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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 (甘政辦發〔2025〕36號)

   2025-04-27 673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精神,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經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精神,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經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職權

(一)依法確認行政檢查主體。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不具備法定資格的組織不得實施行政檢查。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法確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并向社會公告。受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并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嚴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以各種名義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實施行政檢查,嚴禁外包給中介機構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未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實施行政檢查。

(二)梳理公布行政檢查事項。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全面梳理現有行政檢查事項,對本領域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對沒有法定依據的要堅決清理,對法定依據發生變化的要及時調整,對沒有實際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檢查事項清單應向社會公布,接受企業和社會監督。行政檢查事項未經公布的,不得實施。

(三)完善行政檢查標準。2025年8月底前,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檢查標準,結合行業監管風險點和工作實際,進一步明確具體檢查項目、檢查要點等內容。不同領域行政檢查標準相互沖突的,有關主管部門要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本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協調。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嚴禁違規實施異地檢查。

二、加強涉企行政檢查統籌

(四)嚴控行政檢查頻次。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執法領域同一行政執法主體對同一企業實施日常檢查的年度頻次上限。市(州)設定的行政檢查事項,其檢查頻次上限由市(州)主管部門公布。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或者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的,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但明顯超過合理頻次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要及時跟蹤監督。探索建立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執法特別是行政檢查對企業的負面影響。

(五)推行“綜合查一次”。同一行政執法主體對同一企業實施多項檢查的,能合并的應合并進行,盡量減少檢查頻次。同一領域不同層級的行政執法主體對同一企業實施行政檢查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統籌行政檢查計劃,明確由一級實施或多級聯合開展檢查,避免層級間重復檢查。不同行政執法主體對同一企業在相近時段內實施檢查的,應當盡可能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對簡單事項,推行“一表通查”,嚴控入企檢查人員數量。

(六)優化“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加大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制落實力度,積極拓展聯合抽查參與部門。有關主管部門要動態更新檢查對象庫、執法人員名錄庫、檢查實施清單。2025年全省市場監管領域部門抽查事項覆蓋提升至70%以上,部門聯合“雙隨機”抽查任務占比提升至60%以上。深化隨機抽查與信用監管的相互聯動,根據行業特點和企業風險等級,實施精準監管。

(七)嚴格控制專項檢查。對某一地區、領域的突出問題,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部署專項檢查。專項檢查要符合監管的客觀需要,經評估確需部署的,要嚴格控制檢查范圍、內容和時限等,堅決杜絕全覆蓋、無差別檢查。專項檢查實行年度數量控制,事先要擬訂檢查計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批準后,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因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確需緊急部署專項檢查的,要及時修改檢查計劃并備案。

(八)強化數字賦能。省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快全省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信息系統建設。有關主管部門要強化協同配合,加快監督信息系統與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互聯網+監管”系統、“雙隨機、一公開”系統、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及執法辦案系統的對接聯通。各級行政執法主體要全面、統一、及時歸集行政檢查相關執法數據,以及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公布的行政檢查事項、依據、標準、計劃、頻次等信息,對行政檢查進行全程監督。

三、嚴格涉企行政檢查實施

(九)合理選擇行政檢查方式。能通過書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監管等方式監管的,不得入企實施現場檢查。除有法定依據外,不得將入企檢查作為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等行政行為的前提條件。

(十)規范現場檢查程序。實施行政檢查前應當制定行政檢查方案并報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批準,不得僅由內設機構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的,要及時報告并補辦手續。現場檢查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出具行政檢查通知書,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告知企業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必要時進行音像記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現場檢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十一)推行“掃碼入企”。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營商環境建設部門依托全省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信息系統,建設涉企行政檢查系統,推行“掃碼入企”,同步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檢查登記制度,逐步實現入企行政檢查“事前備案、掃碼核驗、企業評價”全流程閉環管理。

四、完善涉企行政檢查結果處置機制

(十二)及時反饋行政檢查結果。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在檢查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書面告知檢查結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現場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需要立即制止的,應當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需要改正的,應當依法責令整改,并實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蹤、及時復核”,督促企業做好問題隱患整改落實和閉環管理;需要進一步立案調查的,應嚴格立案審核,及時依法查處。

(十三)落實包容審慎監管。堅持過罰相當原則,嚴格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審慎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更多采用柔性執法方式,對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勸阻等方式處理的,按照包容審慎原則不罰或者免罰,對問題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報曝光。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動態調整完善本領域減輕、從輕和免予行政處罰“兩輕一免”清單。

(十四)優化案件移送機制。行政執法主體實施涉企行政檢查過程中,發現本單位對違法行為不具有管轄權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主體;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接收。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辦理。

五、強化涉企行政檢查執法監督

(十五)落實監督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作為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加強對涉企行政檢查的規范管理。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切實轉變“卸責式檢查”的錯誤觀念,創新涉企行政檢查監督方式,推廣“監督+服務”模式,實現常態化監督。

(十六)強化社會監督。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暢通涉企行政執法訴求反映渠道,優化升級法治化營商環境問題線索“一鍵舉報”平臺,及時處理“執法擾企”等方面問題線索。要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作用,用好行政執法監督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信息共享機制,建立與工商聯溝通會商機制,推動各渠道反饋的涉企行政執法問題線索、企業評價等情況與涉企行政檢查各環節關聯印證,檢驗涉企執法規范情況,實現協同高效閉環管控。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省負主責、市縣抓落實的要求,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加大宣傳力度,將規范涉企行政檢查作為政府督查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既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企,又要保證必要的檢查有效開展。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4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地區: 甘肅
標簽: 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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