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生豬產品經營行為和市場流通秩序,確保入市流通的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肉品消費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商務部 財政部關于開展“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商秩發〔2009〕273號)等文件規定,經研究,決定在福州市城區實施豬肉質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統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在城區各生鮮超市、農貿市場安裝調試肉品質量可追溯系統相關的電子網絡平臺、手持交易終端、溯源電子計價秤、追溯系統查詢終端等設備,各生鮮超市、農貿市場業主應予以配合。
二、從2011年10月1日起,福州市城區開始實施肉品質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統管理,凡進入城區市場銷售生鮮豬肉的經營者,必須符合以下準入條件:(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在農貿市場、超市等固定攤位銷售;(二)豬肉產品必須是福州市定點屠宰場屠宰或提供,并具備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和合格驗訖印章(以下簡稱兩章兩證);(三)必須使用肉品質量追溯卡和溯源電子計價秤,憑追溯卡進行銷售。
三、城區定點屠宰場應當按規定配置相關的溯源設施和設備,實施進場檢疫檢驗登記,出場稱重發證(兩章兩證)寫卡。
四、城區生豬產品經營業主(包括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凍庫等)、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生豬產品市場準入條件,實施進貨查驗,配置和安裝相關的溯源設施和設備(IC卡、IC卡讀卡器、溯源電子計價秤等),憑配發的肉品質量追溯設備進行市場交易。
五、豬肉制品生產加工企業應持溯源IC卡進行批發采購;餐飲單位和學校、醫院、單位食堂等應嚴格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從市場采購符合準入條件經營者的生豬產品,建立豬肉采購和使用臺賬。
六、從2011年10月1日起,生豬產品經營者銷售生鮮豬肉時,應向消費者提供肉品質量追溯票據,消費者可按追溯票據上的追溯碼登錄福建食品安全溯源網(http://www.fjspaqsy.gov.cn)查詢生豬來源、定點屠宰場、經銷市場及攤位、動物產品檢疫和肉品品質檢疫是否合格等信息。
七、鼓勵消費者在購買豬肉時向零售商索取質量追溯票據,對肉品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并積極舉報違法行為。
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由市、區商貿、工商、質監、農業、衛生、公安、市容管理等部門依法查處。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社會監管投訴舉報電話:12312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