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2017年立法規劃》、《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計劃》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結合近年來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省政府2013年—2017年立法規劃及2013年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確指導思想,增強大局意識。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服務發展,充分發揮政府立法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引領、推動和規范、保障作用,為保障和促進我省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完善工作機制,提高立法質量。要推進科學立法,堅持依法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充分運用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起草審修規章草案,加強合法性審查和廉潔性評估。要健全規章備案審查與定期清理制度,把規章的“立、改、廢、釋”結合起來,增強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省政府法制辦要加強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導和協調作用,充分發揮相關部門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注重立法與體制機制改革相銜接,防止部門權力利益化和部門利益法制化。
三、制定具體方案,嚴格落實立法規劃和計劃。對《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2017年立法規劃》中擬研究制定的規章項目和《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計劃》中的計劃項目,各起草單位要將其納入年度目標責任制范圍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圍,制定具體方案,明確工作進度,落實工作人員,按照時間節點完成起草任務并做好相關工作。要保持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的嚴肅性,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項目的,須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對《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2017年立法規劃》中需抓緊調查研究的規章項目和《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計劃》中的預備項目,各起草單位要及早進行前期調研、起草草案、征求意見等工作。省政府法制辦要適時介入,跟蹤了解草案起草進展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這些項目在基礎工作做得充分、條件成熟時,可以按照立法程序列入年度立法計劃,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2013年5月2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2017年立法規劃
根據黨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工作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省政府2013年—2017年立法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按照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要求,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服務發展,堅持依法立法,推進科學立法,突出重點領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加強立法協調,進一步增強立法規劃的科學性、民主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切實提高立法質量,為保障和促進我省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據此,對省政府2013年—2017年立法項目作如下安排:
一、擬研究制定的規章項目(共34件,其中經濟類19件,社會類15件)
(一)經濟類(19件)
1.湖北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發改委)
2.湖北省無線電臺站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負責起草單位:省經信委)
3.湖北省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經信委、省電力公司)
4.湖北省閑置土地處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5.湖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環保廳)
6.湖北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環保廳)
7.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住建廳)
8.湖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住建廳)
9.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10.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務區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11.湖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修訂)
(負責起草單位:省水利廳)
12.湖北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修訂)
(負責起草單位:省水利廳)
13.湖北省雙低油菜產業發展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農業廳)
14.湖北省內部審計規定
(負責起草單位:省審計廳)
15.湖北省纖維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質監局)
16.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修訂)
(負責起草單位:省安監局)
17.湖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修訂)
(負責起草單位:省安監局)
18.湖北省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負責起草單位:省扶貧辦)
19.湖北省氣象災害防御實施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氣象局)
(二)社會類(15件)
1.湖北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應急辦)
2.湖北省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公安廳)
3.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修訂)
(負責起草單位:省民政廳)
4.湖北省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民政廳)
5.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暫行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民政廳)
6.湖北省人民調解辦法(修訂)
(負責起草單位:省司法廳)
7.湖北省失業保險辦法(修訂)
(負責起草單位:省人社廳)
8.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人社廳)
9.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人社廳)
10.湖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衛生廳)
11.湖北省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衛生廳)
12.湖北省機關事務管理工作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13.湖北省政府參事工作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政府參事室)
14.湖北省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負責起草單位:省檔案局)
15.湖北省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規定(修訂)
(負責起草單位:省殘聯)
二、需抓緊調查研究的規章項目(共41件,其中經濟類29件,社會類12件)
(一)經濟類(29件)
1.湖北省無線電管制實施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經信委)
2.湖北省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管理規定
(負責起草單位:省經信委)
3.湖北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環保廳)
4.湖北省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環保廳)
5.湖北省環境宣傳獎勵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環保廳)
6.湖北省輻射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環保廳)
7.湖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修訂)
(負責起草單位:省住建廳)
8.湖北省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9.湖北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和應急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10.湖北省高速公路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11.湖北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水利廳)
12.湖北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水利廳)
13.湖北省農藥管理辦法(修訂)
(負責起草單位:省農業廳)
14.湖北省農民科技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農業廳)
15.湖北省檢疫申報管理辦法(修訂)
(負責起草單位:省農業廳)
16.湖北省農產品產地分級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農業廳)
17.湖北省家政服務業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商務廳)
18.湖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林業廳)
19.湖北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質監局)
20.湖北省名牌培育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質監局)
21.湖北省禁止牟取暴利規定
(負責起草單位:省物價局)
22.湖北省尾礦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安監局)
23.湖北省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區域發展與扶貧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扶貧辦)
24.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25.湖北省地理空間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測繪局)
26.湖北省促進供銷合作社發展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供銷社)
27.湖北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供銷社)
28.湖北省氣象信息共享和使用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氣象局)
29.湖北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氣象局)
(二)社會類(12件)
1.湖北省居民地地名標志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公安廳)
2.湖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公安廳)
3.湖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公安廳、省國防科工辦)
4.湖北省烈士褒揚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民政廳)
5.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文化廳)
6.湖北省食品攤販管理規定
(負責起草單位:省衛生廳)
7.湖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衛生廳)
8.湖北省病殘兒童鑒定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人口計生委)
9.湖北省保守國家秘密規定
(負責起草單位:省保密局)
10.湖北省出版物市場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新聞出版局)
11.湖北省地震應急救援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地震局)
12.湖北省國防動員潛力管理使用規定
(負責起草單位:省國動委綜合辦)
三、關于2013年—2017年立法規劃項目的調整補充
考慮到立法規劃的時間跨度較長,具有預期性,可變性和滾動性的特點,省政府將通過制定年度立法計劃確保立法規劃的實施。對隨著形勢的發展,國家新出臺法律法規、上位法已作出修改,或實際工作中急需,而立法規劃中暫未列入的項目,也將通過編制年度立法計劃的形式適時進行調整補充。具體工作由省政府法制辦承擔。
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計劃
2013年立法計劃分為計劃項目和預備項目。計劃項目是指已形成較為成熟的草案并完成前期調研工作,本年度應出臺的立法項目。預備項目是指2013年要抓緊進行前期調研、審修、協調等工作,條件成熟時可轉為計劃項目并爭取出臺的立法項目。具體項目如下:
一、計劃項目(共7件)
1.湖北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發改委)
2.湖北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應急辦)
3.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修訂)
(負責起草單位:省民政廳)
4.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5.湖北省氣象災害防御實施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氣象局)
6.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修訂)
(負責起草單位:省安監局)
7.湖北省政府參事工作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政府參事室)
二、預備項目(17件)
1.湖北省無線電臺站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負責起草單位:省經信委)
2.湖北省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公安廳)
3.湖北省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民政廳)
4.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人社廳)
5.湖北省烈士褒揚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民政廳)
6.湖北省人民調解辦法(修訂)
(負責起草單位:省司法廳)
7.湖北省閑置土地處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8.湖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環保廳)
9.湖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住建廳)
10.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住建廳)
11.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務區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12.湖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修訂)
(負責起草單位:省水利廳)
13.湖北省雙低油菜產業發展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農業廳)
14.湖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衛生廳)
15.湖北省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衛生廳)
16.湖北省出版物市場管理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新聞出版局)
17.湖北省機關事務管理工作辦法
(負責起草單位:省機關事務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