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5年2月2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 王莉霞
2025年2月27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1部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4部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
2.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附件1
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
將《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第二條修改為:“自治區設立下列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二)自然科學獎;
“(三)技術發明獎;
“(四)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
“(六)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修改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應當堅持服務國家戰略和自治區高質量發展,與自治區重大戰略需要和科技創新規劃緊密結合。自然科學獎應當注重前瞻性、理論性,技術發明獎應當注重原創性、實用性,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注重創新性、效益性。”
第四條修改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遵循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自治區黨委。”
第七條修改為:“自治區設立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
“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獎勵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修改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于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啟動十五日前,在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告提名材料報送時間、方式等有關事項,并設立咨詢電話,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九條修改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將符合受理條件的候選者、項目名稱等事項在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五個工作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獎勵委員會作出的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章、獎勵證書和獎金,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附件2
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一、《內蒙古自治區工業節能監察辦法》(2015年3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1號公布)
二、《內蒙古自治區軍人撫恤優待辦法》(2015年7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5號公布)
三、《內蒙古自治區森林公園管理辦法》(2012年7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88號公布)
四、《內蒙古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2010年1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79號公布 根據2018年1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30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