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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若干規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5號)

   2024-12-09 814
核心提示:為了加強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境環境安全風險防控,規范進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和環境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

《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若干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9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若干規定

(2024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境環境安全風險防控,規范進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和環境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境貨物、物品及運輸工具的環境安全準入管理。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商務等主管部門和海關、海事管理機構對進境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環境安全準入實施監督管理。

海關依法對進境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實施監督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國際航行船舶進境口岸審批,負責進境口岸國際航行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海關對保稅檢測、保稅維修、保稅再制造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進境環境安全準入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禁止經海南自由貿易港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海關、海警等部門應當加強執法協作,強化固體廢物非法入境管控。

第五條  禁止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傾倒、堆放、處置。

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依法處理。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建立健全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無法退運的固體廢物移交、處置工作機制,穩妥做好固體廢物處置工作。

第六條  進境危險貨物應當滿足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及行業性技術規范和標準,并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協議、備忘錄等規定內容。

第七條  進口的再制造產品應當為國務院商務等主管部門批準的清單內產品,并符合國家對同等新品的全部適用技術要求和再制造產品的有關規定。

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和海關加強對再制造產品的進口和流通環節監管,不得以再制造產品的名義進口固體廢物。

第八條  經海南自由貿易港中轉貨物的貯存場地應當設立在符合環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區域。在安全、環保方面存在較大風險的貨物應當按照其種類和危險特性分區貯存管理。貯存過程中產生的待處理產品、不良產品、報廢產品應當存放在專門的倉庫或者區域并設置標識,不得與正常商品混合堆放,根據情況及時轉移并妥善處理處置。

從事轉口貿易的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易腐爛變質類農產品貯存的日常巡查管理,發現因腐爛變質造成環境污染時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九條 禁止攜帶、運輸、寄遞法律法規禁止進境的物品進境。海關可以對進境人員攜帶、運輸、寄遞的物品進行檢查,發現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風險的,海關依法啟動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機制。

第十條  進境放射性物品應當使用專用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包裝容器。其托運人、承運人或者代理人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和備案手續,在運輸中采取有效的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措施,防止造成放射性污染。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海關協作配合,組織對海關發現并請求鑒定的可疑放射性物品進行鑒定,為海關應急處置放射性污染物品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一條  進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依法向海關如實申報該運輸工具及其載運貨物、人員的情況,運輸工具所載貨物不得含有國家禁止進境的貨物、物品。

運輸工具載運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粉塵物質等貨物進境的,應當采取封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  進境船舶的結構、配備的防污等設備和器材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船舶污染防治的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進境船舶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以及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取得并持有相應的防治海洋環境污染的證書、文書,在進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壓載水和沉積物排放及操作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監測、監控,如實記錄并保存。

進境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貨物的,應當事先向海事管理機構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入港口。

第十三條  進境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廢氣等污染物、廢棄物以及壓載水、沉積物及其他有害物質,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不符合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應當排入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設施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

發現進境船舶及有關船舶作業活動可能對海洋造成污染的,船舶、碼頭、裝卸站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并就近向有關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  載運貨物進境的航空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適航標準中的有關發動機排出物要求。

從事危險品貨物、含有危險品的郵件航空運輸的,應當取得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

第十五條  企業開展保稅檢測、保稅維修、保稅再制造業務,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檢測、維修、再制造操作規范、安全規程和污染防治方案。

保稅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海關和當地商務等部門根據企業申請共同研究確定開展保稅檢測、保稅維修、保稅再制造業務的企業名單,并制訂監督管理方案,防范“以廢充舊”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監督管理方案和企業名單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商務、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和海關備案。

第十六條  進境貨物用于保稅檢測、保稅維修、保稅再制造的包裝應當完整無破損,不得夾帶國家禁止進境的有毒、有害、危險物質。海關發現進境貨物疑似固體廢物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屬性鑒別,并根據鑒別結論依法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開展保稅檢測、保稅維修、保稅再制造業務,應當依法落實環境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確保廢氣、廢水、噪聲達標排放,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申報所產生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信息。

企業開展保稅維修和保稅再制造業務,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可維修率,提高良品率和再制造率,將固體廢物產生量控制在合理水平。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開展保稅檢測、保稅維修、保稅再制造業務的企業納入環保信用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開展保稅檢測、保稅維修、保稅再制造業務的企業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指導企業做好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等工作。

第十九條  保稅檢測、保稅維修、保稅再制造過程中產生或者替換下來的邊角料、舊件、壞件等,原則上應當復運出境。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銷毀處置,其中屬于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內固體廢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保稅檢測、保稅維修、保稅再制造過程中產生的非來自貨物本身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內固體廢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對暫時進境修理貨物(包括待修理貨物、已修理貨物、修理用料件、修理替換下的壞損零部件、修理產生的邊角料等)的監管,參照保稅維修政策進行。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根據職責合理布局并加強檢驗、檢測、檢疫機構建設,提升對進境貨物、物品及運輸工具的檢驗、檢測、檢疫能力和效率,促進通關便利。

