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后增加“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
二、在第六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文件的發文目錄報送接受規范性文件備案的人大常委會。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三、將第九條修改為:“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存在合法性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超越法定權限;
“(二)與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等相抵觸;
“(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違法增加國家機關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四)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規定;
“(五)違反授權規定;
“(六)違反法定程序;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四、將第十條修改為:“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或者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明顯不匹配;
“(三)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四)同一效力層級的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嚴重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
“(五)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經研究,審查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啟動審查程序:
“(一)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已經修改、廢止或者失效;
“(二)與制定機關進行溝通,制定機關對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明確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廢止;
“(三)對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同一規定進行過審查,已有審查結論;
“(四)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
“(五)其他不需啟動審查程序的情形。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作出不啟動審查程序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或者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并說明理由。”
六、增加兩條,作為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加強溝通協作,遇有重要問題和重要情況的,應當共同研究和協商;必要時,可以進行聯合審查。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機關備案審查職責范圍的共性問題的,可以與其他備案審查機關開展聯合調研或者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制定機關和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清理工作機制,根據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可以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關文件制定機關提出開展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議,督促有關機關修改或者廢止與中央精神和時代要求不相符、與法律法規規定明顯不一致、與現實情況不適應的規范性文件。”
七、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加強調查研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走訪調研等方式,聽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學者、人大代表、基層立法聯系點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委托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研究,為備案審查工作提供參考意見和建議。”
將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情況、提交補充材料或者派員列席會議、回答詢問。”
八、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規范性文件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執行該規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執行其中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九、將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函告提醒制定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情形的,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合憲性審查建議。”
十一、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將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每年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一并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公報和網站刊載。”
十二、增加六條,作為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隊伍建設,探索完善備案審查制度機制和方式方法,不斷提高備案審查能力和工作質量。
“第二十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完善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在線提出審查建議、電子備案、在線審查、數據收集等功能,提高備案審查效能,逐步實現備案審查工作數字化、智能化。
“省人大常委會統一建設本省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完善數據庫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格式標準,健全規范性文件入庫管理工作機制。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參與數據庫建設和維護,確保入庫規范性文件全面、及時、準確、規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銜接聯動工作機制,加強與其他備案審查機關的溝通協作,發揮備案審查制度合力。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同級黨委、人民政府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機構和下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以及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機構的工作聯系,在雙重備案聯動、移交處理、征求意見、會商協調、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
“第二十九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對報送機關的報送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并對瞞報、遲報、漏報等情況予以通報。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評價機制,將制定機關報送備案、問題文件糾錯和有關國家機關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評價內容。
“第三十一條 探索建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鄉鎮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
十三、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二條第二款中的“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后增加“(以下簡稱制定機關)”。
(二)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研究”修改為“審查”;將第三款中的“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修改為“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涉及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移送”修改為“應當及時移送”,“提出審查建議”修改為“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
(三)將第十六條中的“審查或者研究”和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的“審查、研究”修改為“審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