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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城區實施豬肉質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統管理的通告(榕政〔2011〕5號)

   2011-05-18 461
核心提示: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生豬產品經營行為和市場流通秩序,確保入市流通的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肉品消費安全,根據《食品安全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生豬產品經營行為和市場流通秩序,確保入市流通的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肉品消費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商務部 財政部關于開展“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商秩發〔2009〕273號)等文件規定,經研究,決定在福州市城區實施豬肉質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統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在城區各生鮮超市、農貿市場安裝調試肉品質量可追溯系統相關的電子網絡平臺、手持交易終端、溯源電子計價秤、追溯系統查詢終端等設備,各生鮮超市、農貿市場業主應予以配合。

  二、從2011年10月1日起,福州市城區開始實施肉品質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統管理,凡進入城區市場銷售生鮮豬肉的經營者,必須符合以下準入條件:(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在農貿市場、超市等固定攤位銷售;(二)豬肉產品必須是福州市定點屠宰場屠宰或提供,并具備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和合格驗訖印章(以下簡稱兩章兩證);(三)必須使用肉品質量追溯卡和溯源電子計價秤,憑追溯卡進行銷售。

  三、城區定點屠宰場應當按規定配置相關的溯源設施和設備,實施進場檢疫檢驗登記,出場稱重發證(兩章兩證)寫卡。

  四、城區生豬產品經營業主(包括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凍庫等)、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生豬產品市場準入條件,實施進貨查驗,配置和安裝相關的溯源設施和設備(IC卡、IC卡讀卡器、溯源電子計價秤等),憑配發的肉品質量追溯設備進行市場交易。

  五、豬肉制品生產加工企業應持溯源IC卡進行批發采購;餐飲單位和學校、醫院、單位食堂等應嚴格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從市場采購符合準入條件經營者的生豬產品,建立豬肉采購和使用臺賬。

  六、從2011年10月1日起,生豬產品經營者銷售生鮮豬肉時,應向消費者提供肉品質量追溯票據,消費者可按追溯票據上的追溯碼登錄福建食品安全溯源網(http://www.fjspaqsy.gov.cn)查詢生豬來源、定點屠宰場、經銷市場及攤位、動物產品檢疫和肉品品質檢疫是否合格等信息。

  七、鼓勵消費者在購買豬肉時向零售商索取質量追溯票據,對肉品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并積極舉報違法行為。

  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由市、區商貿、工商、質監、農業、衛生、公安、市容管理等部門依法查處。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社會監管投訴舉報電話:12312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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