鼓勵社會資本投入檢驗檢測行業,支持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生產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開放共享檢驗檢測資源。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從人員、資金、裝備等方面強化應急保障,提升進境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能力,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機制,維護進境環境安全。

進境貨物、物品及運輸工具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海關、海事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控制、減輕、消除污染危害。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若干規定》解讀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若干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生態環境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明確提出實行嚴格的進出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制度,禁止洋垃圾輸入?!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下簡稱自貿港法)將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嚴格的進出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隨著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穩步推進,支持開展重點行業再制造產品進口試點、促進保稅維修和再制造業發展以及高度自由便利開放的運輸政策等一系列制度創新成效顯著。新的制度在為進出口貿易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對進境環境安全風險防控提出了更高要求。

為了在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牢牢守住風險防控底線,主動應對、積極防范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面臨的進境環境安全風險,省人大常委會依法制定《若干規定》,建立健全生態環境風險防控制度體系?!度舾梢幎ā飞钊胴瀼芈鋵嵶再Q港法和總體方案的有關規定,立法保障進境環境安全,既是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最嚴格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防控風險、確保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平穩安全有序的重要舉措。

二、《若干規定》主要內容和亮點

《若干規定》是全國首部關于進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方面的立法,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共二十三條,堅持問題導向,在對進境環境安全準入風險點進行研究判斷的基礎上,聚焦應對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從海南自貿港進境存在的潛在環境安全風險,有針對性對環境安全準入管理作了制度設計。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的環境安全準入管理制度。洋垃圾是對來自境外的固體廢物的俗稱,其本身于環境有害,在存儲、加工利用過程中也往往產生大量污染物,處理處置難度大,會對我國生態環境和國民生命健康安全帶來嚴重威脅。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堅定不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逐步減少直至取消固體廢物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國家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自貿港法規定禁止境外固體廢物輸入。為了有效防范固體廢物入境風險,落實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精神,《若干規定》從多個層面進行了規范:一是明確海南自貿港固體廢物零進口的管理要求,規定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禁止經海南自由貿易港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禁止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傾倒、堆放、處置。二是強化固體廢物非法入境管控,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海關、海警等部門應當加強執法協作。三是建立了“無主”固廢移交、處置機制,穩妥做好執法過程中查獲的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無法退運的固體廢物處置工作。四是防止以再制造產品名義進口固體廢物,規定省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海關加強對再制造產品的進口和流通環節監管。

(二)明確進境貨物、物品的環境安全準入管理要求。主要是圍繞環境安全風險較高的貨物、物品作了有針對性的進境管理要求。一是防范進境危險貨物可能存在的環境安全風險,明確危險貨物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要求、標準、規范以及國際公約等。二是防范中轉貨物貯存管理可能存在的環境安全風險,對貯存場地的設立和分類分區貯存管理等作了具體規定。三是防范發展轉口貿易可能存在的環境安全風險,規定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易腐爛變質類農產品貯存的日常巡查管理。四是防范進境放射性物品可能存在的環境安全風險,明確包裝容器和運輸管理方面的要求。

(三)明確進境運輸工具的環境安全準入管理要求。一是規定了進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如實申報義務。二是明確了污染物排放和處置要求。進境船舶要監測監控并如實記錄船舶污染物、壓載水和沉積物排放;載運貨物進境的航空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適航標準中的有關發動機排出物要求。三是對運輸工具載運危險貨物、污染危害性貨物及易散發、揮發廢氣粉塵等貨物的進境管理要求作了具體規定。四是明確了進境船舶和航空運輸危險或者污染危害性貨物等要事先申報或者取得有關許可。

(四)明確新業態發展涉及的環境安全監管要求。海南自貿港作為唯一的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在開展保稅檢測、保稅維修、保稅再制造業務方面具有獨特的政策優勢,但發展保稅新業態進境的貨物“廢”與“舊”的邊界較為模糊,存在“以廢充舊”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等環境安全風險?!度舾梢幎ā窞榱舜龠M新業態健康平穩發展,實現有關政策試點過程可溯、風險可控,著重從幾個方面作了規定,彌補了新業態生態環保監管的立法空白。一是規定開展保稅檢測、保稅維修、保稅再制造業務的企業準入管理程序。二是對企業的環境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法定義務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生態環保管理責任進行細化規定。三是明確新業態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舊件、壞件,以及非來自于貨物本身的固體廢物的管理要求。同時,基于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的考慮,對國務院賦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進出口管理制度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暫時進境修理試點政策,作出暫時進境修理貨物的監管參照保稅維修政策進行的規定,體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

(五)明確相關部門加強環境風險防控能力建設。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和海關提升對進境貨物、物品及運輸工具的檢驗、檢測、檢疫能力和效率,促進通關便利。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財政等主管部門強化應急保障,提升進境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準備與響應能力。三是提升對潛在環境安全風險的判斷和處置能力,明確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海關發現疑似固體廢物和可疑放射性物品后的鑒定鑒別及處置管理。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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