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024版》的通知 (京糧發(fā) 〔2024〕 31號)

   2024-10-31 735
核心提示: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fā)《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024版》。

各區(qū)發(fā)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北京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局、綜合執(zhí)法局:

《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024版》經(jīng)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2024年10月29日第2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二、嚴格工作程序,規(guī)范實施行政強制。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不得查封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糧食經(jīng)營者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場所等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對查封、扣押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場所等,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場所等,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部門先行賠付后,應當及時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部門承擔。

三、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處理決定。查封、扣押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場所等,依法應當沒收、銷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移送有權部門執(zhí)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二)查封、扣押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場所等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對違法行為已經(jīng)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jīng)屆滿;(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

四、施行日期。本通知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的通知》(京糧發(fā)〔2023〕59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4年10月29日




 
地區(qū): 北京
標簽: 裁量權 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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