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鹽業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發[1996]68號文)下發和全市鹽業管理工作會議以來,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十分重視,圍繞進一步加強鹽業管理和整頓鹽業市場做了大量工作。各縣(市、區)都明確了鹽業主管機構,制訂和發布了鹽業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加強網絡建設,強化供應渠道,加大宣傳力度和鹽政執法力度,積極開展鹽業市場檢查和治理,初步建立了食鹽專營網絡體系,使我市鹽業市場秩序有了明顯好轉。但是,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一些部門和單位對鹽這一特殊商品仍缺乏足夠的認識,錯誤地用單純的市場經濟觀點對待鹽的生產和運銷管理;國家指令性計劃沒有得到認真落實,無計劃私鹽和不合格碘鹽、劣質鹽仍大量流入,工業鹽沖擊食鹽市場的問題還有待于認真解決;鹽政執法力度尚需進一步加強,鹽業市場混亂的局面還沒有得到根治。上述問題,給全市工農業生產帶來了十分不利的影響。尤其是私鹽、劣質鹽和不合格碘鹽的大量流入,致使兒童甲狀腺腫大率居高不下,對人民群體的健康造成了很大危害。為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工作,完善管理措施,規范鹽業行為,維護鹽業生產運銷秩序,實現我市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標,根據國家和省有關鹽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食鹽專營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鹽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又是工農業生產的重要原料,也是國家稅收的一項重要來源,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建國以來,國家主要依靠食鹽加碘的方法來防治地方性碘缺乏病這一影響人類智力和素質的疾病,特別是隨著《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和《食鹽專營辦法》的出臺,更加確定了鹽在國計民生中的特殊地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提高對食鹽專營工作的認識,重視和強化鹽業管理。首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仍對食鹽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不能用商品經濟的觀點認識鹽業管理工作,在指導和管理鹽業產銷上切不可等同于一般商品。其次,國家在鹽業管理上制訂了一系列法規和政策,對鹽的產、供、銷作了明確的規定。尤其在食鹽方面,建立了計劃管理下的專營制度,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必須嚴格貫徹執行。第三,搞好食鹽專營是為人民群眾做好事、辦實事的具體體現。我市是碘缺乏病比較嚴重的地區之一,要實現到1998年全市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標,任務十分艱巨。長期食用碘鹽是世界公認的最方便、最經濟、最安全、效果最好的補碘方法。因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務必從講政治的高度,認識食鹽專營工作,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和全局觀念,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把食鹽專營工作抓實抓好。
二、全民食用碘鹽,實行食鹽專營“五統一”
為切實做好食鹽專營和碘鹽供應工作,確保我市消除碘缺乏病目標的完成,從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要全民食用碘鹽,并強化食鹽專營,實行食鹽的計劃,供應、品種、包裝、價格管理五統一。
(1)統一用鹽計劃。全市鹽的生產、調撥和運銷計劃由市鹽務局管理。屬供銷系統的鹽業批發企業經營的各類鹽,年度計劃由市供銷社編制,并經市鹽務局審定納入全市運銷計劃后,再按系統上報省供銷社。全市鹽的年度計劃,根據國家下達的計劃數據,結合泰安實際,經市計委綜合后同市鹽務局市供銷社聯合下達。月度計劃由各鹽業批發企業向市鹽務局申報,經平衡后由市鹽務局下達。各鹽業生產、批發企業必須嚴格執行。
(2)統一鹽的供應渠道。除定點工業用鹽外,鹽的批發銷售,必須由經上級鹽業主管機構核準備案的鹽業批發企 業,按市政府泰政發[1996]68號文劃定的銷區批售;食鹽的零售由各縣(市、區)鹽業批發企業(泰山區為市果品鹽業總公司)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選定代理點或零售點,并按國家規定頒發《食鹽零售許可證》,形成統一的銷售網絡。肥城、效區兩鹽廠生產的鹽,除按計劃供應各鹽業公司外,不得私自對外沖銷。市供銷社要會同市鹽務局積極探索和試行“配給制”、“送銷制”等行之有效的碘鹽銷售辦法,進一步理順供應渠道。
