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局)、有關市畜牧中心:
為切實強化飼料質量安全監管,提高畜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飼料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農牧發〔2025〕2號)要求,我局組織制定了《2025年山東省飼料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方案》?,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業發展、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監測和經費預算等實際情況,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2025年3月27日
2025年山東省飼料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方案
為落實飼料質量安全監管法規制度要求,規范飼料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提升飼料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按一定比例隨機選擇飼料生產企業、經營門店和養殖場戶抽取樣品進行監督抽查。原則上按照已核發生產許可證數量20%的比例確定生產環節監督抽查樣品數量;根據實際情況,隨機選擇飼料經營門店重點抽檢一定數量本省生產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樣品;在養殖場戶抽檢一定數量的自配料。
根據各地檢測能力和經費預算,2025年擬定監督抽查計劃1000批次。其中:500批次分別由濟南、青島、煙臺3個市承擔并自主執行抽樣、檢測工作;470批次分別由棗莊、東營、濰坊、泰安、威海、德州、聊城7市執行抽樣工作,樣品檢測由山東省飼料獸藥質量檢驗中心(以下簡稱“省飼藥中心”)承擔;30批次用于跟蹤抽檢上年度不合格飼料產品、省級應急抽檢等,由省飼藥中心具體承擔抽樣和檢測任務。具體任務數量見附件1。
各市可通過自建實驗室、購買第三方服務等方式,加大監督抽查力度,強化飼料質量安全監管。
(一)抽樣要求
監督抽查所抽樣品原則上應覆蓋飼料法規規定的所有產品類別。畜禽水產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主要在生產環節抽樣,抽樣時產品有效期在30天以上;寵物配合飼料在生產、經營環節抽樣,抽樣后樣品保存條件應與標簽上標注一致,抽樣時產品有效期在30天以上;自配料在畜禽養殖環節抽樣,抽樣單應標注清楚對應的畜禽及生理階段、生產批次數量;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混合型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等可以在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隨機抽樣,注意樣品保存條件,確保抽樣時產品有效期在30天以上。
省飼藥中心檢測樣品的抽樣工作由省局統一組織,被抽樣縣(市、區)和企業隨機抽取確定?,F場抽樣人員由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指定。抽樣時應嚴格遵守抽樣程序,抽樣單由被抽樣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簽字,并加蓋公章。被抽樣單位沒有公章的,由被抽樣單位簽字人加按手印。在生產企業抽取的樣品,執行企業標準的須附具產品標簽和已備案公布的企業標準各一份。
(二)樣品檢測與結果判定
1.檢測項目
(1)豬及其他動物配合飼料、豬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和自配料:鉛、砷、喹乙醇、喹烯酮、乙酰甲喹、土霉素、莫能菌素、二氫吡啶;
(2)禽配合濃縮飼料:鉛、砷、喹乙醇、喹烯酮、乙酰甲喹、金霉素;
(3)水產配合濃縮飼料:鉛、砷、鎘、喹乙醇、喹烯酮、乙酰甲喹、土霉素、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二氫吡啶;
(4)寵物配合飼料:粗蛋白、粗脂肪、粗灰分、鉛、砷;
(5)復合預混合飼料:銅、鋅、維生素 A、維生素E、鉛、砷;
(6)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銅、鋅、鉛、砷;
(7)維生素預混合飼料:維生素 A、維生素 E、維生素B1、維生素B2;
(8)單一飼料(動物源性、植物源性、微生物發酵類):粗蛋白、鉛、砷、三聚氰胺(植物源性);
(9)飼料添加劑和混合型飼料添加劑:鉛、砷、二氫吡啶、主成分(產品標準方法適用時)。
2.檢測方法
GB/T 6432-2018 飼料中粗蛋白的測定 凱氏定氮法
GB/T 6433-2006 飼料中粗脂肪的測定(2025年8月1日前適用)
GB/T 6433-2025 飼料中粗脂肪的測定(2025年8月1日后適用)
GB/T 6435-2014 飼料中水分的測定
GB/T 13079-2022 飼料中總砷的測定
GB/T 13080-2018 飼料中鉛的測定 原子吸收光譜法
GB/T 13082-2021 飼料中鎘的測定
GB/T 13885-2017 動物飼料中鈣、銅、鐵、鎂、錳、鉀、鈉和鋅測定 原子吸收光譜法
GB/T 14700-2018 飼料中維生素B1的測定
GB/T 14701-2019 飼料中維生素B2的測定
GB/T 17812-2008 飼料中維生素E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GB/T 17817-2010 飼料中維生素A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2025年6月1日前適用)
GB/T 17817-2024 飼料中維生素A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2025年6月1日后適用)
GB/T 19684-2005 飼料中金霉素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GB/T 22259-2008 飼料中土霉素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農業部1486號公告-8-2010 飼料中硝基呋喃類藥物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農業部2086號公告-5-2014 飼料中卡巴氧、乙酰甲喹、喹烯酮和喹乙醇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農業部2349號公告-6-2015 飼料中硝基咪唑類、硝基呋喃類和喹惡啉類藥物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NY/T 725-2003 飼料中莫能菌素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NY/T 1372-2007 飼料中三聚氰胺的測定
NY/T 3141-2017 飼料中2,6-二甲基-3,5-二乙酯基-1,4-二氫吡啶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NY/T 3318-2018 飼料中鈣、鈉、磷、鎂、鉀、鐵、鋅、銅、錳、鈷和鉬的測定 原子發射光譜法
