過媒體進行曝光,建議有關部門撤銷其專業評審資質。涉及法律責任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和組織應如實填報相關數據,真實撰寫自我評價報告,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紀律的單位,取消其申報或接受評審資格。
第二十九條 建立評審和被評審雙向監督制度。被評審單位可對評審人員或第三方評價機構的工作質量、守紀情況作出評價,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反饋意見。
第八章 獎勵及經費
第三十條 省政府向年度獲獎企業和組織頒發省政府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三十一條 對第一次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和組織予以獎勵,給予每家省政府質量獎獲獎單位頒發獎金100萬元,每家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單位頒發獎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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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4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質量強省戰略,提升全省質量發展水平,鼓勵和引導自主創新,增強優勢產業市場競爭能力,根據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國發〔2012〕9號)和《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省政府質量獎)是經中央批準,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獎項設置兼顧工業、農業、服務業,充分體現黑龍江省特色優勢和經濟結構調整導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工程質量和環境質量管理領域取得突出成績,在省內具有廣泛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國內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的企業和組織。
第四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選遵循企業或組織自愿申請、政府或社會組織推薦、科學公正考核、公開透明評比、好中選優和示范帶動的原則。
第五條 省政府質量獎周期為2年。前兩屆頒發省政府質量獎10個,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10個。之后每屆頒發省政府質量獎5個,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5個。若當年申報企業或組織達不到獎勵條件,可以少于規定名額或空缺質量獎項。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建立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協調機制,由省質量、計量、標準化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省政府質量獎評選的組織、宣傳和協調工作。省質量、計量、標準化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質監局,承擔日常工作。
第七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組織制定評審細則、建立評審專家庫、選擇第三方評價機構、發布公告、組織協調日常評審和對外宣傳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申報方法
第八條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和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運營三年以上。
(二)認真貫徹實施質量管理、環境管理體系標準,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無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符合國家質量、環保以及相關產業政策規定。
(三)具有牢固的質量基礎、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富有開拓創新能力,主要表現在質量品牌、技術、創新和效益等指標位于國內同行業領先地位。
(四)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未發生質量安全、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無因質量問題發生國外退運和通報的情況,無勞動保障失信記錄,無其他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第九條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方法。根據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公告,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和組織,在自愿申請的基礎上,按照評審細則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填寫《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提供相關證實材料,在規定期限內向所在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管)部門申報。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管)部門報送所屬政府(行署)簽署推薦意見,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推薦。企業或組織也可以直接向省級行業協會申報,由省級行業協會簽署推薦意見,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推薦。
第十條 省政府質量獎獲獎單位2年期滿后,可以重新申請省政府質量獎,不再重復頒發獎金。
第四章 評審人員及第三方評審機構
第十一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審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黨的方針、政策,熟悉市場經濟,熟悉黑龍江省情,對黑龍江經濟發展有深入研究和見識。
(二)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接受過全面質量管理及卓越績效相關知識培訓,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新理念和新方法。
(四)具有10年以上質量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豐富的企業管理、行業管理實踐經驗。
(五)熟練掌握評審的方法和技巧,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六)第三方評審機構必須具備國家注冊的營業執照,同時具有質量體系認證資質。
第十二條 建立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質量獎評審專業知識培訓,有關人員經考核合格后,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專家庫專家擬定人選意見,報省政府批準并由省政府頒發聘書,確定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成員。
第五章 評審依據及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審依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進行。
第十四條 材料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對申報單位的基本條件、評價意見和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組建專家評審組。聯席會議辦公室從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組成評審組,對評審組成員進行培訓。
第十六條 專家聯評。專家評審組成員對資格審查合格的企業和組織進行資料聯評,根據資料聯評結果,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環節企業和組織名單。
第十七條 現場評審。評審組成員對通過資料評審的企業和組織實施現場評審,提出現場評審意見,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綜合評審。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組資料評審結論、現場評審結論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擬獲獎企業和組織推薦名單。推薦名額應多于擬獲獎企業和組織名額。
第十九條 會議聯評。召開省質量、計量、標準化工作聯席會議,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討論,提出擬獲獎企業和組織名單。
第二十條 省政府審定。聯席會議辦公室將擬獲獎企業和組織名單提交省政府審定。
第二十一條 公示和公布。省政府審定后,在新聞媒體上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公示情況,確定獲獎企業和組織名單,報請省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六章 宣傳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對省政府質量獎評選過程的宣傳,突出宣傳黑龍江省各領域有競爭優勢的重要產品品牌和市場營銷推廣工作。獲獎企業和組織將在《中國質量報》、省政府網站、“互聯網+黑龍江省質量公共服務平臺”上進行宣傳。
第二十三條 獲獎企業和組織應從實際出發,制定質量發展目標,應用先進的質量管理理論和方法,宣傳交流質量管理成功經驗,帶動全省各行業質量整體水平提升。
第二十四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對獲獎企業和組織進行監督管理,每年對獲獎單位的經營管理、綜合績效的穩定性及發展趨勢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 獲獎企業和組織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以撤銷所獲省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并收回證書、獎牌。
(一)發生質量安全、生產安全和污染事故;
(二)國家、行業或地區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
(三)用戶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有質量問題投訴;
(四)出口企業因質量問題發生國外退運和通報。
第七章 評審紀律
第二十六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堅持公開、公正和透明,廣泛接受各級政府、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評審人員和第三方評審機構要堅持公正廉明,嚴守工作紀律,保守參評單位技術機密。對違反紀律者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撤銷評審專家資格。對于第三方評審機構違反評審紀律,通過媒體進行曝光,建議有關部門撤銷其專業評審資質。涉及法律責任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和組織應如實填報相關數據,真實撰寫自我評價報告,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紀律的單位,取消其申報或接受評審資格。
第二十九條 建立評審和被評審雙向監督制度。被評審單位可對評審人員或第三方評價機構的工作質量、守紀情況作出評價,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反饋意見。
第八章 獎勵及經費
第三十條 省政府向年度獲獎企業和組織頒發省政府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三十一條 對第一次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和組織予以獎勵,給予每家省政府質量獎獲獎單位頒發獎金100萬元,每家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單位頒發獎金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