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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六屆〕第四十四號)

   2024-12-02 939
核心提示:《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8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決定

(2024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

為了進一步規范備案審查工作,更好地行使憲法、法律賦予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職權,充分發揮備案審查制度保障憲法和法律法規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重要作用,提高備案審查能力和質量,堅決糾正和撤銷違反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范性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

市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法律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促進本市國家機關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水平。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

市人大常委會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全市、互聯互通、操作便捷的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完善在線提出審查建議、電子備案、在線審查等平臺功能,拓展信息平臺的數據收集和立法服務功能,逐步實現備案審查工作數字化、智能化。

四、將第七條修改為:

常委會工作機構加強與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聯系和協作,形成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在移交處理、征求意見、會商協調、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發揮備案審查制度合力,增強備案審查制度整體成效。

五、將第八條修改為:

常委會工作機構加強對區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聯系和指導,采取召開備案審查工作座談會、舉辦備案審查工作業務培訓、開展備案審查案例交流和理論研究等措施,推動區人大常委會提高備案審查工作能力和質量。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

備案審查工作應當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保障人民群眾對備案審查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使備案審查制度和工作成為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和制度載體。

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加強調查研究。堅持備案審查工作與人大代表工作相結合,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民意直通車作用,引導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備案審查工作。

七、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常委會工作機構對制定機關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并對瞞報、遲報、漏報等情況予以通報。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按照有備必審的要求完善審查工作機制,細化審查內容,規范審查程序,綜合運用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專項審查、移送審查和聯合審查等方式,依法對規范性文件開展審查。

九、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

有關委員會、法工委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依職權主動進行審查。健全主動審查工作機制和方式,圍繞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重大決策部署,針對規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傾向性、典型性問題,突出審查重點,提高主動審查效率和質量。

十、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

結合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國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調整、重要法律實施、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圍繞本市工作重點,法工委會同有關委員會對相關的規范性文件開展專項審查,集中解決某一領域或者某一類別規范性文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在開展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過程中,發現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存在共性問題的,可以一并進行專項審查。

十一、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移送的審查建議,應當依法辦理。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機關備案審查職責范圍的共性問題的,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與其他機關備案審查機構開展聯合調研或者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議,督促有關方面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法規規定、中央精神、時代要求的規范性文件,并及時制定配套規定。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應當明確清理的范圍、主要內容、時限要求等。

十四、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

在主動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中,或者根據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審查研究中,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或者補充相關材料。

十五、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

法工委應當加強與有關委員會在備案審查工作中的溝通協調,適時向有關委員會了解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遇有重要問題和重要情況的,法工委、有關委員會可以共同研究和協商;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

十六、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

(三)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則;

(四)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五)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十七、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常委會工作機構對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函告制定機關予以提醒,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八、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

規范性文件被糾正或者撤銷后,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相同問題的,有關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十九、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會公報和上海人大公眾網刊載。備案審查工作動態、重要進展和典型案例,及時向社會公眾公開。

二十、其他修改:

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一條”。

此外,對法規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

關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24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閻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托,就主任會議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的背景

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是憲法、法律賦予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履行監督職責的一項重要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歷來重視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建設。2012年4月,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21年5月,市人大常委會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制定的《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對《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備案審查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備案范圍、審查程序等方面作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

近年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備案審查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對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作出部署。202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決定》),對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建設提出明確要求;今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就全面貫徹落實全國人大《決定》下發通知,要求省級人大常委會按照全國人大《決定》的原則和要求于今年內修改完善本地區有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地方性法規。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對備案審查制度作進一步完善。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策部署,適應新形勢新任務對本市地方備案審查工作的新要求,進一步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建設,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改完善。

二、起草過程

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修改列入常委會2024年度立法計劃正式項目。鄭鋼淼副主任高度重視《條例》修改工作,召開專題會聽取修改情況匯報,并提出明確要求。常委會法工委成立修改工作專班,積極開展《條例》修改的相關工作。一是認真學習領會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全國人大《決定》和《監督法》,深入研究新時代新征程對備案審查工作的新要求。二是深入研究本市近年來備案審查工作的實踐做法,學習借鑒兄弟省市備案審查相關立法經驗,在此基礎上,常委會法工委對照全國人大《決定》的原則和要求,經過反復研究和多次修改,起草了《決定(草案)》初稿。三是廣泛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市人大各委員會、市政府辦公廳、市監察委、市高院、市檢察院、各區人大常委會和部分基層立法聯系點的意見,并根據各方意見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決定(草案)》。

三、《決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決定(草案)》共二十條,主要對照全國人大《決定》作相應完善。主要內容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思想

為堅持和加強黨對備案審查工作的領導,《決定(草案)》明確,市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法律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促進本市國家機關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水平。(《決定(草案)》第二條)

(二)進一步完善備案審查工作機制

一是推進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建設。按照新時代數字化要求,《決定(草案)》對進一步推進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建設作出規定,明確要求完善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功能,逐步實現備案審查工作數字化、智能化。(《決定(草案)》第三條)

二是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決定(草案)》對加強與其他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溝通協作,在移交處理、征求意見、會商協調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作出規定。(《決定(草案)》第四條)

三是完善備案審查工作指導機制。為增加備案審查制度合力,《決定(草案)》對加強與區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聯系和指導作出規定,通過多種形式推動區人大常委會提高備案審查工作能力和質量。(《決定(草案)》第五條)

(三)進一步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要求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健全吸納民意、匯集民智工作機制的要求,《決定(草案)》明確,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保障人民群眾對備案審查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充分發揚民主,加強調查研究,堅持備案審查工作與人大代表工作相結合,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民意直通車作用,引導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備案審查工作。(《決定(草案)》第六條)

(四)進一步完善備案審查制度建設

一是堅持有件必備,加強備案工作。為進一步增強制定機關報送備案意識,確保應備盡備,《決定(草案)》明確常委會工作機構對制定機關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并對瞞報、遲報、漏報等情況予以通報。(《決定(草案)》第七條)

二是堅持有備必審,完善審查方式和機制。審查方式上,進一步明確主動審查、專項審查、移送審查的具體要求,增加聯合審查和集中清理的相關規定(《決定(草案)》第八條至第十三條)。審查程序上,對聽取制定機關說明情況和重要問題處理機制等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決定(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審查內容上,增加在規范性文件審查中應當考量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內容(《決定(草案)》第十六條)。

三是堅持有錯必糾,增強備案審查制度剛性。《決定(草案)》銜接落實全國人大《決定》有關規定,明確對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函告制定機關予以提醒,對存在相同問題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決定(草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決定(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關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決定(草案)》

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4年11月28日在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徐建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主任會議提出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未提出修改意見。

法制委員會于11月27日下午召開會議,市人大相關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對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提出了決定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并建議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決定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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