飼料添加劑主成分的檢測方法:采用相應飼料添加劑產品標準中規定或推薦的檢測方法。
3.判定依據
(1)衛生指標。飼料和飼料原料按照《飼料衛生標準》(GB 13078-2017)判定;飼料添加劑按照生產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判定。
(2)質量指標。按照生產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有效合同、飼料標簽和產品說明書上明示指標進行判定。如生產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與明示指標、《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農業部公告第2625號)不一致,以其中較嚴格指標進行判定。
(3)獸藥和非法添加物。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農業部公告第176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物質》(農業部公告第1519號)、《關于停止生產、進口、經營、使用部分藥物飼料添加劑的公告》(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94號)、《關于相關獸藥產品質量標準修訂和批準文號變更的公告》(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46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飼料原料和飼料產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的規定》(農業部公告第1218號)判定。
4.判定原則
一項指標不合格即判定該批次產品不合格。水分僅作計算使用,不納入綜合判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標簽中分析保證值之外的指標判定不考慮產品的保質期。
(1)飼料產品的判定。各類質量指標及其衛生指標依據《飼料檢測結果判定的允許誤差》(GB/T 18823-2010)執行。
(2)飼料添加劑產品的判定。各類質量指標及其衛生指標不考慮方法誤差。
(3)獸藥的判定。超出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46號規定的,判定為不合格。
(4)非法添加物的判定。確認檢測方法有定量限的以定量限為判定限,超過定量限即判定為不合格;沒有定量限的,以檢測限或檢出限為判定限,超過檢測限即判定為不合格。三聚氰胺的判定按照農業部公告第1218號判定。
(三)不合格結果反饋與處置
省飼藥中心及各地檢驗機構要及時將不合格結果反饋下達任務的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被抽樣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書面提出復核檢驗申請,該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組織復核檢驗并將復核檢驗結果及時通報被抽樣單位。
對檢出不合格產品的飼料生產企業,當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應及時依法依規查處。對在經營、使用環節抽檢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當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依法依規查處并做好產品溯源調查工作,并及時通報標稱生產企業所在地的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
二、飼料質量安全風險預警
為切實保障飼料產品質量安全,查找潛在的質量安全隱患,2025年對部分飼料原料和混合型添加劑產品開展風險預警。風險預警樣品來源包括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以及互聯網銷售平臺采集或購買的樣品,省級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中采集的樣品,群眾舉報的可疑飼料樣品。具體工作由省飼藥中心承擔。
(一)重點監測品種
混合型飼料添加劑、可飼用天然植物(粗提物)、發酵飼料。
(二)監測數量
100批次,其中混合型飼料添加劑樣品60批次,可飼用天然植物(粗提物)樣品35批次,發酵飼料5批次。每批次樣品抽取1份,每份300克。
(三)檢測項目和方法
1.檢測項目
非法添加物。利用高分辨質譜儀等方法進行篩查,疑似含有非法添加物的樣品,再進行定性和定量檢測。
2.檢測方法
農業農村部676號公告 飼料中風險物質的目標物篩查與確認 液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農業部2086號公告-4-2014 飼料中氟喹諾酮類藥物的測定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農業部2086號公告-5-2014 飼料中卡巴氧、乙酰甲喹、喹烯酮和喹乙醇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農業部2349號公告-5-2015 飼料中磺胺類和喹諾酮類藥物的測定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農業部2349號公告-6-2015 飼料中硝基咪唑類、硝基呋喃類和喹惡啉類藥物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四)判定依據和原則
按照《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農業部公告第176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物質》(農業部公告第1519號)、《關于停止生產、進口、經營、使用部分藥物飼料添加劑的公告》(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94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判定。檢測方法有定量限的以定量限為判定限,超過定量限即判定為不合格;沒有定量限的,以檢測限或檢出限為判定限,超過檢測限即判定為不合格。
省飼藥中心在工作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隱患要及時向省局報告,并組織專家分析研判風險因子來源、風險等級和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鎖定問題線索。
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現場監督檢查
采取分級負責等方式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受檢企業”)開展現場監督檢查,縣級要確保轄區內所有生產企業每年至少接受1次檢查。省、市從量化分級為B、C級的企業中隨機抽查,其中市級按照不少于20%比例抽查,對轄區涉粉作業人員10人以上的企業全覆蓋檢查;省級按照一定比例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抽查,并對涉粉作業人員30人以上的企業進行重點檢查。
(一)檢查內容
