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切實履行政府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職責,科學評價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有效預防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對各縣區政府和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 市食安委負責對各縣區食安委進行考核。
市食安委辦根據各縣區政府和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承擔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擬訂考核方案和評分標準,征求成員單位意見后,報市食安委主任批準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范、以評促管、激勵引導”的原則,堅持宣傳教育與考核監督相結合,責任落實與責任追究相結合。
第五條 考核內容
(一)各縣區政府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協調機制、制度建設、經費保障及宣傳教育的落實情況;
(二)國務院及國務院相關部委和省政府及省主管廳局委以及市政府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況;
(三)市政府、市食安委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的組織實施及完成情況;
(四)市政府、市食安委部署的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及其它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況;
(五)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查處情況;
(六)各監管部門根據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情況;
(七)依法依規履行食品安全監管的信息報告、通報和發布情況;
(八)市政府、市食安委確定的其它考核內容。
第六條 考核程序
(一)自查
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應于當年11月底前,將年度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自查報告報市食安委辦。
(二)考核
市食安委辦在各縣區、市直各部門自查的基礎上,于12月底前,組織由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組成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考核小組對各縣區食安委、市直各部門進行現場考核。
(三)考核方式
1.聽匯報。聽取各縣區食安委和市直各部門食品安監管工作情況的匯報;
2.查資料。查閱各縣區食安委和市直各部門涉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規章制度、文件、計劃方案、總結、監管記錄、信息報告、通報和信息發布等檔案材料;
3.實地檢查。隨機抽查部分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場),食品生產加工、流通、餐飲企業,畜禽屠宰場,農(集)貿市場,集體食堂等;
4.綜合打分。各考核組成員按照考核方案和標準,評定考核總分,并及時完成考核總結報告。
第七條 實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年度考核總分≥90分者為優秀,≥80分者為良好,≥70分者為合格,<70分者為不合格。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區食安委和相關監管部門,實行一票否決制,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發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或對事故處置不力,造成事故影響擴大、人員和財產損失增加的;
(三)發生重大食品安全質量問題,被省、市級以上有關部門查處,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違規發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第九條 市食安委辦根據各考核組的考核總結報告,確定被考核單位的考核等次,并于12月底前形成全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考核報告,報市食安委和市政府。
第十條 對在年度考核中做出突出成績,出色完成工作的縣區和有關部門給予通報表揚。對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效果將作為下年度考核的重點內容之一。
對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在考核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市食安委根據上級政府和部門安排,結合全市實際,負責制定全市年度考核細則,明確考核項目、指標和標準。考核細則應于當年1月底前下發各縣區、各部門。各縣區食安委和市直各部門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本縣區、本系統實際情況,制定對本縣區食安委成員單位和本系統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考核制度。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市食安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