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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廣東省生豬生產發展總體規劃和區域布局要求的意見(海府(2008)20號)

   2011-05-10 476
核心提示:各街、局、公司,區直屬各單位:  根據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生豬生產發展總體規劃和區域布
各街、局、公司,區直屬各單位:
 
  根據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生豬生產發展總體規劃和區域布局(2008-2020)〉的通知》(粵農〔2008〕18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果樹保護區和城區特點,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認真貫徹我省生豬生產發展規劃布局要求,保護我區環境土地資源按照《廣東省生豬生產發展總體規劃和區域布局(年)》,我省生豬生產發展總體規劃和布局的基本原則是:“根據我省土地資源可利用實際情況以及環境承載能力,充分利用荒山、草坡及未利用的廢棄地,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位于水源保護區、城鎮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的生豬養殖場要限期搬遷或關閉。”“珠江三角洲河網區原則上不得新建、擴建生豬養殖場。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畜禽養殖。”
 
  我區位于廣州市的中心城區,是典型的珠江三角洲河網區,區內果園劃為果樹保護區,且在果園內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超過1萬畝,不屬于生豬產業帶范圍,不適宜發展生豬養殖業。目前我區城鄉結合部存在的生豬養殖場,特別是在萬畝果林中違法建設的生豬養殖場、私宰點不僅對我區土地和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而且已經危及人民群眾的健康。因此,我區要認真貫徹粵農〔2008〕185號文件精神,今后不得在轄區內特別是果樹保護區范圍內建生豬養殖場。要嚴格執法,強制拆除果樹保護區內違法建設,堅決打擊私屠濫宰違法行為,分步將現有的生豬養殖場關閉,以保護我區的生態環境,促進我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廣泛宣傳教育,因勢利導做好養殖場關閉工作經摸查,我區現有生豬飼養戶 46戶,生豬存欄 2417頭,飼養面積約 2778平方米,其中,本地農轉居人員 9戶,約占 20%,外地人 37 戶,約占 80%。我區農轉居人員飼養生豬的原因是由于近年來因環境污染、天災蟲害、品種老化等原因,水果收成不理想,經濟效益不隹,因而部分農轉居人員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從事養殖,有的將土地出租給外地人養豬,以增加收入。為此,對現有生豬飼養戶,要進行宣傳教育并分門別類予以處理:一是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街道、經濟聯合社要積極向生豬飼養戶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向其宣傳上級文件精神,讓生豬飼養戶知曉果樹保護區屬生豬禁養區,在轄區內養豬對環境及土地的危害是不可逆轉的。二是對現有生豬飼養戶作分類處理。街道、經濟聯合社要做好生豬養殖場的關閉工作,督促外來飼養戶限期搬遷。對農轉居飼養戶,促使其將成豬立即上市,關閉養殖場;中豬在三個月寬限期后馬上關閉養殖場;小豬出讓后,自行清拆豬舍原地復綠。
 
  三、明確部門和街道職責,共同落實整治措施對生豬養殖場的搬遷、清拆工作,各部門、街道應密切配合。
 
  具體措施如下:
 
  (一)依法依規,加強管理。
 
  我區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按照《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廣東省環境保護規劃》等的規定,落實基本農田保護措施,改善果林區域生態環境。區工商、經貿、規劃、城管、環保、農業水利、愛衛、環衛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積極履行管理職能,從嚴執法,確保萬畝果林內不再有生豬養殖場,保證果林不再受污染。
 
  (二)落實責任,強化執法。
 
  相關街道要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加強轄區生豬養殖的檢查監督,配合相關部門執法;督促經濟聯合社做好社員的思想工作,并動員生豬飼養戶自行拆除生豬養殖場的建(構)筑物,清理好場地。區規劃、城管、工商、環保等部門要加強巡查,強化行政執法,對萬畝果林里存在的違法建設、亂搭亂建、環境污染、私屠濫宰等違法行為從嚴查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
 
  (三)加強指導,原地復綠。
 
  街道、經濟聯合社在清拆生豬養殖場后,要幫助本地農轉居人員在原地復綠,重新種上果樹。在種果樹過程中,果農可根據當地情況和當前水果品種需求,決定種植水果的品種,區農業部門應全力支持和協助果樹復種工作,指導果農改進種養技術,提高經濟收益。各職能部門發揮各自職能,加強對萬畝果林的保護和建設工作,指導街道、聯社開展多種形式的經營生態農業活動,為廣大市民提供休閑、觀光的場所,確保萬畝果林健康發展。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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