受檢企業的生產許可條件、安全生產、原料管理、生產線要求、生產過程控制、產品質量控制、產品銷售等。
(二)檢查方式
成立2人以上的檢查組對受檢企業生產現場(包括生產車間、倉庫、檢驗室等)、制度文件、生產記錄、檢驗記錄等進行檢查,問詢受檢企業相關人員。當檢查中發現問題時,應通過照相、錄像、復印等方式留存相關證據和材料?,F場檢查結束后,檢查組向受檢企業通報檢查情況,填寫現場檢查表(參見農辦牧〔2022〕6號附件5),并由受檢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確認。
在受檢企業發現生產現場存放或使用違禁物質的,檢查組應當停止現場檢查工作,并將有關線索和證據等移交當地有關部門依法組織查處。發現受檢企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涉嫌違法線索的,在檢查結束后將有關線索和證據等移交當地有關部門依法組織查處。
(三)判定風險等級
現場檢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檢查組應當根據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情況,對受檢企業進行質量安全風險等級判定,給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或“未發現明確風險”的總體結論,并提出具體整改建議,隨同現場檢查表一并報送派出檢查組的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受檢企業所在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根據檢查組提出的風險等級和存在問題,依法依規對受檢企業進行處理。
“高風險”等級是指受檢企業現場存放或者使用違禁物質,或者企業在各檢查事項中均存在較為嚴重問題,有重大質量安全風險隱患,需要組織查處的。“中風險”等級是指受檢企業在各檢查事項中存在較多問題,有較大質量安全風險隱患,需要監督整改的。“低風險”等級是指受檢企業在各檢查事項中存在個別問題,有較輕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企業能夠自行整改的。
四、飼料質量安全飛行檢查
省局根據群眾舉報、媒體報道、上級交辦等重大問題線索,組織有關單位人員成立聯合工作組,對涉事企業進行突擊飛行檢查,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F場采集的樣品原則上由省飼藥中心進行檢驗檢測,檢測結果應及時通報涉事企業所在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當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接到檢測結果報告后,應立即依法依規查處,并及時將查處情況報告省局。
五、飼料標簽專項整治檢查
全面強化飼料生產和經營環節產品標簽標示內容的監督管理,督促生產者和經營者嚴格落實飼料標簽有關規定,依法依規標示相關內容,杜絕擾亂市場的不規范標示行為。
(一)檢查重點
以混合型飼料添加劑、小包裝預混合飼料、寵物飼料、可飼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類飼料添加劑等為重點。主要檢查內容見附件2。
(二)工作步驟
1.集中普法宣貫。各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組織監管人員系統學習飼料標簽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提高監管能力水平。4-5月份,集中開展飼料法規、標簽鑒別等知識宣傳培訓、普法教育活動,提高全行業從業人員鑒別不規范飼料標簽的能力。落實飼料生產經營企業主體責任,嚴格執行《飼料標簽》和《寵物飼料標簽規定》,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2.認真自查整改。6-7月份,組織飼料生產企業開展飼料標簽規范性自查行動,對照飼料標簽有關法規標準,對其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飼料原料等產品標簽進行對照自查,及時修改糾正標簽中的不規范標示情況。飼料經營單位開展經銷產品自查,對標簽不規范產品作退換貨處理。
3.開展專項抽查。8-10月,市、縣組織開展專項整治抽查。發現標簽違法違規行為的,首次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對兩次以上違法違規、消極整改的企業,予以處罰、通報曝光,約談企業負責人,防止屢查屢犯。要以點帶面,將飼料標簽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相結合,形成長效機制。
六、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根據轄區內實際情況,細化實化重點工作任務,建立并落實質量安全監管“三查”工作機制,即關鍵環節定期檢查、不定期日常巡查、問題線索突擊核查。要積極爭取工作經費,保障工作條件,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實施,對違法違規行為始終保持高壓嚴打態勢。
(二)強化審管聯動、檢打聯動
行政審批和質量安全監管過程中發現問題或不合格產品,各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依法依規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追查。飼料質量安全監管有關信息要依據權限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突出上下互動
省局在巡查、監測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將及時向各市通報,各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迅速核查處理。各地發現可疑質量安全風險要及時向上級報告,省局將組織力量協助地方開展執法檢查、檢測分析等工作。
(四)及時報送總結
各市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于11月15日前,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生產企業現場檢查、飼料標簽專項整治檢查等工作總結及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查處情況匯總表(附件3)、飼料標簽專項整治情況匯總表(附件4)報省局飼料獸藥處。
濟南、青島、煙臺3市還要將自主抽樣、檢測的產品情況于11月15日前報省飼藥中心,由省飼藥中心集中匯總分析后一起報省局飼料獸藥處。
七、聯系方式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飼料獸藥處
聯系人:喬 凱,聯系電話:0531-51788881
山東省飼料獸藥質量檢驗中心
聯系人:劉華陽,聯系電話:0531-51788750
附件: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監督抽檢任務分配表
2.飼料標簽專項整治重點檢查內容
3.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查處情況匯總表
4.飼料標簽專項整治情況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