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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貴州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2024年修訂版 (黔衛健發〔2024〕24號)

   2024-12-20 672
核心提示:為規范貴州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各市、自治州衛生健康局,貴安新區社會事業管理局,委機關各處(局),省中醫藥局,省疾病預防控制局,委直屬各單位,委駐省政務服務中心窗口: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及《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4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委對《貴州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細則(試行)》(黔衛健發〔2024〕7號)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后文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細則(試行)

貴州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貴州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鼓勵本省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下簡稱“國家標準”)或者貴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并按要求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嚴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是指企業標準中規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控制指標,嚴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相應規定。

企業依照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進行生產的,應符合食品標準相應的規定,無須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全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組織管理、協調和指導,辦理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信訪答復及政務信息公開相關事宜;省衛生健康委駐省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具體承辦企業標準備案相關事宜。

第四條  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企業標準應當確保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相關規定,適用于本企業。

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制定的食品標準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負責,并作出公開承諾,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企業標準實施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委托加工或者授權生產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已經備案有企業標準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復備案。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在備案時,應當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基本登記信息及地址。

第六條  企業標準文本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料(主料、輔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工藝以及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指標、限量、技術要求等。

企業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要求。

企業標準的編號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年號)。

第七條  企業標準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電子版:

(一)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承諾書;

(三)擬備案企業標準文本;

(四)企業營業執照掃描件、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

(五)其他需補充說明的資料(委托代理授權書等)。

第八條  備案資料由企業掃描上傳貴州省政務服務網。

第九條  省衛生健康委駐省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若因上傳資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退回的,應將需補充上傳資料和要求一次性告知;若因不符合受理規定退回的,應將不予受理理由予以說明。受理后,省衛生健康委駐省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即時辦理企業標準備案。

備案流水號編排格式為:52(四位順序號)S-(年代號)。

第十條  省衛生健康委駐省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將備案企業標準文本掛網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時,如果企業標準與之沖突時,不再執行該企業標準。

第十二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標準需進行修訂并備案:

(一)引用的標準已更新或作廢,企業標準需更新引用的;

(二)企業名稱、地址發生變更的;

(三)增加、調整、變更委托生產加工企業的;

(四)產品生產原輔料有微調,不涉及企業標準安全控制指標和限量修改的;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修訂需按第七條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完成修訂。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貴州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4年7月15日省衛生健康委公布的《貴州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細則(試行)》(黔衛健發〔2024〕7號)同時廢止。

 




 
地區: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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