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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2024-11-28 1002
核心提示: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國市監稽規〔2021〕4號)、《市場監管總局和財政部關于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公告〔2024〕第37號)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市場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國市監稽規〔2021〕4號)、《市場監管總局和財政部關于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公告〔2024〕第37號)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市場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社會公眾(以下簡稱舉報人)舉報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后給予相應獎勵,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給予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包括:

(一)對自然人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金額1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對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金額10萬元以上的違法行為;

(二)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三)被處以責令關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四)被處以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五)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舉報經查證屬實結案后屬于重大違法行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相應獎勵

(一)違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

(三)市場監管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

(四)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需要給予舉報獎勵的。

第五條 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以及“誰查處、誰獎勵”的原則開展。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舉報獎勵的實施部門。

被舉報人因同一舉報同時受到不同種類行政處罰,按獎金高者給予獎勵,不累加獎勵。

第六條 被舉報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作出移送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按照本辦法對照刑事判決實施獎勵。

第七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保障,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管理制度。做好舉報獎勵資金的計算、核審、發放工作。

第八條  鼓勵舉報人積極舉報發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管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舉報人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接收舉報的互聯網、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本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重大違法行為。

第九條 舉報人可以實名或者匿名舉報。

實名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系方式。

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并承諾不屬于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十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并提供了關鍵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掌握或媒體公開;

(三)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結案并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舉報人的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舉報順序認定以舉報受理時間為準。

(二)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三)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總金額不得超過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對應獎勵等級中最高標準;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完全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五)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跨區域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六)案件經復議或者訴訟改變處罰決定的,以生效復議或者裁判決定作為獎勵認定標準內容。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實施違法行為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

(四)有任何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的,或者舉報人利用舉報以恐嚇、索取、要脅等方式謀取個人報酬或其他利益的;

(五)有證據證明舉報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不正當方式,利用舉報賺取獎金、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獎勵。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經查證造成重大社會危害后果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并同時符合對自然人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金額10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金額100萬元以上,或者處以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的,或者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

(二)二級舉報獎勵。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同時符合對自然人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金額5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金額50萬元以上,或者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條件。

(三)三級舉報獎勵。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舉報事項同時符合對自然人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金額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金額10萬元以上的條件。

第十四條 獎勵標準。對于有罰沒款的案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獎勵金額,并綜合考慮涉案貨值、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確定獎勵金額: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無罰沒款的案件,一級舉報獎勵至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應當分別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違法主體內部舉報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產品質量安全違法線索,屬于違法行為隱蔽性強、危害程度大,社會影響廣的,協作查處重大產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按照前款規定的獎勵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

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由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以法院刑事判決書中確認的罰金、沒收財產總額為基礎,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獎勵標準上浮1%計算獎勵金額。刑事判決書中未處罰金、沒收財產的,一級舉報獎勵至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應當分別不低于6000元、4000元、2000元。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六條 負責舉報案件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舉報的違法行為查處結案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后,應當對舉報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進行審查,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告知可以采取電話、短信、郵件等方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告知記錄。

第十七條 舉報獎勵由舉報人申請啟動獎勵程序。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可以申請啟動獎勵程序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書、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請的,視為主動放棄。

匿名舉報人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驗明身份。

違法主體內部人舉報的,還應提供與被舉報人存在勞動雇傭等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舉報獎勵申請材料后,應當審查舉報獎勵申請材料,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予以認定,并在舉報人申請啟動獎勵程序之日起60日內作出獎勵決定并告知舉報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舉報獎勵申請材料存在不齊全、不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認定獎勵主體資格等情況的,退回補正。

第十九條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舉報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獎勵的,受托人應當同時提供舉報人的授權委托證明、舉報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領取期限,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二十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獎勵,應當按照獎勵認定、批準決定、獎金發放程序實施。

(一)獎勵認定。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案件承辦機構在收到舉報人獎勵申請后,需填寫《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登記表》(附件1),并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獎勵等級和獎勵標準等進行初步認定,提出是否予以獎勵及獎勵金額的意見。同時填寫《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附件2)后,并附舉報受理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證明等材料,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和財務機構審核后,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案件承辦機構分管領導審核。

(二)批準決定。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案件承辦機構分管領導對是否予以獎勵及獎勵金額10萬元以下的舉報獎勵作出批準決定。獎勵金額超過10萬元的,提交本部門集體討論后批準決定。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內控制度嚴于本辦法的,從其規定。

獎勵決定可以《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附件3)書面方式通知舉報人,也可以短信、電話、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告知舉報人。

(三)獎金發放。舉報獎勵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發放,采取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舉報人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向實施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身份證明、與本人身份相符的銀行賬戶名稱、開戶銀行、賬號或銀行卡號,匿名舉報人應當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核實舉報人身份信息,對往來信息進行截圖,并留存備查。獎金發放需填寫《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領取單》(附件4)。

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并領取資金的,還應當提供獎金分配協商一致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獎勵決定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將復核意見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五章 規范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申報和發放管理,建立健全舉報獎勵責任制度,設立舉報檔案。獎勵檔案應包括以下資料:

(一)舉報受理記錄或者上級交辦單;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結案手續、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及公安機關立案的相關文書;

(三)生效的復議決定或者裁判文書及執行完畢結案手續;

(四)獎勵認定、批準決定、獎金發放過程中制作的各類文書及審批手續;

(五)舉報人提交的獎勵啟動申請、有效身份憑證、委托他人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的有效身份憑證等材料;

(六)其他與實施獎勵有關的書面材料和音像材料。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資金的;

(二)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三)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已作出的舉報獎勵決定,收回獎勵獎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甘肅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舉報獎勵,適用本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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