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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集體用餐規模配送企業名單公布辦法(深食安委〔2008〕5號)

   2011-12-14 270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用餐配送企業與社會的信息溝通,解決集體用餐供需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保障企業員工、學生和大型集體用

  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用餐配送企業與社會的信息溝通,解決集體用餐供需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保障企業員工、學生和大型集體用餐的食品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集體用餐配送企業的公布工作按照“政府倡導、用餐配送企業自愿申請、專家核查、向社會公布企業名單、用餐單位自行選擇”的原則進行。

  第三條  我市集體用餐規模配送企業的公布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組織實施,市食品安全有關監管部門和食品安全有關專家共同參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對申請企業進行核查,被確定的企業名單由市食安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集體用餐配送企業提供服務的方式是:

  (一)熱餐配送。即由供餐單位在企業的加工廠房將食物加工后,將食物保持合適的溫度,用規定的運輸工具和適當容器(保溫筒、飯盒等)將食物配送至訂餐單位。

  (二)密封冷凍餐盒供應。由供餐單位在企業的加工廠房將食物加工并密封后,將食物在低溫下保存并配送至訂餐單位。

  凡在我市境內采取以上兩種方式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企業均可申請參加本活動。

  第五條  申請市食安辦公布的集體用餐配送企業(以下簡稱被公布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餐飲加工和配送的合法資質;

  (二)具有固定的加工和經營場所,加工經營場所的面積與供應和配送的規模相適應;

  (三)通過HACCP體系認證;

  (四)具有每天1萬份快餐以上的加工和配送能力;

  (五)具有與配送食物食品安全要求和配送規模相適應的運輸工具、容器和保溫、冷藏設施,能在與需求方約定的時間內將餐食配送至用餐單位;

  (六)具有一年以上的大型餐飲加工配送的經歷,有重大會議、活動和其他城市配送的經驗;

  (七)企業在近一年內沒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八)具有較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機構;

  (九)具有較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經過相關培訓,掌握食品安全的相關知識。

  第六條  我市集體用餐規模配送企業名單每年6月份接受申請,9月份公布核查結果。具體推薦程序為:

  (一)由市食安辦對外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申請參加被公布單位的條件、申請方式、申請資料、評審方式等內容。

  (二)自愿申請參加評審的企業向市食安辦報送有關資料。

  (三)市食安辦對企業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初審,并及時向企業反饋初審結果。

  (四)由市食安辦組織的專家核查組對初審合格的企業的資質、軟件、硬件、服務能力、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等進行合法性和符合性的現場核查,專家核查組根據現場核查結果提出公布企業名單。

  (五)市食安辦對專家核查組提出的企業名單進行最終確定。

  (六)市食安辦將確定的集體用餐配送企業的名稱、資質、服務能力等向社會公布。

  (七)公布企業名單應注明核查合格的時間及有效期。有效期為一年。被公布企業期滿需要繼續公布的,需在期滿前3個月向市食安辦提出續期注冊核查。經市食安辦注冊核查合格的,將其在下年度重新公布。

  第七條  專家核查組由市食品安全專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專家、行業代表等組成。專家核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專家核查組一般由3至5人組成。專家核查組每次進行現場考核時,市食安辦應派一名觀察員,負責相關協調服務工作。

  第八條  有早餐、午餐需求的單位可自愿向被公布企業采購服務,具體服務方式和數量等事項由雙方自愿協商確定,并依法簽訂服務合同。

  早餐、午餐需求單位應提供與配送服務方式和規模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衛生環境等必要的分餐或加工條件。

  第九條  被公布企業應根據需求單位的就餐、分餐或加工條件及其需求規模,確定適合的服務方式。需求單位不具備必要場地、設施、衛生環境等條件的,被公布企業不得向其提供集體用餐配送服務。

  第十條  被公布企業在為需求單位提供服務前,應將所服務單位的名稱、服務方式、就餐人數等情況報市食安辦、市質監和衛生行政部門備查。

  第十一條  被公布企業應該按照HACCP體系和食品衛生規范的要求加工食物,盛裝食物的容器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配送食物的運輸車輛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并根據配送食物的要求配備保溫或冷藏設備。食物在配送運輸過程中,必須根據食物要求進行保溫或冷藏。

  第十二條  被公布企業的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食物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食物和餐具的工作。

  第十三條  農業、質監、工商、衛生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被公布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需求單位消費行為的監督管理,定期檢查被公布企業的經營資質、食物原材料采購、食物加工、配送和就餐等情況,對服務實施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被公布企業應及時收集需求單位對配送服務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會同食品安全有關監管部門加強對被公布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以下情形,情節嚴重的,在被公布企業的目錄中取消該企業的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一)在申報中弄虛作假的;

  (二)不向市食安辦、市質監和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服務單位的名單、服務方式、就餐人數等備查資料的;

  (三)向不具備必要場地、設施、衛生環境等條件的需求單位提供服務的;

  (四)由于不按照食品安全有關要求加工、配送或分餐,導致食物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市食安辦和具體監管部門發現被公布企業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或企業對監管部門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六)群眾舉報被公布企業的加工、配送或分餐過程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被查實的;

  (七)市食安辦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食安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深圳市集體用餐規模配送企業名單公布核查項目

         2.深圳市集體用餐規模配送企業名單公布申請核查表(略)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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