(3)統一食鹽品種。泰安市鹽業化工廠和肥城市精制鹽廠是經國家考核認定的加碘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自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全市食鹽全部由兩廠供應加碘精制鹽。除腌制食用鹽外,精鹽、粉碎鹽及其他鹽種不重作食鹽銷售。
(4)統一食鹽的包裝、標識。為確保質量和加碘精度,食鹽全部由生產企業小袋包裝,并加貼“山東鹽業”防偽標志。各級鹽業公司只準經銷來自鹽廠的食用鹽。為保證鹽的識別,防止沖銷,泰山區、肥城、東平由肥城鹽廠供應,并在包裝袋上標記“專供×××”字樣;郊區、寧陽、新泰由泰安市鹽業化工廠提供,并在包裝袋上標記“專供×××”字樣。鑒于目前的實際情況,市果品鹽業公司暫可實行分裝0.5-1kg小包裝,待國家批準的加碘鹽項目完成后再由鹽廠提供,其他縣(市、區)統一由鹽廠供應0.5-1kg小包裝。
(5)統一鹽的價格。食鹽生產、運銷各環節必須按照國家定價執行,保證價格到位,防止食鹽無序流通。
三、強化管理措施,確保食鹽專營工作落到實處
第一,由市計委和市鹽務局按人均6公斤下達各縣(市、區)食鹽專營年度計劃,每月用量由各批發企業向鹽務局申報審批。每月月初在《泰安政務信息》、每季季初在泰安日報上公布各縣(市、區)上月食鹽計劃落實情況。食鹽計劃落實率即為該地區碘鹽普及率。
第二,由市鹽務局和市地病辦通過新聞媒體,公布各行政區域內的包裝標識,便于群眾識別。同時,及時對市場上查緝的私鹽、不合格食鹽予以曝光。
第三,為防止工業鹽沖擊食鹽市場,非定點工業鹽由市鹽務局報請省鹽務局統一安排計劃,定點進貨,指定運輸路線和期限。各用鹽企業必須按計劃到當地鹽業批發企業進貨,各鹽業主管機構和鹽批發企業要對用鹽企業設立檔案,嚴格管理,防止外流;同時,市鹽務局要探索和完善對定點工業用鹽監督管理辦法,確保其不流入市場。對腌制、食品用鹽,加強日常監督,確保碘量充足。
第四,鹽政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級鹽政部門要認真履行好法律法規和政府賦予的職權,按國家規定認真編制和管理鹽業生產、運銷計劃,并監督好計劃的組織實施。要加大對鹽業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處的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要加大市場檢查力度,由市鹽務局牽頭,市工商、技術監督、衛生、公安、供銷等部門參加,每季度組織一次大檢查,對鹽業生產、批發企業檢查帳目、察看實物,發現計劃外銷售、購進鹽及其他違法行為的,要從嚴處理。對問題嚴重的生產、批發企業,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停產整頓、吊銷其批發許可證。要加強對鹽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和考核,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執法水平。
第五,加強生產環節的管理。除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管好肥城、效區兩個鹽廠的產品質量和加碘精度外,由市鹽務局向兩廠派駐監督員,確保實行小包裝出廠和執行國家價格,確保鹽廠不向非鹽業批發單位和個人售鹽,杜絕以鹽換物和以鹽頂帳現象的發生。
第六,各生產、批發企業要及時、足額的將鹽業管理費上繳市財政,以保障鹽業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為保障供應,各批發企業要保持不低于一個月銷量的合理庫存。同時,健全統計報表制度,認真填報產、購、銷、調、存等月報和年度報表,及時送達各鹽業主管機構。
四、進一步加強對食鹽專營工作的領導
食鹽專營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工農業生產、流通和消費各個環節。各級政府要從提高民族素質,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的戰略高度,來認識食鹽專營的地位和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對食鹽專營工作的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財貿的領導要負總責,靠上抓,認真解決和處理食鹽專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工商、技術監督、公安、物價、衛生等部門,要根據自己的業務特點,加大執法力度,全面清理食鹽市場,堅決查處計劃外鹽的私運、私銷行為,依法取締無證批發和零售的經營行為。新聞單位要設立專題,積極配合搞好鹽業政策、法規和碘缺乏病危害的宣傳,提高人民群眾食用碘鹽和抵制私鹽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各鹽業生產、批發企業要以對人民身體健康高度負責的精神來對待食鹽專營工作,嚴格按照國家的鹽業法規和產銷計劃從事經營活動,自覺接受各級鹽業主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通過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努力,切實把食鹽專營工作落到實處,為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做出應有的貢獻。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